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再升级
2018-07-07
对流动性监管要求进行重检和更新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提升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5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办法》旨在抑制同业,优化期限错配,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高级专家刘江荣表示,本次修订体现了监管与时俱进的精神。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商业银行在业务类型、复杂程度和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变化较大,尤其是近年来同业业务占比大幅提升,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的流动性影响更大,使得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更易传染。在此情况下,对流动性监管要求进行重检和更新,是为了保障监管规定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提升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新增三个量化指标
《办法》相比原有的流动性监管考核,最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引入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流动性匹配率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新引入的三个量化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是国际标准在中国的落地。巴塞尔协议中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个指标都适用于2000亿以上的银行,但这两个指标相对比较复杂,实施成本比较高,对业务简单的小银行来说,这两个指标的实施意义不大且成本太高。此次引入了第三个指标,即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相当于是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版本,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尽管新增了三个监管指标,但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两个指标则为重点。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表示,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时间就作为监测指标,整体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约束力度较小,而其他两个指标是完全新设的。
过渡期放宽
《办法》预留的过渡期也较之前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如《办法》显示,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8年6月底和2018年底分别达到70%和100%。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在2018年底和2019年底分别达到90%和100%。
有分析人士表示,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性很大,对大型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压力并不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整体较为严格,即使在這种环境下,大型银行整体的流动性覆盖比率目前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办法》对中小银行的冲击力会更大一些。但由于《办法》延长了过渡期,进而对中小银行的冲击力也进一步减弱。
同业业务加强规范
相比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新增的同业业务表述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二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除了上述直观的要求外,实际上,新增的三大监管指标的测算方法也隐含着对同业业务的抑制。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为例,新规要求剩余期限少于3个月的同业负债折算率均为0%;剩余期限3-12个月的则均不超过50%,其中同业存款仅为30%,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为40%。这也就意味着,同业负债如果占比较高且集中在短期,折算后的加权资金来源(即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就不高。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流动性匹配率对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冲击较大,流动性匹配率越低,说明银行资金“借短放长”的问题越突出,特别是通过对同业资金从来源端和运用端同时限制,起到对同业业务的抑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