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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关爰教育:全面还是聚焦?

2018-07-12秦玉友曾文婧

人民教育 2018年7期
关键词:监护层面主体

秦玉友 曾文婧

在城镇化过程中,2亿多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产生近1000万留守儿童,[1]留守儿童关爱教育问题凸显。

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专门性政策进人国家公共政策体系,成为教育政策与实践的重要议题。为使留守儿童政策全面落实,精准发力,我们要在全面关注儿童群体的基础上聚焦留守儿童;在重点防控留守儿童惡性事件发生的同时,关注留守儿童群体的多层面发展;在强调多元主体对留守儿童关爱教育责任的同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一、谁是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定义的变化与解释

当我们提到留守儿童,更多是从处境不利意义上说的。也就是说,要解决留守儿童这一群体问题,我们需要从众多儿童中有效甄别出作为处境不利人群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这个看似不言自明的日常词语进人政策语境后,不仅要不断明确其内涵,而且需要弄清其外延。我们既要在儿童群体中不断聚焦作为处境不利群体的留守儿童,挖掘留守儿童群体的丰富性,又要不断回到整个儿童群体,在整个儿童群体中保持留守儿童群体的开放性。

1.留守儿童定义的内涵聚焦

关注留守儿童的第一个问题是要“关注谁”,即谁是农村留守儿童?这涉及留守儿童的定义问题,在不同定义下留守儿童的数量不同。在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中,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此处儿童年龄界定在18岁以下)。[2]该报告根据六普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3]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也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定义,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外出务工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4]在这一统计口径下,根据《2016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为1726.29万人。[5]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重新定义了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6]2016年,民政部摸底排查出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7]《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和《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强调的是只要有父母一方外出,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在2013年的定义基础上聚焦强调没有父母双方监护。

2.留守儿童定义的外延变化

在不同的统计口径下,留守儿童所涵盖的儿童群体是有差异的。按照《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和《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农村留守儿童可以分为三类:父母都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仅父亲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仅母亲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按照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定义,农村留守儿童可以分为三类,即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儿童,父亲外出务工母亲无监护能力的农村儿童,母亲外出务工父亲无监护能力的农村儿童。2013年的留守儿童定义与2016年的留守儿童定义相比,第一种类型的留守儿童没有发生变化;第二、第三种类型的留守儿童,由2013年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一方留在家里的农村儿童聚焦为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留守在家里的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的农村儿童,因此2016年留守儿童的数量比2013年明显减少。当然,在年龄上,以上2013年的留守童定义与2016年的留守儿童定义也有一定差异。《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的农村留守儿童为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年龄在6周岁-15周岁。《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2013年)统计的留守儿童年龄为18周岁以下。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留守儿童年龄为16周岁以下。

3.全口径数据中关注留守儿童

任何一个取向的儿童监护类型体系下统计出来的留守儿童,都表现出这种取向下对留守儿童关注的不同侧重点。2016年的留守儿童定义从人群上更加注重父母双方均无法在身边监护的儿童群体,这使关注留守儿童的工作更有针对性。当然,留守儿童是儿童群体中的一类群体,儿童群体出现的很多问题更容易在留守儿童群体身上叠加。因此,要对区域内(国家)所有监护类型儿童状况进行全面信息统计与动态跟踪,通过对区域所有监护类型儿童基本信息与监护信息进行登记与动态跟踪,找出留守儿童的基本特征与易发问题。如:依据谁在身边监护儿童,可以把儿童群体尽量详细地分成父母监护型、母亲监护型、父亲监护型、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型、父母的兄弟姐妹监护型、其他亲属监护型、父母朋友监护型、无人监护型儿童等。在监护信息中,除登记不同监护类型儿童的各类监护(委托监护)主体的各种联系方式和不同监护类型儿童的生活、教育、发展情况外,还要记录和关注留守儿童与外出父母的关系、留守儿童与委托监护人的关系、外出父母与委托监护人的关系。具体包括:外出父母与孩子沟通的内容和频次、关系融洽程度,委托监护人对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情况、关爱教育情况、与孩子的关系融洽程度,外出父母与监护人沟通的内容和频次、沟通了解孩子的内容与频次、关系融洽程度以及外出父母给委托监护人和孩子寄钱物的频次和数量等。准确、全面、及时更新的信息,可以为我们对留守儿童及其相关监护主体进行帮助与干预提供数据基础。

二、是什么引起人们关注留守儿童:恶性事件与个体发展问题

留守儿童作为公共话题很早就进人人们的视野,但是留守儿童进人公共政策视野无疑与留守儿童恶性事件有关,或者说留守儿童恶性事件在媒体聚焦下迅速放大、发酵,加速了公共政策纳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内容的步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迅速成为公共政策主题。

当然,当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人公共政策视野时,留守儿童关爱就不限于避免留守儿童恶性事件这一单一层面,而是多层面的。但是,在政策与实践领域进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时,一些主体容易把注意力聚焦于留守儿童恶性事件。留守儿童恶性事件是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极端反映,恶性事件只是我们可见的留守儿童问题的冰山一角,我们还要对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与身心发展给予全面关注,并且要关注这些层面间的关系。对留守儿童恶性事件的关注,引发了对留守儿童的重视,对留守儿童生存状态与身心发展等其他方面的关注,又反过来减少了留守儿童恶性事件的出现。三者既可以形成恶性互动,也可以形成良性互动,三者关系见上图。

