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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财政政策分析

2018-07-18严志敏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财政投入政策建议学前教育

严志敏

【摘 要】学前教育是个人学习所迈出的第一步,对塑造完整的人格以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重要的意义。自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以来,相比其他教育阶段的迅速发展,学前教育明显滞后问题逐步凸显。本文以安徽省为例,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政策建议

一、安徽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问题

(一)总体财政投入不足

安徽省学前教育经费结构不完善,总体财政投入不足。自2010年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计划实施以来,虽然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是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0.17,且增长幅度呈现波动不稳定状态。

2016年安徽省学前教育经费共613447万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276167万元,占全部经费的45%,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272973,仅占一般预算支出的0.5%。根据安徽省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看,2015年幼儿园为3311.47元,相对2014年的3052.42元增长了8.49%;从安徽省各级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看,2015年幼儿园为1639.92元,比2014年1733.98下降了5.42%。不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增长幅度上,学前教育均远低于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

(二)资源分配不均

一方面是农村和城市之间的不均。五年来安徽省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后,全省农村基本做到“一镇一园”。但是,就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基础设施等方面来看,农村幼儿园远不及城市幼儿园,大部门农村地区还存在普及率不高、入园率偏低、幼儿园数量不够、班额过大等问题。另一方面是公办园和民办园之间的不均。数据显示,安徽省民办幼儿园数量超过公办幼儿园,占据半壁江山,“入园贵”进一步加剧“入园难”。政府为了缓解困境,财政更加倾斜向公办园,致力于增加公办园数量,扩大公办园规模。并且政府政策上对公办园的扶持,使得例如优秀的教师等资源向公办园集中,进一步拉大差距。

(三)监督不到位,管理水平低下

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对学前教育的重要程度认识不足,管理人员数量缺乏,力量薄弱,造成“缺位”。政府迫切解决“入园难”的问题,将财物均投入到园舍的新建、改建、扩建,忽略了相应的配套设施与玩教具等其他硬件的投入,使得很多幼儿园缺少基本的生活设施与教学设备。还有,地方政府将财政拨款大量投入到城镇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并且城区幼儿园财政投入则倾向于公办园,甚至有些地区创建豪华幼儿园,这使得受益者更加集中于富裕家庭,惠及面越来越窄,因此这样看来这种财政资助是无效率的,不合理的。

二、政策建议

(一)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多元化筹资渠道

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第一,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在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每生每学期的经费需要标准拨款,并努力做到逐年增加;同时建议政府单独列支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保证专款专用。第二,各地政府应当以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为依据,明确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后勤等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各工作人员的权益。另外,政府也应当从其他各个方面提供补贴,,例如餐费、交通费等。第三,提供实物补助。地方政府除直接拨款外可以为幼儿园采购教学等需要的各项物资,免费为儿童提供一系列的幼儿娱乐服务设备,开展幼儿保健和营养教育工作等,保证资金的投入目的不会发生变质,更好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第四,对各地幼儿教师进行免费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学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同时对家庭确实贫困的儿童采取提供奖助学金的方式帮扶,使每一位幼儿都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

多元化籌资渠道。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财政压力也不断增大,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学前教育是不理智不科学的。第一,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政策指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民间资本。例如地方政府可以提出用企业赞助的幼儿教育经费来抵扣企业所得税等办法,激励企业关注学前教育。第二,借鉴成功经验,采用“民建公租”的方式办学。民间建设政府租用,对投资者给予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回报率,每年用财政资金还本付息。第三,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政府和幼儿园应当积极宣传幼儿教育的重大意义,鼓励社会捐赠,创建捐助平台建立基金会,同时对接受捐赠获得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二)适当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幼儿园建设

政府应当给予学前教育机构适当的税收优惠,从土地、设立以及运营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尽管目前中国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条例,明确对幼儿教育机构的优惠措施但是仍然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惠及面狭窄、政策不协调等。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幼儿园进行扶持:

第一,对于建造的公办园和民办园,政府可以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第二,对各地方幼儿园采购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政府应当免予征收车辆购置税;第三,“营改增”之前,我国学前教育机构主要缴纳营业税: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则全额征收。因此,笔者认为“营改增”之后也应当享有类似的税收优惠,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起征点,对于所得超过标准的幼儿园也可以提供减征优惠;第四,税务总局规定民办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但目前来看,我国很多学前教育机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享受所得税减免。笔者建议,政府应当全面地对民办或者公办幼儿园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惠及面增强优惠力度,同时也应当增强幼儿教育机构的纳税意识。

(三)完善配套设施,保证政策实施

第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财政政策设置之间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政府应当基于调研基础对学前教育的财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模糊、混乱等现象。第二,增强幼儿教育师资力量,严格幼师准入制度。借鉴美国经验,制定幼师任教资格认证并设置初、中、高的资格证书考核,由低到高选拔高质量的教师人才,提高教学质量水平。第三,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应当引入监评机制。资金提供方要做到严格把关财政资金的申请工作,密切关注资金流向,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考核当地幼儿园的教学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以后增加或减少财政投入。

【参考文献】

[1]民教投.2017年中国幼儿园数量、在园人数及发展趋势预[J/OL].http://mt.sohu.com/20161215/n475925482.shtml,2016-12-15.

[2]程晨.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分析[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5,31 (2):92-97.

[3]罗新祜.安徽省学前教育实证研究—基于1995—2007年数据[N].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0(2).

[4]吴婷.香港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钟的角色转变研究[J].世界教育信息,2016(7):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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