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探讨
2018-07-13李静彧李兆森
李静彧,李兆森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3;2.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 100080)
0 引言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快速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这种现状在司法审判上的反映就是大量的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证据形态。但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隐藏性、多样性、脆弱性等特点,导致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鉴别、运用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被篡改,且不易留下痕迹,又难以识别。现实中,由于难以判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影响了电子数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以何种方式提取、保存和提交电子数据可能会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产生很大影响。
2015年以来,随着人们逐渐关注和重视区块链技术,隐藏在比特币背后的技术逐渐被人们挖掘出来,不断在进行尝试利用和推广,而区块链本身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等特性逐渐被人们接受并不断得到应用。目前其最重要的一个应用场景是利用其存证溯源的特性来作为一个第三方的去中心化的数据存证点。从技术上人们是可以接受其作为第三方存证源的,但从司法角度看,相关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区块链这种新技术缺乏了解,影响了区块链在数据存证领域的推广应用。
本文首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介绍区块链的特点以及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数据存证的过程。接着从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判断所关注的角度出发,论述基于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1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介绍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数据库。在基于同一个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当一笔交易发起时,该交易系统内的所有节点都可以参与交易的响应。将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记录下来并形成一个区块,按时间前后相连就形成区块链。因此,区块(完整历史)与链(完整验证)相加便形成了区块链(可追溯完整历史),其存储了该交易系统从第一笔交易发起至今的所有历史数据,并为每一笔数据提供检索和查找功能,能够逐笔验证。
区块链拥有的技术特点:(1)分布式:整个系统任意节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均等的,且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效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分布式具体指分布式记账、分布式传播和分布式存储这三大特性。(2)自信任:区块链采用一套公开透明的数学加密算法使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整个系统的运作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预。(3)公开透明: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看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4)不可篡改:通过向全网广播的方式,让每个参与维护的节点都能复制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对账本的篡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5)集体维护:系统中的数据块由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而这些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是开源的,任何人都可以参与。(6)隐私保护:由于节点和节点之间无须互相信任,因此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节点和节点之间无须公开身份,系统中的每个节点的隐私都受到保护。国内很多学者也对区块链的相关原理以及技术特点作出相应的总结与解释,文献[7]对数字加密、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等区块链基础技术内容进行介绍。文献[9]针对区块链核心技术架构中主要用到的基础技术,如哈希算法等进行阐述。
为了实现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证系统的应用,更好的为业务平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存证服务,需要构建一个联盟链,该联盟的相关成员作为区块链的节点。如下图所示加入了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的可信存证服务系统作为记账节点。
图1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应用示意Fig.1 Application of block chain based electronic data storage
其数据存证的过程如下描述:
(1)业务平台注册和实名认证。用户在业务平台进行注册,业务平台需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用户在注册后要求对个人或者企业身份进行核验,个人核验主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正反面、银行卡号等信息完成,企业核验主要通过企业全称、法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完成。当核验通过后,由权威第三方 CA机构给个人或者企业颁发数字证书,作为网络中代表身份的统一标识。
(2)待存证数据的产生。用户在每次进行关键业务操作时都要进行对操作内容的可靠电子签名和对电子签名动作的真实意愿表达。
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为“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数据存储。区块链中记录的是交易信息,通过前面的两步产生了待存储的证据数据,该数据为可检索的标识和电子签名结果组成,按照区块链数据存储的原理,由图一所示的分布式的四个记账节点竞争记账权,当某个节点竞争胜出拥有记账权,该节点把待存储的证据数据打包存储在区块链的节点上同时加盖时间戳。由于区块链是一个完全分布式的结构,这样所有的节点都拥有了这个数据。区块链作为最底层的数据存储持久层,与业务系统通过接口打通,所有的需要存证的数据都自动通过安全接口自动的存储在区块链上。
2 基于区块链的存证数据真实性探讨
在诉讼中,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关键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形式,同样如此。电子数据能够起到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作用,在于其对客观事实的正确真实反映。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没有真实性,则电子数据本身尚存疑问,也就无法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且鉴于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易损性、不易感知等特性,导致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司法工作者也将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作为审查判断证据证明能力首要内容。
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应当审查“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民事诉讼也可以参照此规定进行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电子签名法》第8条就此也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存储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除此之外,同时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数据格式是否完整,数据收集提取的过程是否安全、客观等。如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存在伪造、增加、删除、修改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出现,其通常将不被法院认定并采纳,也会随之丧失证明力。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时,主要关注的角度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电子数据的保存与传送等。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电子证据不易受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它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基于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较好的客观真实性。接下来结合法官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普遍关注的角度,探讨通过区块链技术所得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1)电子数据的生成。这要求电子数据来源上具有唯一性、确定性。针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其存储介质及程序运行过程等均将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存储介质的来看,电子数据生成时,其所存之网络空间或软硬盘功能是否正常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运行过程来看,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有无故障、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会遭受人为干扰都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由于其分布式特性,数据是完全冗余的存放在每个节点上的,所以其中一个节点的损坏是不会影响到整体系统的运行,保障了所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2)电子数据的收集。这要求电子数据的提取完整,且符合客观、安全、恰当的要求,不存在被篡改可能。在收集电子数据时,一定要以全面收集为原则,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当代诉讼法学者在谈到证据的真实性时也承认证据经过有关人员的收集会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且如果该主观因素较影响到客观事实,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加以排除,如若不然,将会造成误判。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在产生存证数据时由于是由可靠电子签名产生,确保了当事人是本人操作,数据真实有效,通过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自动存储数据,一方面排除了收集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保障了所得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方面又杜绝了对第三方中心化存证中心的可篡改风险。
(3)电子数据的保存。电子数据具有不易感知的特点,且对于存储软件或载体较为敏感。在保存过程中,即使发生变化也很难为人所识别。而且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差、删改等不良操作,例如碰撞和高温都可能造成数据不可修复的损坏,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电子数据的保存对其真实性的影响较为明显。文献[9]对于电子数据在存储过程中易遭受损害的特点进行了相应的阐述。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证系统具有分布式、自信任的特点,任何一个节点的损坏或失效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对电子数据进行分布式存储保障了电子数据的安全,且能够保证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不需要任何人为的操作整个系统便可以运作。不会出现电子数据不可修复等情况。同时其区块链结构中也存储了对存证数据的摘要(HASH),通过数学算法很容易验证存储的原始数据是否遭到篡改。
(4)电子数据的传送。电子数据从最开始产生到最终被公证处或司法鉴定中心提取使用,可能会经过若干环节的传送。在传送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电子数据是否有可能被删减或修改。以时间为维度,形成一条封闭的“线”,即电子数据的保管链条。建立保管链条的目的在于保护证据的真实性,由此使得该证据难以被诉讼中的其他方质疑其是否可靠。目前的电子数据传送,无法保证传送链条的真实有效性,该证据也就有可能会因为真实性原因,被法庭拒绝。
区块链具有公开透明、以及集体维护等技术特性。保证存证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看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而且通过单个节点对账本的篡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通过图一所示的各节点可以将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电子认证机构等加入联盟链,这样存证数据一旦存储到区块链上,这些机构节点上也会同步拥有,就不会存在其它中间环节,保证了电子数据传送的真实性。
3 结语
电子数据独有的高科技性使其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更容易被篡改也更难以被保存。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就是存证溯源,基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单个节点的任何突发状况不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加入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及公证处等权威机构节点到区块链上,共同搭建联盟链,提升了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证据链信息去中心化地保存在区块链,改变了以往数据易丢失、篡改后无法证明的状况,确保了数据的真实完整性。在智能法学时代,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对我们来说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