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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中被改判无罪对企业家的法治启示

2018-07-09法人刘兴成

法人 2018年7期
关键词:原审行贿罪物美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只要中国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国企业家以法律为靠山整合资源,用企业家精神增强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感,就能挖掘创新潜力,夯实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中国就能涌现更多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引领中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张文中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个案例的影响力胜于一沓文件,张文中被改判无罪,在企业界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对中国企业家具有里程碑式的法治启示。

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并重

张文中

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三十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做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被改判无罪,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 既贯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又体现了罪刑法定、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则,无疑为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公开课”。但财产是身外之物,张文中首先获得的是人身权的合法保护。

张文中被改判无罪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既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申诉权和依法获得赔偿权的结果,也是行使《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和《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权的结果。如果张文中的人身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财产权就无从谈起。在刑事法律上,如果不改判张文中无罪,就不可能判决返还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企业家整合资源应以法律为靠山

整合资源是企业家的日常工作,而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内核。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初期,企业家依靠胆子大整合资源,获得超常规发展,企业纷纷呈野蛮生长状态。在政企关系不清的岁月里,不少企业家寻求权力资源,宁可找市长,也不愿意找市场,个别企业家靠官商勾结闷声发大财,导致企业界浮躁和急功近利,企业缺乏创新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家没有稳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感。

在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主流向市场经济主流转化的过程中,过去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有的地方或有的时候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歧视性门槛,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在经营过程中或主动或被迫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张文中被改判无罪的标杆意义,正是公平合理对待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国家法治宣示。

随着十八大后反腐败的加强,政企关系需要摆正和清楚,新时代的企业家整合资源要抛弃依靠权力的过时做法,回归创新驱动和增强市场竞争力本位,确立法治和规范的基本经营管理准则。企业家只要自己行得端、走的正,以法律为靠山整合资源,就无须再惧怕个别人运用腐败权力阻碍企业发展,而是敢于和擅于运用法律武器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国家的顶层设计为企业家以法律为靠山整合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2017年9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央首次高规格发文肯定企业家的价值和地位,特别强调“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提出要保护企业家的三大权益:企业家财产权、企业家创新权益、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张文中被改判无罪的司法含义,不仅在于纠正错案,而且在于预防新的错案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文中案中代表国家释放了以下司法信号: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加大审查力度,逐一进行甄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在司法救济、倒逼防错中的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用张文中案指导各级法院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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