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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先签“生死状”能否避责

2018-07-10

新传奇 2018年10期
关键词:都江堰市承诺书强制性

随着多起因聚会饮酒过量等原因造成参与者死亡,同行人被判罚款等共同承担责任的事件发生,一些人想到了“约法三章”的办法。

那么,像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签署了这样的免责承诺书后,饮酒发生意外,会怎么样呢?日前,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都江堰检察 就请检察官對以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针对此类共同饮酒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华西都市报》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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