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宪法探究
2018-07-10
中国古代宪法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尤其是首部成文宪法《神农氏政典》虽然表面上看和法制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但实际上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乃至宪法的雏形。
自古早已有“宪”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许多地方出现过“宪”或“宪法”的词语。在一般宪法学教材中引用最多的是《尚书》中“鉴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及《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其实,远不止于此,最早在《诗经》中就曾出现过“宪”字,如“天之方难,无然宪宪”(卷六·大雅·生民);“王之元舅,文武是宪”(卷七·大雅·荡)。在《尚书》中还有“惟天聪明,惟圣时宪”的词语。《中庸》中说“嘉乐君子,宪宪令德”(第二十七章)及“仲尼祖述堯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第三十章)。在韩非的《定法》篇和《左传》中亦有“宪”字出现。韩非子著《定法》中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管仲所著《立政篇》中有:“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法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管子在《七法篇》中有:“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
作家吴欢的《安身立命:传统中国国宪的形态与运行》一书中指出,传统中国虽然没有近代民主政治意义上的宪法,但实实在在地长期存在并运行着君主制下的“宪法”。那种“宪法”,不管是否成文,在确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构成及权力分配、规定国家与人民的基本关系、阐明并适当限制君王权力、确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宗旨等方面,与西方国家非民主时期的宪法并无二致。为了避免误解,作者还是没有把传统中国的类似宪法现象直接称为宪法,而是使用了争议较小“国宪”这一概念。
“安身立命”本是儒家人生哲学的基本命题。作者认为,政治共同体如同生命体,也需要获得“安身立命”之基础与依据,即宪法。
第一部成文宪法诞生
中国古代宪法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伏羲时期形成了人类最早的不成文宪法——《伏羲皇策辞》。伏羲宪法开启了祭天祭祖和八卦预测的法治传统。爱民、顺民、竭力于民的思想成为伏羲宪法的基本原则。
那么,我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这要从伏羲氏之后的神农氏治理时期说起。
河南省社科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唐金培表示,上古时期,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们不再为生活四处迁徙,开始了安居乐业的生活,这带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齐俗训》云:“神农之法曰:丈夫丁壮不耕,天下有受其饥者;妇人当年而不织,天下有受其寒者。故身自耕,妻亲织,以为天下先其导……奸邪不生,安乐无事而天下均平。”
“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天下为公、团结友爱和人民安居乐业的景象。”国家三级文化研究员、中华伏羲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杨复竣分析说,“从发掘出的墓葬来看,当时正从母系氏族社会转向父系氏族社会,且在婚姻制度上有了缔结和嫁娶之礼,使家庭在原始社会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人们对家庭的道德伦理有了初步的认识。正是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下,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神农氏政典》诞生了。”
影响古今中外
神农氏宪法继承了伏羲法爱民顺民的治理思想,提出“惟天生民,惟君奉天”“民惟邦本,食惟民天”的天、民、君宪法秩序理论。惟天生民,民意民志民心就是天意天志天心。政府君王的义务是奉天而行,即要尊奉民意民志民心。天、民、君的宪法秩序不能颠倒,否则政府君王的权力就会膨胀,形成政府行为过度的专制政权。
神农氏吸取了伏羲氏后期出现的政府君王权力过度膨胀的前车之鉴。神农氏宪法反对过政的理论源于归藏易理论。归藏易理论是神农氏宪法的基础理论,重在强调收敛和内省。
杨复竣分析说:“中国古代宪法的思想内容影响到西方宪法理论的诸多方面。宪法的功能和作用是治国保民;宪法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主协商制度和君主共和制度;宪法在授权方面的政治价值是防止过政现象,限制政府权力过度;宪法文化的宗教特征是萨满祭祀制度,确立由通灵女巫为主体的祭天祭祖的祭司群体;宪法上的权利观念是男女平等,尊重母权;宪法体现的社会治理传统是女王治理;宪法确立四岳和三公等元老议事制度;宪法注重国民皆曰的全民公决的民主决策程序等。”
唐金培分析说:“《神农氏政典》虽然表面上看和法制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但实际上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乃至宪法的雏形,里边的‘国家的根本‘教化‘遵循的规矩‘管理政务‘立政执政根本‘君主政务‘管理职责等,无不包含着上古先贤的执政理念和法制思想,这实际上就是神农氏炎帝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几千年前能有这样的治国、理政的法制思想,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总之,中国古代宪法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值得今人认真地学习。近百年来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很多人忘记了自己的祖先在民主和法治领域曾经拥有辉煌的历史。西方人也忘记了自己的法律文化的由来和源头。人类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拥有共同的来源。
(《河南法制报》2018.1.2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