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及对外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研究
2018-07-21李升费广平
李升 费广平
摘 要:本文详细梳理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現状和业务分类,在深入调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基础上,对比分析物流、跨境支付、电商平台等跨境电子商务主要业务模式,深入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创新对当前贸易外汇管理产生的挑战。最后结合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发展。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跨境电商平台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5.03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5-0023-08
一、 引言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受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内外需疲软、贸易保护主义①等国内外因素影响,我国外贸进出口规模增速大幅放缓,大量出口导向型中小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外贸形势日趋严峻。面对世界经济贸易的下行风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都在努力寻求新的增长动力。近年来,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贸易新业态发展脚步正逐渐加快,有望成为我国贸易乃至整个经济的全新增长引擎。在全球贸易低迷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实现蓬勃发展,呈现出旺盛生命力。据市场研究公司尼尔森(Nielsen)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有望达到3070亿美元,跨境电子商务日益成为推动全球外贸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跨境电子商务是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业态,是国家大力扶持的“互联网+”产业,是稳定外贸增长的潜在动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外贸形势下,传统的外贸模式存在过度依赖传统销售、买家需求封闭、订单周期长、利润空间低等问题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而跨境电商作为基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正在重塑中小企业国际贸易链条。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外贸模式下国外渠道如进口商、批发商、分销商甚至零售商的垄断,使得企业可以直接面对个体批发商、零售商,甚至是直接的消费者,有效减少了贸易中间环节和商品流转成本,不仅有助于企业提升盈利能力,更提高了消费者购物满意度,为消费者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郑州、上海等五个城市为跨境电商进口试点城市。2013年,出台“国六条”支持跨境电商,便利通关,扩大进口。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56、57号文,明确跨境电商合法化,并对保税进口征收行邮税。2015年,出台政策提升通关效率,规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2016年初,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合肥等1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用新模式为外贸发展提供新支撑。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试点”。长期来看,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未来跨境电商将在我国全面推开。
二、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与分类
(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从2009年的0.9万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5.2万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34.1%,而同期传统外贸年均增长率仅为13.2%,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最快的领域。此外,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也逐步上升。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5万亿元,占整个外贸规模的19%。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已超过5000家,企业超过20万家。
从进出口结构来看,跨境出口电商的比例将长期高于跨境进口电商的比例,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将始终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见图1)。国家近年来力促跨境电商的发展,更多旨在扶持传统外贸企业借助互联网的渠道实现转型升级。但值得注意的是,跨境进口电商的增速一直快于跨境出口电商增速。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的消费早已从标准化、大众化的消费进入到个性化、定制化消费的阶段。而国内商品的供给端还停留在低端、仿冒、大众化商品阶段,无法满足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从长期来看,这种需求缺口会保持下去,成为推动跨境进口增长内在动力。
(二)跨境电商模式分类
