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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

2018-07-09赵小维

装饰装修天地 2018年22期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影响

赵小维

摘 要:2011年实施的《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率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实质性区别着手,然后举例说明,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从而提出建筑业“营改增”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影响

1 前言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以下简称“《营改增方案》”),拉开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大幕。《营改增方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与计税方式等主要税制问题作了具体安排,如增值税税11%,计税方式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等。由于11%的增值税税率相比3%的营业税税率大幅提高,于是普遍认为建筑业“营改增”不是减税而是增负;再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于是普遍认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中的税金将无从计算。本文将从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制的差异着手,提出工程造价应对之策,从而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2 税收的基本概念

2.1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

2.2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3 两者的区别

(1)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2]。(2)和价格的关系不一样。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3)计税方法不一样。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而营业税只有个别情况,只有个别税额扣除情况,营业税计税依据中有扣除的情形。

3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3.1 分析模型

“营改增”对建安造价和应纳税额“增减”的影响,通过模型分析“增减”幅度与“增减”平衡点。

造价增减:Δ=([1-3%)-α(/1+T)×T]×(1+11%)-1=7.67%-1.11α(/1+T)×T;

纳税增减:Δt=([1-3%)-α(/1+T)×T]×11%-α(/1+T)×T-3%=7.67%-1.11α(/1+T)×T;

增减平衡点:Δ≤0,则:α≥7.67%/1.11×(1+T)/T=6.91%×(1+T)/T

式中:

Δ———“营改增”建安造价增减幅度;

Δt———“营改增”应纳税额增减相比建安造价的幅度;

α———进项业务含税费用占税后造价的比例;

T———进项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11%———税法规定的建筑业营业税、增值税税率。

3.2 企业“税负”分析

对比上述建安造价增减模型与应纳税额增减模型发现,两者完全相同,增减幅度Δ与Δt同增同减,且幅度一致;“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应纳税额虽可“增”可“减”,但应纳税额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因此“营改增”并不会增加建筑业企业实际“负担”,而只会影响建安造价的增减。

3.3 平衡点的分析

“增减”平衡点模型意义:当α≥6.91%×(1+T)/T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降低,反之则增加。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为“0”的a0点在50%左右,当α>a0时,“营改增”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将减少,反之将增加。一般建设项目,材料费占建安造价的比例大于50%,因此“营改增”对一般建设项目来说将“降低”建安造价。

4 对策分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了现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簡称“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以上五项费用简称“利税前费用”)、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要素。利税前费用可划分为不含税的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两部分,则建安造价计价规则可表述为下列恒等计算式: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行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营业税下,应纳税额为“定值”,税金=税前造价×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利税前费用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包括进项业务价款和进项税额。增值税下,应纳税额为“变值”,按上述建安造价恒等式计算建安造价将无所适从。但是只要将建安造价恒等式做以下相应调整便能将造价税金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建安造价=(进项业务价款+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进项业务价款+利润+销项税额。调整后的建安造价恒等式显而易见,“营改增”建安造价税金按销项税额计取,由“变值”转“定值”,即税金=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11%);同时建安造价的利税前费用扣除了进项业务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构成增值税下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规定完全适应。“营改增”后,建安造价中利税前费用及税金调整如下。

4.1 材料费

材料费中材料(工程设备)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运杂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或按运输费用7%扣除的金额),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材料费组成内容。

4.2 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计算折旧费的原值、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或运输费用7%的抵扣税额)均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内容。仪器仪表使用费中摊销费用及维修费用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价格。

4.3 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均应为不含进项税额费用,含税价款中所含增值税不构成“营改增”建安造价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

5 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论证了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建筑业“营改增”后,计入建安造价各项费用的价格应调整为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建安造价税金计算税率按税法规定计算。

(2)建筑业“营改增”后,只要坚持“价税分离”的定价机制,合理调整工程计价规则,应纳税额的增减全部计入建安造价筑业企业不会因此“得利”或“受损”。

(3)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幅度约±3%间,进项业务含税费占税后造价的比例约52%左右,建安造价与应纳税额“不增不减”,为“增减”平衡点。

(4)针对跨期、跨地区的情况及时准备预案,并开始着手招标、合同、评标等环节的调整。

(5)跟踪、分析和研究建筑业(尤其是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变化和创新。

(6)加强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培训,使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费控人员和财务人员了解和熟悉营改增的进展情况及国家相关法规。

(7)及时跟踪国家在相关方面的政策、规定和标准的演进和研究比较,确保及时适应“营改增”对施工管理工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钱承浩.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研究与影响分析[J].建筑经济,2013(7):18~21.

[2] 方伟.建筑业“营改增”工程造价对策与影响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12):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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