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缝隙对接与治理术”:社会治理创新的路径及逻辑
——基于江西省“安置帮教模式”的案例分析
2018-07-16刘建
刘 建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以后,社会治理日益成为学界探讨的热点话题。安置帮教作为一种引导特殊群体重新走向社会的治理机制,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全面提升特殊人群管理与服务水平,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学界对于安置帮教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安置帮教的定位、问题及改善路径的探讨。有研究者通过比较借鉴中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指导和出狱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欧美国家的出狱人保护制度及东亚地区的更生保护制度,而基于政府主导下的安置帮教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机制。[1]有研究者则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视角上,针对当前我国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部门衔接不足、社会力量参与有限”等问题,认为我国安置帮教工作应该从“拓宽安置帮教工作领域、创新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安置帮教基金及加快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等层面加以改进。[2][3]在为数不多的文献中,有研究者从生命历程的视角下,认为与“惯常司法实践依据‘破坏—屏蔽—恢复’的指导原则强调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同,安置帮教工作遵循‘诊断—干涉—重塑’的运行逻辑对侵害者进行改造,为切实提升安置帮助工作的社会治理效应,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不竭动力”[4]。
现有的研究相对较为成熟,为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理论支撑,但在现有的研究中,侧重于从法学及社会学的视野下,探讨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完善路径,少有文献从国家治理的视野下探讨安置帮教的内在逻辑。安置帮教作为保障公民社会权益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建构的过程,本质上是作为政府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而实施的,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治理行为和制度安排的过程。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命题以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则将国家治理引入到安置帮教这一场域,将其作为一种治理范式探讨现代国家治理术的应用。诚如福柯所言,“对人的治理本质上首先应该考虑事情的本性而不是人的恶习,对事物的整治首先要考虑人的自由,考虑他们想做什么,考虑他们的利益是什么,考虑他们之所想,所有这些都是相互关联的要素。权力的物理学或者说把自己理解为在自然的要素中的物理运动的权力。权力把自己理解为一种调节,它只能通过人的自由才能运转。”[5](P38)安置帮教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机制,通过对于安置帮教的运作过程分析,有利于透视现代国家社会治理的路径及治理术的运作逻辑,进而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自2009年以来,江西省司法厅通过“创新安置帮教模式”获得了第七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优胜奖”的荣誉,探索了安置帮教的“江西模式”。本文将在社会治理的视角下,研究江西省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的运作过程,并在国家治理术的视野下,探讨这种治理的内在逻辑。
二、从碎片化到“无缝隙”:安置帮教的范式转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单位制的逐步解体,社会利益的诉求呈现多元化的面向,基层社会的碎片化带来了社会治理新的挑战。一是在城镇化及社会流动加快的背景下,社会关系的碎片化日益显现;二是由于社会的个体化导致了基于户籍、地域等社会整合机制的失效,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碎片;三是由于传统社会管理体制与社会转型不相契合,社会治理结构的碎片日益显现。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兼具高危与弱势双重特性的社会特殊群体,加强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于加快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安置帮教制度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②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75万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刑满释放人员已经累计达几千万人,处于安置帮教期的有380余万人。安置帮教是通过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过渡性安置,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物质及精神生活的再塑,进而对于刑释人员的帮教及安置过程。在现实的运作中,由于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涉及司法、公安、社保、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十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及合作机制,导致了安置帮教工作的碎片化治理。