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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组织创新的思考

2018-07-14杨慧平鲍文锋尹瑞安

农民致富之友 2018年18期
关键词:林权林区浙江省

杨慧平 吴 勇 鲍文锋 尹瑞安

传统的浙江省林业生产经营主要以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户经营的山林(责任山及自留山)为主,在山林分户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因此各地开始实施林地的调整,采用了多元化的经营形式,推动着林业的整体发展。现阶段的新型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努力遵循十八届三种全会中提出的“以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体系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形式”,不断加深新型林业生产主体在现阶段林业生产发展进步过程中的推动作用。自从在林业改革管理过程中实施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村林业经营形式上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经营主体逐渐出现,形成为多种类型经营主体共同存在、进步及发展的格局。但现阶段的浙江省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及组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浙江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因此,创新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培养及组织显得尤为重要。

1 各大类型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优劣比较分析

在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各自的优势及不足之处,主要如下:(1)林业合作社:林业合作社在林业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是民主管理形式,在不改变产权、承包到户、保证经营权不便的前提下由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利用者、提供者自主联合、民主管理,且按照规模化进行经营,能推动林业标准化、产业化的发展,提高林业劳动生产及林地产出率,通过引导、规范、服务等降低林产品生产成本及流通成本,提高了林业生产要素使用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林业合作社存在着能人带动不够、示范效应不够及政策扶持不够等不足之处。(2)龙头企业:林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好的带动作用,能推动林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带动农民增收,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打造了国内外市场中具有明显影响力的优势品牌,且创新效应较为明显,但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紧密结合其与农民承包经营权,极易与农民产生矛盾,引发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带来了较多的风险。(3)专业大户:专业大户一般是以户为单位从事专业化的生产,属于家庭经营性质的农户,具有专业化、满足市场需求及降低经营风险的优势,促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及集约化经营。但专业大户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的管理方式,制约着林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2 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组织创新的途径

2.1 加大投入林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

在浙江省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及组织创新的过程中首先应投入大量资金及物力建设林业生产基础设施,第一针对浙江省山区林区生产性林道的建设,针对存在交通不方便、路网不完善的山区地区应加大建设相应的林道,在建设林道后应对山区林区蓄水池进行建设,利用浙江省财政补助专项账户建设需要的林区蓄水池,针对林区内的供电、通信、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进行投入资金,将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至林农家庭及林区每一个角落;最后针对林区内信息化进行优化及建设,在林区内建设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林业生产基础条件,为林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奠定基础。

2.2 加快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及发展速度

在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及发展过程中首先应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林业生产经营提供方便、低成本、全方位的服务体系,采用政府奖励补助、招标投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带领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开展相应的病虫害防治、防控动物疫病、森林防火等基础服务,增强经营主体的管理,推进合作社的管理,将林业合作社融入国民经济统计标准中,肯定林业龙头企业。

2.3 加大政府金融扶持的力度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及组织过程中应进一步落实财政贴息补助的扶持政策,针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针对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激励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及落实,大力建设合作组织诚信制度,给予实力较强、资信较好的林区进行金融机构的手心额度的确定,加大财政贴息的支持,进一步将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进行落实,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纳入一定的民间资金,在森林保险政策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落实,提高中央财政及浙江省财政对于林区森林保险的补贴比重,增加森林保险保费对浙江省的补贴。

2.4 针对农村林区承包政策进行完善,规范林权的流转

在新型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将农民合法权益进行落实,加强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针对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强化调节仲裁力度,开展林权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及完善,在社会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中纳入相应的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中心,不断完善及健全农民的调节、林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方案。建设相应的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及流转平台,实施林权流转社会服务经费中央财政补贴制度,在社会化服务中建设相应流转信息处理方式、政策咨询平台、签订合同指导意见、价格咨询平台、利益协调中心等环节,加强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对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及组织的支持力度。

在新型林业生产主体构建过程中应针对各个林业生产经营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实施针对性的示范引导、加大政策的扶持及支持作用,不断推动浙江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和谐、稳定发展,推动浙江省整体林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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