根据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两种基本模式①。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境内外贸易主体都是企业,又可分为传统跨境大宗平台B2B和跨境小额批发零售综合门户平台B2B。前者主要是传依托统跨境大宗贸易平台,如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环球资源等。在这种模式下,电商平台仅仅是信息沟通平台,买卖双方通过平台达成交易后,再回归到线下传统的企业之间的贸易方式。企业会进行传统的报关并形成报关数据,会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目前的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匹配的监管模式能覆盖这类跨境电商主体;后者是独立第三方销售平台,如敦煌网、阿里速卖通等,提供交易信息,收取交易佣金、会员费和广告费,不参与物流、支付等具体交易环节。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企业直接销售商品给国外消费者,并以个人消费品为主。如大龙网、兰亭集势等。这种模式下,企业通过自建的B2C电商平台直接对接海外终端消费者,在达成交易后,会通过第三方物流如邮政、国际快递等方式邮寄货品,不产生海关报关数据,结算时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提款至个人储蓄账户或企业账户,其中以个人账户储蓄居多。
如图2所示,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B2B交易占比达到80%以上,占据绝对优势。从商业模式上看,跨境电商B2B模式已经处于成熟阶段,未来行业发展格局趋于稳定,将长期占据主流。跨境电商B2C模式受降低交易成本、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驱动,以及互联网技术、物流支付环节的支持,近年来迎来较大成长空间。
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但是远比传统贸易复雜,涉及到物流、通关、检验检疫、电子支付等众多环节。刘娟(2012)指出,通关、跨境物流、跨境支付仍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最大壁垒。此外,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也对跨境电商的发展产生显著影响。下面将对跨境电商业务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一)跨境物流模式
在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井喷”的背后,物流却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笔者的调研,跨境物流成本约占到总成本的20~30%,这让不少小商家望而却步,对大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成本。构建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体系是跨境电商发展的关键所在。图3展示了传统贸易和跨境电商的各种主要物流方式。由于B2B业务天生具有单票价值高、供需相对集中的特点,因此都很难通过电商化来进行增值化和收费,即传统贸易和跨境B2B在最终的物流环节将殊途同归,都以最传统的海陆空运来实现。相对应的,B2C业务因其需求碎片化、供给相对集中,更适合被完全电商化,其中也包括了物流环节的重构。如果按进口和出口来进行初步分类,那么B2C跨境物流的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以及六大模式。
从出口来看,B2C跨境电商物流模式主要有三种,海外专线、海外仓和邮路。相对来说,传统的邮路,包括邮政小包和快递时效性较差,且价格较高,已经不能适应跨境电商业务的快速发展趋势。海外专线与海外仓模式分别在时效和成本两方面占据优势,是未来的发展主流方向。其中,海外专线一般来说也是针对需求量大、热门的线路,实时出货不会带来产品过期、过季和库存积压等问题,可以视为跨境出口直通车;海外仓是指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将商品批量出口到境外仓库,当接到当地消费者网上订单后,由境外物流公司直接从海外仓库取货并完成配送。海外仓模式下的跨境购物体验速度快、价格低,对于低值易耗品来说非常合适。伍剑琴(2016)分析了B2C跨境物流,认为应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物流服务,建立物流企业合作联盟,并建设海外仓。
从进口来看,B2C跨境电商物流模式也主要分为三种,海外直发、保税和邮路。与出口类似,传统的邮路运输缓慢,市场占有率逐步走低。海外直发是指电商平台将接收到的消费者订单信息发给供应商,后者按照订单信息以零售的形式对消费者发送货物。在海外直发模式中,一般来说供应商和电商会将跨境物流环节整体外包给专业的跨境综合物流公司,最终由这些公司负责商品的全程门到门物流服务。海外直发模式主要针对的是热门国家至中国的热门航线,而且商品也是实时出货并进行运输,因此不会产生过期、过季和库存积压等问题,在实践中部分小型转运公司则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灰色通过,因此未来这一模式的市场空间还要视国内相关的政策导向而定。保税模式又称保税备货模式,是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将商品由境外统一调配至国内的保税仓库。当接到消费者的网上订单之后,由境内物流公司直接从保税仓库取货并配送至用户手中。由于保税备货模式具有速度快、价格低、透明化的特点,因此在国家推出国内的试点城市以后,保税模式下的跨境消费得到了极大的促进,是未来发展潜力最大的一种模式。
(二)跨境支付模式
近年来,我国积极宽松的经济政策促进了跨境支付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跨境电商意识到便捷、稳定及安全支付渠道的重要性。目前跨境电商主要通过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和境外支付企业(如PayPal)完成其跨境收支业务。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网上支付。2015 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将跨境支付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政策的出台无疑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较规范的政策平台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来看,支付宝跨境支付服务自2008年启动,已覆盖全球超过34个国家或地区的600多家境外商户,支持美元、英镑、欧元、瑞士法郎等十多种外汇结算,但支付宝拥有超过1.5亿的庞大国内用户,却很少被境外电商知晓,使用率也就更低,仅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5%,我国每年数百亿美元规模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场主要由美国的PayPal等境外支付公司垄断。