“由于缺少相应的部门协调及利益整合机制,许多职能部门在部门理性的考量下,往往采取‘趋利选择性’的策略,导致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无论是在空间结构、利益关系还是治理架构等层面,社会治理都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格局,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十分严峻的挑战。”[6]刑满释放人员作为威胁社会秩序的“火药桶”和“火山口”,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在回归社会的早期需要面临重新认识及融入社会等许多难题,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做好,很容易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而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创新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治理机制,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9年8月,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建立监所与社会无缝对接机制,加强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快了安置帮教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江西省通过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立了安置帮教“整体性治理”的新机制:依托信息化的数据库为基础,强化各个政府部门的合作,强调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为导向,建立健全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机制,进而提升社会整体性治理的绩效。“无缝隙政府”,又称“无界线的政府”,指的是政府能够行动迅速并可以提供品种繁多的、用户化和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并整合政府所有的部门、人员和其他资源,以一种整体的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方式提供服务。[7](P2)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提出,是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下,探讨公共服务从碎片化向整体性的转型。总体来看,“无缝隙政府”服务范式的构建包括“治理功能、治理层级、公私合作治理”三个面向的策略整合。[8](PP28~31)在治理功能层面:“无缝隙政府”通过强调顾客导向来提升服务的效能。江西省司法厅通过创新全员接送机制,依托信息化机制,变传统管理为数字化管理,变接收式管理向介入式服务转变,将管理嵌入服务中;并通过创新帮扶机制,变单一物质帮扶为总综合帮扶救助,实行了从管制向服务的转型。在治理层级层面,无缝隙政府强调创新协同治理机制,变分散型管理为一体化管理。江西省通过建立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在全国率先研发并应用了“安置帮教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把监所、司法局、公安、民政、人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起来,量化了各部门的程序和工作职责,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形成了帮扶合力。在公私合作治理层面:“无缝隙政府”强调公私部门之间的整合,构建政府部门、私人部门以及非营利性机构之间的互动共治机制。江西省司法厅率先在全国建立了监所、司法局与企业共建安置帮教基地机制,通过政策支持、基地孵化、政府购买等方式,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平台,构建了“监所、司法、基地、企业”四维一体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经过九年多的探索与实践,江西省司法厅通过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及体制机制等层面,加快安置帮教制度体系的创新,实现了安置帮教碎片化到“无缝隙”的范式转化,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治理效应,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模式也开始在全国得到推广。
三、“无缝隙对接”:安置帮教的运作过程分析
无缝隙政府作为对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变革,其核心是政府体制的“再造”,让政府运行的每个环节相互协调、步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运转流程,进而构建一种整体的而不是碎片化的服务形式。无缝隙政府并不是对政府部门进行简单的整合,而是构建了一种“大脑式组织模式”:“一是全息性,即组织的各个部分拥有整个组织的全部信息,可以利用部分再造或再现整个组织;二是信息的分权化和分散化;三是功能的全方位性,虽然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着高度分工,但每个部分又都拥有其他部分乃至整个组织的功能”[9]。从安置帮教的运作过程来看,江西省探索了包括“源头预防、信息衔接、全员接送、过度安置及就业扶助”为一体的安置帮教机制,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流程的无缝隙对接(见图1)。
(一)源头预防
图1 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