1.留守儿童恶性事件列举

直接卷入恶性事件的留守儿童虽然占留守儿童总量的比例极小,从统计上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从其影响来看,却普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恶性事件主要包括留守儿童安全事件、权益受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8]如留守儿童作为受害者,个别留守儿童自杀、溺亡、火灾、性侵事件被报道;留守儿童作为施害者,个别留守儿童杀人、毒同学、打亲人。由于留守儿童的这些极端行为和其他一些问题行为,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备受关注。

留守儿童恶性事件往往挑战着法律底线,最容易牵动社会的敏感神经,因此一直受到社会各界重视。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每一起恶性事件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从根本上讲,往往是监护人监护关爱缺失和教育不当问题。[9]

2.留守儿童生存状态分析[10]

生存状态层面,主要包括生活需求、娱乐需要、情感需要等。由于父母进城务工不在身边,最直接影响的是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尤其是影响了留守儿童最基本的衣、食等日常生活。下面从不同监护类型分析这些方面的差异。

“衣”方面以换衣频度作为考察生活习惯的指标。调查发现,在初中阶段,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的换衣频度最高,显著高于父母监护型儿童、母亲监护型儿童、父亲监护型儿童。在小学阶段,父亲监护型儿童的换衣频度最低,显著低于父母监护型儿童、母亲监护型儿童和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也就是说,初中阶段父母在不在儿童身边对儿童生活习惯的影响较小,而小学阶段仅父亲在身边的儿童生活习惯相对较差。

“食”方面以吃肉频度作为考察营养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调查发现,义务教育阶段父母监护型儿童的吃肉频度显著高于其他儿童,其中初中阶段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的吃肉频度显著高于母亲监护型儿童,小学阶段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和父亲监护型儿童的吃肉频度均显著高于母亲监护型儿童。也就是说,父母监护型儿童的营养状况最好,而母亲监护型儿童的营养状况较差。

3.留守儿童身心发展素描

身心发展层面主要包括学习与智力发展、社会性发展、身体发展等。这个层面应关注留守经历对个体身心发展造成的当前影响与持续影响,如是否养成了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是否养成了稳定正向的人格特征等。

在学习与智力发展方面,以学习成绩为指标调查发现,无论是小学还是初中阶段,父母监护型儿童和母亲监护型儿童的学习成绩显著高于父亲监护型儿童和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也就是说,母亲陪在身边对儿童学习成绩有更大的积极影响。

在社会性发展方面,以班里与儿童关系好的同学数量为指标调查发现,初中阶段,母亲监护型儿童的同伴交往状况显著好于父母监护型儿童,父母监护型儿童显著好于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小学阶段,父母监护型儿童和母亲监护型儿童的同伴交往状况要显著好于父亲监护型儿童和其他主体监护型儿童。也就是说,父母在身边,尤其是母亲在身边对儿童社会性发展有更大的积极影响。

三、如何关爰留守儿童:多元主体各司其责下关爱教育责任的实现

对于留守儿童关爱教育主体,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什么变了,什么没变。“变”的是作为父母的进城务工人员与作为其子女的留守儿童的空间关系,没变的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这个空间关系的“变”给外出务工父母履行“没变”的监护责任带来诸多不便。

在关爱教育留守儿童上,从全面参与看,家庭、空间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教育部门与学校、群团组织要尽职尽责,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从聚焦看,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1.重视家庭对儿童的完整意义,认识到关爱留守儿童的紧迫性

留守儿童父母与留守儿童在空间上的分離,成为留守儿童所有问题的前提,这不仅增加了留守儿童恶性事件的发生概率,而且对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与身心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家长与其他主体要认识到,一个完整的“家”对儿童的完整意义。“家”至少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强调的是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另一个层面强调的是家庭中的人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层面。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列为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首位,提出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监护职责旨在强调家庭中的人以及人际关系的社会层面,抚养义务旨在强调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把监护职责放在前面,可以纠正一些人单维度注重家庭的物质基础层面。这项规定充分肯定和强化了“家”对留守儿童的双重意义。应该说,绝大多数常年在外的家长最担心和最牵挂的也正是自己的孩子,也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家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意义,但是也有一些父母没有认识到他们在家对子女成长的双重意义。

与此同时,父母及其他相关主体要认识到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迫切性。作为留守儿童的父母与其他相关主体怎么看待留守儿童,或者他们倾向于怎么对待留守儿童,对留守儿童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很多外出务工的家长会这么想:我出去务工是为了让孩子过上美好的生活,孩子在这段时间就忍一忍,等过了这段时间我挣了钱,再回来给孩子提供好的物质基础和好的学习环境,抽更多的时间陪孩子。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父母外出务工时间往往比较长,而孩子作为未成年人,作为身心处在发展中的人,时刻都需要父母物质上的付出和情感精神上的关心关爱。抱着让孩子“等一等”“忍一忍”的心态对待留守儿童,会导致对留守儿童关爱教育的缺乏,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2.统筹关爱留守儿童各个层面,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底线

