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
2018-07-16孙煜
孙煜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条件有着更高的要求,市场竞争更加日益激烈,为了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在政策上注重保險制度的全面落实。失业保险制度是一种具有局限,被动的就业政策,需要在社会实践中注重发挥其灵活性和保障性,积极调动其保障调控功能,突出失业保险政策的灵活性,还可通过全面建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使其能够有效的发挥调控功能。失业保险制度能够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发展,但是实践中还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失业保险;保险制度;改革思路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开始涉及用工制度,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用工制度逐渐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特色的用工制度,开始逐步取代传统的用工模式,使得我国劳动者得到合法的权益保障。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全面建立统一的保险制度,特别是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加大对其制度进行改革,使得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促进保险制度顺利开展。1993年,国家更是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逐渐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用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在失业保险的保险基数征缴上开始引入个人缴费机制。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逐渐开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全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次的改革与完善,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失业后失业保险所给与的保险待遇,基本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长远来看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国家的和谐与繁荣。失业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取一部分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促进失业人员进行再就业。实践中失业保险制度也会存在较多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作用,主要概括如下:
例如失业保险在覆盖范围上较为狭窄,很多农村地区难以享受到失业金的补偿,使得农村劳动力难以减轻压力,失去一定的就业保障。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过低,常常是当地最低的就业保证金,有些地方可能是仅略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使得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过低的失业保障金将使得失业者难以保证基本的生活,使得其不能够得到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保护。
另外,失业保险的相关费率设计不够合理,没有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失业保险费率缴费,忽视了不同行业应该给予不同的费率标准,同时要注重城镇和事业单位等所承担风险的不同,应统一费率标准,保障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统筹资金不足,如欠发达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却收不抵支,严重的造成了失业支付的风险。失业保险缺少失业预防功能,现阶段失业保险制度着重的是对失业者的事后补救,往往忽视了失业的预防功能,使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足,综上所述,以上失业保险所呈现出的弊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给予完善,才能促进保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
失业保险要在发展中不断地扩大覆盖面积,不断地扩大失业保险的纳入途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将全部劳动者纳入其中,进一步的提升失业保险的作用,积极推进企业等单位进行全面地改革,积极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这样的理念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增强抵御失业风险的能力。
首先,失业保险制度要在后续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革,重新确定相关计算基准,针对计算基准要给予全面化的考虑,从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例如失业保险可以从计算基数上进行逐渐的提升,从现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的基数计算上,可以从人工工资水平的角度进行失业保险的计算,注重失业保险金水平的合理化,一般失业金的基数主要是以最低工资的?60%~80%的比例计算,但是这样的比例往往使得待遇较低,不符合社会一般的保险权利与义务,难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核算标准要与最低工资相挂钩,注重当地最低的人员工资标准,通过采取一般的标准进行失业前工资水平的核算,将一定合理化的比例作为基数进行失业保险金的核算,从相关比例出发,积极制定较为标准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的控制,实行差别待遇,才能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总体水平,为失业者提供更好的保障,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同时这样做也符合国际惯例。
其次,失业保险要改变统一的费率,注重实行差别费率。例如保险机构可以将参保单位用统一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虽然好像是违背了对等的原则,但是也有效地确定能够征缴失业金。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针对失业保险金实施的是征收费用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不同的失业保险费率及不同行业的特点,将失业风险程度较低到最低,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一些外来地风险,减少失业金带来的公民权利的丧失。我国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实上更要注重吸引国外的经验,注重一定潜在风险的防范,根据失业风险大小采用差别费率,使参保单位负担相对公平合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对对等的权利,履行相对对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就业人数基数较大,人员的失业风险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较多,需要实时地根据相关行业进行失业风险的预防,针对不同的单位实施差别税费率,如针对就业单位要给予更多的责任,使适用较高的费率,针对解雇人数较少的单位适用较低的费率,这样能够积极地稳定相关劳动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和就业单位相关权利义务的落实,可以有效地约束相关雇佣关系,积极稳定相关劳资关系,从而达到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解除不稳定的企业使用劳动力资源的随意性,从而稳定就业并缓解社会失业压力。
一般地要积极提高失业保险统筹的层次,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基金在调剂上的余地就越大,基金的使用效益就越显著,就能更好地分担失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改变目前的现有状况,注重坚持统筹的原则下,积极进行有效地调剂,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中央调拨资金进行补充,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统筹层次偏低所带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