为创新安置帮教机制,改善教育改造方式,江西省司法厅通过采取监狱、劳教所和地方安置部门联动治理的机制,探索了安置帮教源头预防机制。地方安帮部门通过主动进监所帮教,共同向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的工作。为提高教育帮扶水平,江西省司法厅不断丰富警示教育手段,在全省范围定期开展刑满释放及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专项活动,安置帮教部门通过与监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促进服刑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前,监所对其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出监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就业形式教育、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就业困难登记、专业技能培新和心理健康咨询等内容,加强适用社会需要的技能培训,使服刑人员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提高社会使用能力。充分发挥文化载体的引领和教育作用,丰富文化教育内容,满足不同文化层次服刑人员的需要,监所与安置部门共同组建专业化、高素质的心理咨询队伍,积极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矫正,干预服刑人员心理危机,消除服刑人员心理疾病。同时,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前一个月,监所及时对服刑人员的监所表现、心理认知及个人特长进行打分与登记,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进行精准化的安置帮教提供基础。
(二)信息衔接
为有效加强安置帮教的部门合作,创新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江西省通过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将每一名刑满释放人员的监所改造表现、个人特长、社会关系、出监(所)风险评估等200多项数据入网,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的信息衔接。截止到2016年,江西省刑满释放人员信息录入及核实率已达到100%,纳入数据库管理的人员达23.8万余人。安置帮教数据库向上对接了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与全国数据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通过启动乡乡通工程实现了向下拓展,保障了系统在江西省所有乡镇(街道)司法所精准落地;同时,数据库横向联通了公安、民政、劳动、社保等部门,实现了对所有服刑在押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自动核查比对,依托向外延伸从源头上避免了错误信息。通过完善网上交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模块,江西省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数据库,实现了安置帮教工作的信息衔接,真正做到了电子痕迹、全程可追溯,实现了刑满释放人员监所改造、出监所接送及在地帮教的全程动态跟踪,实现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可查、可控、可帮,有效杜绝了人员接送衔接上的漏洞,有效建构了安置帮教工作的部门合作机制,解决了安置帮教工作信息衔接难的问题。
(三)全员接送
刑满释放人员的接送机制,是保障安置帮教工作从监所与社会有效对接的重要环节。2010年12月,江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落实衔接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了对接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了监所与社会的无缝对接”。2011年及2012年江西省司法厅又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无缝隙对接工作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及《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工作责任查究制度》等文件,完善了相关考核监督工作制度,规范了机制运行。要求任何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时,必须要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或者村(居)委会人员接回。执法全额保障接送经费,基层司法部门每接回1名刑满释放人员,严格按照市内300元、省内1000元、省外15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针对减刑、假释、重大节庆日等特殊情况、特殊时段难以有效衔接的问题,建立了兜底接送机制,对因减刑、假释、改判等特殊原因,临时变更释放日期的人员,监所及时电话通知地方安置部门。在江西省每个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兜底接送小组,配备专人专车,对临时通知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无人接送的,进行兜底接送,确保重点人员严格不漏,一般人员全面覆盖。
(四)过渡安置
过渡安置是指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监所半年内,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半年后仍未就业且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等特殊人群开展过渡性安置,由财政保障提供为期三个月的免费食宿,解决他们临时生活困境。在进一步落实半年生活补助、补助过渡性安置经费等过渡性帮扶措施的同时,江西省司法厅联合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等14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巩固救助基础、畅通救助渠道、明确救助保障”三大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用实用、管用的措施将各部门的帮扶政策串联起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救助体系,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实施分段救助,使大量的“隐性”刑满释放人员转变为“显性”。通过完善督办考核机制,把刑满释放人员过度安置率纳入部门考核指标,实时督办、每月督办、每季通报、半年总结及考核,强化部门协调机制。
(五)就业扶助