对留守儿童关注提到空前关注程度,的确与留守儿童的一些恶性事件有关,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留守儿童的一些恶性事件使留守儿童问题成为了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与政策议题。地方政府等相关主体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往往在内容上过分关注或只关注第一层面,而忽视了第二、第三层面。具体来说,第一层面是我们要预防与努力避免的,第二层面是我们必须做好的,第三层面是我们要努力做到的。

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恶性事件是“标”,从长远看,要从儿童的日常生活与留守经历对留守儿童的个体发展影响人手,关注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关注留守儿童的个体身心健康发展,这才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本”。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恶性事件的发生,才能真正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无论是治标措施还是治本举措,需要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底线。所谓底线,从需求层次看,是留守儿童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要;从提供要求上看,应从法律上强制关爱教育留守儿童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做到就要接受法律的处罚。家庭、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教育部门与学校、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不同主体有各自关爱教育留守儿童的责任。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教育部门与学校更关注留守儿童群体的恶性事件,地方政府等部门的行为是政绩驱动的,因此要把不关爱留守儿童的行政行为纳入地方政府的负面清单,出现留守儿童恶性事件将取消地方政府当年政绩评价机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至少要关注第一层面。第二层面是所有主体都可以关注的,在留守儿童衣着方面,引导留守儿童按季节更换衣服,冬季要保暖,按时清洗保持整洁,养成注意个人卫生的习惯。饮食方面,保证饮水、饮食安全,保证开水供应充足,饮食营养均衡,使留守儿童养成良好饮食习惯。在住的方面,要保证住所安全,有必要的保暖与降温设备,保证居住环境卫生。在娱乐与作息习惯方面,留守儿童生活不能过于单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一些适合留守儿童特点的活动,要引导他们观看适合其年龄特点的电视节目,按时作息,养成良好作息习惯。相关部门要根据儿童活动空间,督促相关主体各负其责,并定期检查、核查,对没有尽责的主体给予督促与处罚。而第三层面,即留守经历对个体心身发展的影响,更要突出家庭的监护主体责任,家长要充分认识到留守经历对孩子成长发展的影响,谨慎选择是否让孩子留守。同时,要给家长划定行为责任底线,规定家庭必须以恰当和可以承担的方式关爱孩子,对经济和时间上都有条件、但尽责方面与其条件水平不对称的留守儿童家长,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劝勉谈话,必要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包括记入个人社会责任诚信记录,参考社会治理“老赖”的方法,强制使其履行关爱教育责任。

3.流入地流出地协力,为关爱教育留守儿童提供条件与能力准备

儿童时期是个体发展的关键期,各主体要共同努力,让父母通过一些恰当方式减少自己不在孩子身边带来的情感精神上对孩子的不良影响。

在空间上与孩子分离的情况下,父母如何实现对孩子情感精神的关注呢?我们认为,要想实现亲子之间有效的沟通和互动,需要其他主体为作为留守儿童父母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或创造亲子沟通的条件。一方面,进城务工人员流入地政府与相关主体应该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同时激励与督促用人单位尽量提供一些亲子交流所需要的通信工具、通信环境和交流空间等。另一方面,留守儿童所在县、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教育部门与学校等,也要提供亲子沟通所需要的通信工具、通信环境和交流空间,比如亲情话吧、亲子视频聊天室等,让孩子和家长能够定期交流。同时,各相关主体要创造条件,方便进城务工人员定期看望孩子或定期把孩子接到自己工作的城市,让孩子了解父母的生活与工作状况,了解其所在城市的情况。

至关重要的是,各相关主体要提高关爱教育留守儿童的相应能力,尤其通过恰当的培训方式提高家长关爱教育留守儿童的能力,家长也要主动提升关爱教育孩子的能力。现在有很多家长不会跟孩子聊天,更不会教育孩子。作为留守儿童父母的进城务工人員不仅仅是给留守子女钱,还要引导他们会花钱。要与留守子女进行有质量的交流,在生活与娱乐上全面关注引导他们,在学习与交往上全面关爱教育他们。

注释:

[1]陈宝生.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201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工作报告[R].教育部,2017-01-13.

[2][3]全国妇联课题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R].2013-0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3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R].2014-04-07.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6[Z].中国统计出版社,2017.134、152.

[6]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爰保护工作的意见[Z].国发〔2016〕13号.2016-2-4.

[7]傅晓羚.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为何“锐减”五千多万[N].中国青年报,2016-11-10(1).

[8][9]杨颖梅.监护责任:父母履职的法律底线——访天津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关颖[N].中国教育报,2016-2-25(9).

[10]本文分析与论述基于东北师范大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研究院对全国10个省份20个市(县)的中小学生分层抽样调查数据。详见:秦玉友,翟晓雪,曾文婧.农村留守儿童发展状况研究[A].邬志辉,秦玉友.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5[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242-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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