根据我们的调研,跨境电商支付具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跨境电商货款结算大多采用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主要原因是境外支付机构结算效率更高。在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贝宝)结算时,境外客户将款项支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在贝宝的账户后,无需等待境外客户收货确认即可提款,提款后一般3个工作日即到达境内企业(或个人)账户;如果通过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需要等待境外客户确认收货后(或客户不主动确认,45天后系统自动确认),才能提款,且提款后一般7个工作日到达境内企业(或个人)账户,可见使用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效率明显高于境内第三方支付机构。二是大多通过个人储蓄账户进行结算,主要原因是为了避税。许多企业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关联的账户多为个人储蓄账户,提款时直接从电商企业的支付机构账户提款至关联的个人储蓄账户。主要原因是企业不想体现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这种操作模式,一旦企业销售规模变大,大多利用多个身份证进行分拆结算绕开5万美元的限制,随着收支金额的增大,结算的边际成本会越来越大。之所以不选择个人储蓄账户结算贸易货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银行在结算账户开立时需要材料多,如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证明,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另一方面,在管理上,会视同企业管理,结算主体要承担一定的管理成本。
(三)跨境电商平台模式
跨境电商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是提供网络营销的信息中介平台,平台上可推广供应商或采购商等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在线交易平台是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不仅提供商户、商品、服务等多方面信息,而且可以完成支付、交易、咨询、物流、评价等各个环节,逐渐成为跨境电商中的主导模式。2011年5月,阿里巴巴速卖通、敦煌网等平台被商务部重点推荐为促进对外传统贸易的第三方平台;eBay中国、一达通等致力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信息平台也蓬勃发展。但是,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也存在问题,以品牌优势明显的阿里巴巴速卖通为例,存在入会门槛高、未获得境外第三方支付如PayPal的支持、在处理“信用卡拒付”引起的相关问题时没有明晰的政策与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制约了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由此看来,提高我国跨境电商平台的总体水平任重而道远。
四、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汇管理的挑战
(一)部分业务资金流与货物流无法做到匹配,增大了外汇管理部门监测核查的难度
货物流和资金流能否匹配是当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问题。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要求,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总量比对,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而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货物流方面,目前通过跨境电商方式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清关出境:一是货物方式通关,我国进出口企业与外国批发商和零售商通过互联网线上进行产品展示和交易,线下按一般贸易完成的货物进出口,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该部分以货物贸易方式进出境的商品,已经全部纳入海关贸易统计。此外有一些通过创建电子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服务的公司,如深圳的一达通,所实现的中小企业商品进出口,在实际过境过程中都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全部纳入贸易统计。二是快件方式通关,跨境电商成交的商品通过快件的方式运输进境或者出境。海关总署通过对国内5家最大的快件公司进行调查显示,其中95%以上的快件商品是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进行报关,海关纳入货物统计范畴内,仅有不到5%的比例是按照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根据现行海关统计相关制度,这部分暂时还没有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三是邮件方式通关,通过邮局的邮政渠道,邮寄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成交的商品,主要是自用商品,一般不纳入海关统计。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通过快件、邮件方式通关的企业缺失货物流数据。资金流方面,如果是提款至企业账户,企业就会只有资金流没有货物流。如果是提款至个人储蓄账户,就会形成企业主体既无货物流又无资金流状况,完全属于灰色地带。总体而言,这部分企业在外汇管理部门非现场监测时大部分会出现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问题。当外汇局对其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时,因没有海关出具的纸质出口关单,再加上跨境销售均是电子数据,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有效核实,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增加了外汇管理难度。而对于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部分地区如浙江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电商自行收汇,这样一来电商企业的物流数据是统计在提供通关服务的专业公司名下,资金却是由电商企业自己收取,这种跨境电商代理清算模式,导致跨境资金单向流动,从而出现了进出口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二)海外仓、保税仓等新型业务模式的发展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增大货物贸易资金流货物流匹配难度
海外仓业务模式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集中调配出口阶段。跨境电商企业将商品由国内统一调配至海外的仓库。此时产生出口货物流数据,但由于尚未实际对外销售,此时跨境电商企业一般并不从境外收汇。在这一阶段中,企业有出口数据但无收汇数据,在总量核查中会出现出口少收汇的情况;第二阶段是实际销售并收汇的阶段。当接到当地消费者的网上订单之后,由境外物流公司直接从海外仓库取货并配送至用户手中,从境外收汇,在这一阶段中,企业有收汇数据但无出口数据。进口保税模式在资金流货物流匹配方面与之基本类似。
