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上牌疑难问题探讨
2018-07-09高扬余曦
高扬 余曦
机动车查验在机动车登记工作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是确认机动车合法性、安全性和唯一性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机动车管理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公安部交管局先后对《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等多项行业标准进行了修改,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机动车产业。虽然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机动车的飞速发展,导致新情况层出不穷,以下就现行制度下出现的疑难问题,处置方法不够明确的几种查验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供大家商讨。
一、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深度的判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4.1.3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对于汽车和挂车还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在实际的查验工作中,车辆识别代号(简称VIN号码)的深度不易测量,实际使用的查验工具也无法对打刻的VIN号码深度进行测量,部分车管部门的查验员仅凭主观臆断就判定车辆VIN号码打刻不符合规定,退办不仅缺乏有力的证据,也极易引发办事群众的投诉。
在实际的查验工作中,是否能通过查验员在确定车辆合法性、安全性和唯一性的前提下,用拓印膜对车辆打刻的VIN号码进行拓印,如拓印膜能清晰体现车辆VIN号码字体特征的则视VIN打刻深度为合格;反之若不能体现,则视为车辆VIN号码深度不合格,来解决查验VIN打刻深度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二、未注册登记车辆识别代号受损情况如何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新车在未注册登记前因物流运输、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VIN号码损坏变形,车主对受损车辆的VIN打刻部位进行修复,到车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往往会被以VIN有打磨、挖补等情况退办。
车辆发生事故后,按《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对更换发动机的车辆能否参照此项规定,待车辆修复完成,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查验员确认车辆唯一性,经查验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完成后,办理重新打刻车辆VIN号码的变更登记,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如新车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VIN号码缺失或者不完整,不能确认车辆唯一性的情况,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区分更换车身或车架和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两种业务
车身指的是车辆用来载入装货的部分,也指车辆整体(车身包括车窗、车门、驾驶舱、乘客舱、发动机舱和行李舱等);车架是跨接在汽车前后车桥上的框架式结构,俗称大梁(一般有两根纵梁和几根横梁组成,经由悬挂装置、前桥、后桥支承在车轮上),更换车身或车架业务需更换车身车架的整个总成。
重新打刻VIN号码,是因为车辆VIN号码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在查验员确认车辆唯一性后,在车身或车架上重新打刻原车VIN号码的业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打刻VIN号部位部件损坏,进行更换后重新打刻VIN号码的业务不属于更换车身或车架,两种业务要注意区分。
重新打刻VIN号码时,在人工打刻和机器打刻两种方式的选择上,个人意见采用人工打刻的方式打刻在车辆右侧没有被修复或焊接的地方,并采用照相的方式固定打刻位置的方法不易被复刻,易确定车辆的唯一性;采用机器打刻的方式容易被不法分子购买相同型号的打码机进行复刻,使一些不合法的车辆获得合法身份。
四、注册登记前,更换车辆发动机如何处理
新车在注册登记之前,部分车辆因发动机故障,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了发动机,特别是进口机动车在更换发动机后,由于海关报关手续繁琐,几乎不可能为车主更换新的《货物进口证明书》,造成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发动机号码与相关凭证信息不符,对己注册登记车辆可以做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对没有注册登记的车辆则缺少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的规定。
遇到此类情况,能否可以通过查验员的查验确认车辆的唯一性,凭车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的相关证明,说明更换发动机的原因、新发动机的来源等关键性问题,证明其更换发动机的合法性,并通过机动车安检机构检测后,车管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完成后再办理更换发动机的变更登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是困难,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物权。
五、车身颜色的变更登记
(一)变更车身颜色的几种情况
车身颜色的签注判定必须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GA/T946.2-2011)的规定进行签注,只能签注为白、黄、绿、蓝、红、黑、紫、粉、棕、灰十种颜色;贴膜改变车身颜色,按照实际车身颜色签注办理变更;车辆外观车身颜色明显产生镜面反射的(如电镀漆色、粘贴镜面膜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1.1.1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的要求,不予办理变更车身颜色;车辆车身同一部位外观颜色,因查看角度不同产生两种及以上颜色的,是否可对登记系统进行修改,对可变色车辆进行特殊标记登记。
(二)同色系车身颜色的变更
车辆在办理车身颜色同色系变更业务时,如深蓝变更到浅蓝色时,车身颜色同为蓝色,登记系统中签注均为蓝色,系统无法进行变更签注。针对此类情况,是否可由查验岗按照变更车身颜色要求查验车辆,上传维护机动车照片,将查验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以换领行驶证的业务流程予以办理。
六、车辆类型
车辆类型的核定在查验工作中尤为重要,车辆类型的确定直接决定了车辆的检验周期、强制报废期限以及相对应的驾驶人驾驶资格等关键因素,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失误。
此时车辆类型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进行判定,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删除不符合GA802的相关规定的车辆类型(如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仓栅式自卸货车等);查验录入信息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录入的车辆类型必须和查验员在查验记录表中判定签注的车辆类型一致;对于相关技术标准更替,对同一型号车辆在不同时期可能存在两种车型的不同判定,民警要熟悉知晓(如小、微型普通客车和小、微型面包车的判定、GA802-2008颁布实施之前结构特征为仓栅式的货车属于厢式货车范畴等)。
七、外廓尺寸、轴数、轴距的测量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数、轴距等是机动车的重要技术参数,必须与《公告》等标准的相关参數一致,且必须符合幻直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等标准的规定。对超限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距等误差必须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测量车辆相关尺寸时,面对车辆限值时不适用于允许存在误差的范围。
人工测量外廓尺寸时,可否要求查验员必须使用钢尺等量具进行测量,不允许使用皮尺等具有伸展性的测量工具;测量车身长度时,查验员应在车辆驾驶室一方读取车辆长度(预估由保险杠圆弧型状造成的测量误差);测量车辆轴距时,应在车辆后轮凹陷处读取车辆轴距;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必须两名及以上查验员同时进行查验;装备有红外线自动测距仪的单位采用设备自动测量,对测量结果有异议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人工测量的方式进行复核。同时在测量车辆的相关外廓尺寸的相关数据时,要注意公告备注信息中不同尺寸对应的不同相关数据,如不同的长宽高对应不同的后悬长度等情况。
走出模糊地带,在确认车辆合法性、安全性和唯一性的同时,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最大限度的服务于民,是当代车管工作的当务之急。作为车管人应从日常的细微工作做起,把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