为有效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扶助,江西省通过将监所、司法局、公安、民政、人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起来,创新部门协同机制,变分散型救助为一体化帮扶。2010年7月,出台《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的补充意见》(赣综治办[2010]19号),解决部门衔接、人员落实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规定“企业每安置一名‘三无人员’且工作期限满一年以上的,由县财政补助该企业工作经费10000元”。同时,江西省司法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罪犯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强了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扶助的政策保障。在刑满释放人员即将离开监所的一年内,相关部门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将企业引入到监所,在监所举办职业招聘会,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在离开监所以后马上就能实现进入工厂工作的愿望。同时,将刑满释放人员纳入到下岗失业人员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商、税务、金融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等特殊刑满释放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将其安排进入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与企业职工同工同酬。通过整合省、市、县三级资源,重点打造安置帮教中心基地,通过建立监所、司法局、企业联合共建协调机制,将江西省特殊人群安置帮教基地纳入以管理中心为纽带的就业体系,促成资源共享,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帮助解决资金支持,协调落实税收减免、贷款等优惠政策,有效保障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帮扶。
四、脱嵌、调适与再嵌入:现代社会的治理机制
安置帮教作为现代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机制,安置帮教“无缝对接”充分展示了国家治理术的运作过程。在福柯治理术中,“技术”作为塑造主体的核心机制,包括生产技术、符号技术、权力技术和自我技术等分类体系,而权力技术及自我技术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媒介。[10](P54)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是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及体系化的重要体现。在斯科特看来,“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1](P56)。在斯科特关于制度的概念范畴内,“规制性、规范性及文化认知性”作为其内在的三个维度,也是现代国家治理术应用的重要方向。
(一)规制性治理:个体的脱嵌
规制性治理是指国家治理的实施者或者空间载体,发挥一种“规制矫正”及“监控器”的功能,通过对个体的生活场景进行清晰记录,进而形成一个较好的规训场域以此确立强制性的规则来影响个体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是从管制到服务转型的重要体现,但现实中安置帮教却无时无刻难以摆脱强制性规制而成为一种社会均衡术。总体来看,规制性治理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空间规制及惯习规制。
空间规制是监所及安置帮教部门依托国家强制性权力,塑造一种干预个体惯习的空间场域。诚如福柯看来,“全景敞视建筑独特的结构设置——四周是个被横向分割成多个囚室的环形建筑,中心是座隔着玻璃可以环顾四周的瞭望塔——型塑了一个个可以被随时观看和一眼辨认的空间单位,‘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确保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12](P226)。监所教育改造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源头保障,地方安置帮教是教育改造的延续和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空间规制是其重要的干预机制,通过对于服刑人员进行空间规制,进而实现空间的“脱嵌”。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分为危险、弱势及稳定三种类型,以此可以确立不同的安置帮教路径,特别是对于危险性刑满释放人员,应该采取高危控制,以盯防及控制为主。但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开放的社会,由于社会的流动性及陌生化导致了社会治理的复杂化,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管理的失效将会导致监控环节的弱化。通过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特殊人群的治理工作之中,搭建江西省特殊人群治理的信息化枢纽,提升治理效率及水平。通过应用 GPS全球定位技术对特殊人群开展实时定位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应用“天网”工程实行视频监管,对有重新违反犯罪倾向等重点服刑人员,开展行踪抽查,有效解决“人机分离”问题,有效实现了过程控制、同步监督和精确管理,使得工作评价更为科学客观。
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运作过程中,基于身体的空间规制并不是不能真正发挥治理的功效,而是要更多地基于“仁慈”的精神规训: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行为习惯层面的强制性纠正与改造,进而实现心灵“脱嵌”。惯习作为内生于个体的实践意识,是个体“前生活史”的表征。诚如布迪厄看来,“惯习是一种可持续、可转化的倾向系统,它作为结构化的、客观地统一的实践的发生基础而发挥作用。”[13](P116)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对照《江西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标准,通过“亲属探访”、“谈心”、“思想政治教育”等形式,依托柔性的潜移默化规训形式塑造相应的场域空间,对服刑人员的惯习进行强制性规制。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以后,基层司法所定期开展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强化惯习规制的持续性,通过强化改造与帮扶的无缝隙对接,有效实现了服刑人员“惯习”的改造与心灵的脱嵌。
