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2018-07-07
党员生活 2018年9期
【典型案例】赵某,中共党员,某省农业厅副厅长。赵某的女儿赵丽在国外一家投资公司任职。2017年,赵丽嫁给某外籍公民,并加入该国国籍。2017年底,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因对女儿的婚事并不赞同,在《报告表》中仅填报了赵丽在国外工作情况,未填写其婚姻及国籍情况。另外,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戚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纪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織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做到及时、完整、真实,不得迟报、漏报、少报,更不得虚假报告或隐瞒不报。本案中,赵某对女儿婚事不赞同,并不构成不报告的正当理由。他购买的50万元理财产品,虽然未在其个人名下,但对此类行为应坚持“实质判断”标准,只要由当事人出资并实际所有都应当如实填报。赵某的行为构成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