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相关会计处理
2018-07-13陈熙家
陈熙家
一、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依据
在现行会计政策中,我国财政部针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共颁布过两项条文依据,下面对这两项条文中的规定进行解读。
1.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该通知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并首次明确规定有关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事项,具体规定如下:一是政府搬迁补偿款列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由该笔款项产生的存款利息,也列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二是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具体情况,对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或重建而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处理。在此期间,企业固定资产的变动列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在专项应付款中对固定资产变动后产生的净损失予以核销。企业在安置职工中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机械设备账面价值变动以及因搬迁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动所产生的费用均与固定资产核算方法一致,在专项应付款中予以核销。三是当企业全部完成搬迁工作之后,对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结转,余额结转为资本公积金,不足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通知中还要求企业必须单独披露因上述情况而产生的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变动。
2.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条文对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做出详细解释。针对政府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应执行财政部于2009年6月颁布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解释3号中指出,企业因公共利益原因发生的政策性搬迁,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后列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则将其列入递延收益进行核算,核算依据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结束搬迁之后,若专项应付款扣除递延收益留有余额,则要列入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解释3号新增了拟新建资产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并明确递延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二、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案例
201X年某企业在政府的要求下进行搬迁,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向该企业拨付搬迁补偿款1亿元。企业被拆迁的原有厂房原值为2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为880万元,其剩余净值为1320万元。原有生产设备搬迁后报废,报废净值为480万元。土地原值1000万元,在摊销160万元之后剩余净值为840万元。搬迁期间产生的费用性支出共计120万元。企业在新厂区的土地价值为1600万元,新建厂房支出3000万元,新购置生产设备支出2400万元(相关款项已在搬迁补偿方案中指定,同时,为简化处理,此处省略增值税等流转税的处理)。下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会计业务进行核算,具体如下:
(1)企业收到财政预算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00
(2)企业处置原有厂房、生产设备、土地使用以及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200,000
累计折旧 8,800,000
贷:固定资产 22,000,000
借:资产处置收益 13,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2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13,200,000
贷:递延收益 13,200,000
借:资产处置收益 4,8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4,800,000
贷:递延收益 4,800,000
借:资产处置收益 8,400,000
累计摊销 1,60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8,400,000
贷:递延收益 8,4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
同时,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结转递延收益(因资产已处置,应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借:递延收益 27,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7,600,000
(3)企业新厂区土地价值、新建厂房、新购置生产设备
借:无形资产 16,00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16,000,000
贷:递延收益 16,000,000
借:固定资产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30,0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00
借:固定资产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0
借:专项应付款 24,000,000
贷:递延收益 24,000,000
同时,按最新政府补助的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为了简化税会差异的管理,减轻企业一次性纳税的资金压力,建议选择一次性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在纳税时,按资产价值,一方面全额调增收入,另一方面全额调增折旧费用:
借:递延收益 70,000,000
贷:无形资产 16,000,000
固定资产 54,000,000
(4)结余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2,400,000
贷:资本公积 1,800,000
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600,000
三、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问题及建议
1.专项应付款核算的合理性问题
现行会计准则将专项应付款定义为政府向企业投入的专项用款或特定用途款项,并且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大部分的政策性搬迁中,政府均不是企业所有者,同时搬迁补偿款一般不会指定用途。若将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政府搬迁补偿款,则显现出一些不合理性,所以建议对专项应付款的定义进行补充说明。
2.搬迁后续核算依据的合理性问题
对于企业搬迁后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要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条文进行核算。但是,政府补助带有无偿性,要求政府无偿向企业转移资产。而实际的政府搬迁补偿款是企业牺牲现有资产所换来的补偿款项,并且需要按照补偿标准确定最终款项,明显具备有偿性质,这使得两者之间出现了定义上的矛盾。所以建议财政部门对相关条文予以进一步细化规定,准确界定搬迁后费用性支出的性质。
3.结余款的会计处理时间问题
在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对搬迁完成的时间点尚未作出明确说明,所以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会计账务处理时,会依据个人的经验或经企业管理层授意对时间点作出不同的判断。笔者建议会计人员在进行搬迁结余款的核算时,可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对企业搬迁完成时间点的规定进行确认,同时建议财政部应对会计准则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完善。
4.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与确认搬迁收入产生的利润表扭曲问题
如上所说,按照财政部最新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规定,资产处置收益放在经营利润的上方,而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在经营利润的下方,两个位置的不一致,必然导致经营利润的扭曲,故建议财政部应进一步对搬迁相关会计处理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企业在财务分析中,应作相应的调整。
总而言之,企业搬迁是一项复杂、长期的工程,会计人员对政府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影响着企业的合法纳税和经济利益。所以,会计人员必须掌握有关的条文规定,依据现行会计准则做好搬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