“清晰性作为国家机器的中心问题:固定姓氏的创建,度量衡的标准化,土地调查和人口登记制度的建立,自由租佃制度的出现,语言和法律条文的标准化,城市规划以及运输系统的组织等看来完全不同的一些过程,其目的都在于清晰化和简单化”。[14](P2)如果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信息衔接不到位,将会导致其盲目流向社会,安置帮教工作将无法真正产生作用。依托信息化这一技术机制,实现了“全景敞视主义”机制从监所向社会各个细微领域延伸,进而实现了规制性治理的无缝隙对接,在社会形成了一种在场或不在场的监视机制,变地方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被动式接收管理为主动介入式服务,有效避免了刑满释放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问题。2010年到2016年,江西省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接送率由70.85%上升至99.98%,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由 2.7%下降到1.51%,连续六年持续呈下降趋势,公众安全感及社会满意度持续上升,有利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规范性治理:社会化的调适
所谓规范性治理,是指依托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形成包括价值观及规范为一体的规范系统,进而形塑特定的社会角色。刑释人员通过监所暂时“脱嵌”以后,通过规制性的惯习转换以后,面对快速变化的社会,如何恢复正常的生活,社会化的调适是其重新塑造其社会角色的重要机制。
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前6个月,由于生存环境大改变,刑满释放人员面对思想状态的大起伏,是重新违法犯罪的高发期。在这一关键时期,如何让其进行社会化的调适,同时也是安置帮教工作最易取得成效的时期。为帮助刑释人员更好地适用社会规范,重塑社会角色,基层司法部门通过创新帮教机制,探索“看、听、议、说”等为一体的社会化机制,让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社会化的调适。看,是看电视。基层司法部门通过录播央视法治栏目,定期对安置帮教对象开展法律常识及公民道德教育,使《今日说法》《道德观察》《法律讲堂》成了刑满释放人员最爱看的电视节目。听,是听讲课。司法所设立三尺讲台,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到课堂,让民警成为服刑人员的授课老师,精选13堂民警骨干教师精品课,加强社会规范的解读。议,是周评议。司法部门将每月定期开展相互评议,组织开展民警讲评、刑满释放人员自评、刑满释放人员小组成员互评活动,评议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表现,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转化。说,是说心声。基层司法部门组织演讲比赛,引导刑满释放人员主动向自己的亲人、向受害人真诚忏悔,以悔过自新的自我救赎撞击尘封已久的心灵。
现代社会是一个基于社会分工的“职业化”与“专业化“的社会,个体社会角色的建构也有赖于基于社会分工为基础的职业化整合。为有效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规范化治理,江西省司法部门通过创新帮扶机制,变单一物质帮扶为综合帮扶救助,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生存能力、家庭情况、经济水平,差异化开展帮扶。监所根据社会发展需求,针对服刑人员的个人特长,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确保大部分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时,能够学会一定的职业技术,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江西省司法厅通过在每个监所建立职业培训学校,开设了包括服装与加工、家电维修、中式烹饪、计算机操作等20多个实用项目,由监所组织培训,人保部门负责考核发证,财政部门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提供经费补贴。至2012年底,江西省有3.8万名罪犯劳教人员接受了职业培训,其中3.5万人获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获证率达92%。通过整合社会力量,截至2017年,江西省共建有过渡性安置基地260余个,先后安置了2000余名“三无”刑满释放人员,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如信丰县司法局通过与瑞晶家饰公司合作,将公司建设成为信丰县安置帮教基地暨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基地,打造了“就业帮扶+劳动教育+多媒体学习教育”的模式,累计安置了22名刑满释放人员,为刑释人员的社会化调适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过渡性安置、职业培训、就业推荐、政策扶持等手段,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初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解决了刑满释放人员因贫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通过规范性机制的实施,在过渡期给予刑满释放人员政策上、经济上、生活上、心理上的特殊保护,变重新犯罪风险期为帮教黄金期,确保其平稳度过极易重新违法犯罪的高风险期,为刑释人员适应社会提供了较好的平台。
(三)文化认知性治理:个体的再嵌入
文化认知性治理,是指通过对个体文化认知层面的重塑,进而重塑个体身份来达到再嵌入的过程。文化认知性治理,是规制性治理与规范性治理的延续,是强调在结构中行动的个体,具有相应的自主认知性。由于安置帮教对象作为“污名化”的群体,身份的污名化导致了安置帮教对象在社会再嵌入过程中的“排斥”与“区隔”,进而导致了刑满释放者社会身份的再生产过程中的结构性困境。但这一群体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由于这一群体自身能力、教育和质素等方面的原因,并深受社会制度、结构及社会政策的束缚,进而导致安置帮教创新的成效受到影响,安置帮教对象很可能成为社会的边缘人,或者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正如戈夫曼所说,“受污名者,内心深处的自我认识就是做个‘正常人’,不过往往正确的觉察到,无论别人如何声称,其实他们并不真正‘接受’他,也不准备‘平起平坐’的对待他。他发现自己拥有的某种特征成了污染源,而他情愿自己没有这种特征,羞耻于是极可能油然而生”[15](P9)。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由于身份的污名化导致了其自我的否定,由于先前社会关系网的消化或者变化以后,内心会形成自卑心理和孤独感,亟需社会的信任及情感支持,进而重新嵌入社会。
