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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2018-07-13韩华丹

健康科学 2018年7期
关键词:遗产税阻力必要性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迅速膨胀,贫富差距逐年加大,致使如今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加剧。遗产税,作为财产税中的一种,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关于遗产税的开征,我国已构想很多年,然而由于现实因素未成熟,一直被搁置。如今再次被提起,重新引起社会关注,本文主要从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以及实行阻力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遗产税的设置征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阻力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不断加剧。从而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逐渐受到人们关注。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对调节贫富差距有重大作用。而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也面临着诸多阻力。传统思想因素的影响、征收成本过高、相关财产评估等配套措施的不完善都会影响到遗产税的征收。因而在制定遗产税征收的机制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既要实现国家利益,同时也要保障纳税人的利益,避免过重的税收负担,以充分发挥遗产税的积极作用。

一、遗产税概述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遗产税是个世界性税种,不同国家地区对纳税人规定的差异,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两种模式,其征税对象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亦是被继承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二)我国遗产税的历史沿革

关于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讨论从未停歇。我国早在中华民国建国初期就曾经计划开始征收遗产税,南京国民党政府于 1938年10月正式颁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是遗产税史上的一项重大举措,正式开征遗产税是在1940年7月。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就包括了遗产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种类,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并没有实际征收遗产税。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的问题。而后在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9月21日,在中国经济网首次刊登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在2010年8月新出《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对其中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但是时至今日,我国遗产税仍旧没有正式实施,依旧处于理论探索阶段。

二、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

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是开征遗产税的直接原因。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愈演愈烈,富人愈富,穷人愈穷。财富的代际转移,人为地造成了起点不公平的现象。这样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性,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遗产税的征收,限制和约束这些财产聚集在少数人手中,缩小代际贫富差距。

(二)优化税制结构的需要

1994年我国确立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税制结构,即将流转税和所得税为重点税种,财产税和行为税作为辅助税种的税制结构体系。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是调整个人收入差异的主要手段。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仅仅依靠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弥补收入分配关系的不规范以及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直以来的缺失导致了我国财产税体系的不完整,而财产税的设立对完善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填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三、开征遗产税的阻力因素及对策

(一)传统思想的影响

父辈为子孙后代积累财产,已经是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子承父业,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公众心理是理所应当的,对于遗产税的征收,社会的大部分群体都是持有抵触心理的。多数民众的思想仅停留在家庭中,尚未达到家国一体的理念高度,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民众的思想价值理念,使其充分认识到纳税的重要意义,同时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建设,使民众能切身体会纳税的好处。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征收成本过高

对遗产税的征收,首先就是确定遗产数量。而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征收遗产税的过程中需要纳税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对财产进行申报。由于遗产种类繁多,数额巨大,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仅就遗产进行统计就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统计过后对相关财产进行核实又会消耗巨大的时间成本的财产成本。

其次,遗产申报结束后,税务机关需要对遗产价值进行评估,对于遗产而言,除却不动产与金钱货币之外还包括古玩字画、股票证券、黄金珠宝、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遗产种类,这些都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我国个人财产评估机构的发展起步晚、发展缓慢,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诸多配套体系的缺失以及巨大的征收成本都为遗产税的开征带来不利影响。

由此,为方便遗产税的开征,要加快完善配套体系建设,可以在社会层面建立财产的申报登记制度,同时加快对财产评估人才的培养工作,完善我国财产评估机制,增强其评估的科学性。

结语:

所有新制度的建设过程都会充满阻力,同样遗产税的开征,也会是一个长期缓慢且充满矛盾的发展过程。在遗产税开征之前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阻力因素,寻求解决办法妥善处理相关阻力,从而为遗产税的发展做好铺垫。切实推动遗产税的征收制度建设无疑会对我国的税收征收体制完善以及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胡紹雨.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00- 205.

[2]王瑞.中国税赋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245.

[3]张清立.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14(4)

[4]周慧.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J].内蒙古大学. 2017.5

作者简介:韩华丹(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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