因此,海外仓业务会导致企业延期收汇,保税仓业务会导致企业延期付汇。根据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当发生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货物贸易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日期等信息。但对于采用海外仓和保税仓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执行上述政策将面临实际的困难:因为对应的国内外买家分散且销售日期不确定,企业无法在进出口后30天内准确无误的做好报告,一方面影响了企业的总量核查指标,另一方面企业将不得不根据业务实际频繁修改报告或往返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个人从事境外电商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收结汇问题逐渐显现
一是个人跨境电子商务通过个人外汇账户收结汇,受到年度结售汇额度限制。由于无营业执照、无进出口权的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收到的外汇,按照当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无法正常办理结汇,他们往往采取以非经营性结汇的名义进行结汇。但根据当前个人外汇管理规定,非经营性结汇受年度结售汇总额等值5万美元限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个人,在收汇额达到等值5万美元后,采取了先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账户将货款集中,当达到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上后,再以分拆方式以每年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限额的标准汇入境内不同个人银行卡,然后分别结汇,造成了个人违规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发生。目前,部分地区外汇局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出台政策简化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程序。在“单一窗口”平台备案的境内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可在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银行在线上通过个人结算账户为个人办理货物贸易跨境外汇收支结算业务时,不受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结售汇总额的限制。但在实际中,一些个体工商户出于避税等因素考虑,不愿意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二是个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容易混淆,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失真。由于无营业执照,未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个人跨境电商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个人经营性结汇,而采取利用非经营性结汇的渠道办理,因此在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填写交易附言时,大部分填写为“一年以下雇员工資收入”、“亲属之间个人捐赠”、“职工报酬”、“赡家款”等等,影响了国际收支数据的真实性,掩盖了个人经营性跨境收汇数据的真实性。
五、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是加快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建议相关政府部门树立互联网+的战略思维,建立跨境电商联络工作机制,达到跨境电商信息数据共享。紧紧围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付服务业、物流服务业、电子商务代运营业等涉及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各个商务要素,由商务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开发集资金流、货物流、税收、质检等各关键信息要素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和资源信息共享提供一站式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在参与跨境电商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与政府部门沟通过程中,尽量将外汇管理的理念嵌入“单一窗口”的建设中,如建议海关建立可追溯商品物权归属源头的数据库,并共享溯源数据信息,为后期规范跨境电商发展建立基础。
二是建立对跨境电商主体的差异化管理和事后核查的管理模式。建议外汇管理部门将在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的辖内市场主体列入差异化管理名单,并建立单独的样本组进行监测,在获取报关数据的同时,协调报关主体按季报送还原原始委托主体的报关数据,从而匹配物流和资金流数据。根据匹配情况进行事后核查,事后核查的对象主要是实际货物所有人和实际收付汇主体,对于经过核查确认违规的主体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采用分类管理手段,并通过共享信用数據实现联合监管。
三是规范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政策,鼓励电商主体将个人货物贸易收支阳光化。一方面建议根据外汇收支金额设置分级审核标准。对于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电商主体,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5万美元以下的可凭身份证直接办理,超过5万美元的,电商主体可凭自身的邮寄、快递凭证或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和代理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办理结售汇。另一方面加强事后监测和核查,要求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电商主体按季报送物流详细信息,包含邮政、国际快递以及委托进出口的等各种物流信息,以便进行非现场的监测,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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