为有效解决安置帮教对象文化认知性困境,江西省通过搭建心理矫治教育平台,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市、县、乡镇三级心理矫治运作体系,加强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救助。江西省司法厅与江西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南昌大学心理健康中心共建了“心理咨询专家工作站”、“心理矫治实训基地”,在江西省范围实现了“分级诊疗、重点约谈、专家矫治”的心理矫治服务体系。基层司法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样化的思想教育、法制宣传讲座的活动,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定期坐诊,利用心理矫正专业设备,对心理健康水平较低的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催眠、音乐、沙盘、宣泄等各种专业治疗,改变其不正当认知方式,完善其人格,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促进特殊人群思想转变。D某是江西赣州人,其父母在其年幼时车祸去世,由于缺少家庭的关爱,性格十分内向,初中时候便缀学步入社会,并结交了一批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依靠偷盗、抢劫混日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D某刑满释放以后,内心极度自卑乃至害怕和别人说话。为了让其更好适应社会,司法部门便将其安排进安置帮教基地,并聘请心理咨询专家对其一对一辅导。通过心理治疗,D某性格开始变得开朗,并成功找到了工作,开始慢慢适应社会。在这一案例中,安置帮教的过程,不仅涉及到政府,还包括心理咨询师及社会工作者,治理技术不再是单纯的强制性规制,而是通过柔和的认知性治理来形塑内在精神,进而实现个体的再嵌入。
五、结论与讨论
安置帮教作为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与权利救济机制,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安置帮教制度的建构,内涵着“人权”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逻辑,其发展也遵循着从“人治”向“法治”转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江西省司法厅通过探索安置帮教的“无缝隙对接”新机制,实现了社会治理从碎片化到无缝隙治理的转型,并实现了安置帮教对象的“脱嵌”、“调适”及“再嵌入”的转变。“无缝隙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尝试,核心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这种技术性治理的路径,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的精确度,但这种治理路径也可能导致“制度问题技术化”的困境。但在缺乏共同目标理念下的系统整合,仅仅借助信息及干涉机制能否整合自主性、外部性以及社会调和三种规范性价值,仍然是一个需要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问题。[16]同时,这种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的治理模式,仍然带有很强的“维稳”色彩,进而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社会治理的逻辑。
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社会的特殊人群,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治理,需要防止身份的“污名化”在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的延续,进而导致社会治理的“内卷化”。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体系,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以来,安置帮教的社会化成为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发展方向。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核心是坚持顾客导向,强调公民的服务需求,在当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权责明确、相互补充的安置帮教体系,理清政府、市场及社会三者在安置帮教中的边界与责任,是安置帮教“无缝隙对接”的改革方向。通过改变政府现有角色,加快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逐步向社会及市场让渡部门职责,建构政府、市场及社会“无缝隙治理”的格局,同时强化社会治理的“反思性监控”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安置帮教工作“无缝隙对接”,进而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注 释]
①“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获奖项目跟踪研究”课题由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教授主持,由8所高校研究机构组成的全国国家治理研究协作网络协同参与。本文的材料来源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申报材料及实证调研材料,在调研期间,得到了江西省司法厅及南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特此感谢。
② 引自1994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