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仲裁制度提升营商环境竞争力
2018-07-07金世斌邱家林
金世斌 邱家林
仲裁作为调解纠纷的一种手段,具有公平自愿、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等优点,在商事领域被广泛接受。据统计,全球500强企业每年约80%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已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以来,江苏13个设区市先后组建了仲裁委员会,在解决商事纠纷、经济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江苏仲裁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仲裁发展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近几年,江苏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量、标的额虽稳步上升,但与江苏作为全国经济大省、科技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一是仲裁规模偏小。江苏年受理案件总数至今尚未突破万件,而武汉仲裁委从2011年起就突破了万件。2016年,江苏全省共受理案件7171件,仅占全国受理案件20.8万件的3.4%;而同期广州仲裁委受理27383件,差不多是江苏案件受理量的4倍。二是仲裁发展缓慢。从受理案件数量情况看,我国仲裁机构受理量已连续多年保持高速增长,近四年增长了一倍,而同期江苏仲裁案件量则是负增长,2016年案件量较2015年下降了396件,增长率为-5.2%(见图1)。从受理标的额情况看,2013—2016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额增长了185%,而同期江苏仲裁案件标的额仅增长40.0%,其中,2016年江苏仲裁案件标的额为负增长,增长率为-29.8%。2016年,全国仲裁机构平均受理830件、标的额18亿元,江苏仲裁机构平均受理551件、标的额14亿元,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与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相比,仲裁解决的民商纠纷比重很小。以2016年为例,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商事案件199411件,而仲裁机构同期受理的案件数为7171件,仅占全部商事诉讼案件数的3.59%。
图1 全国及江苏近四年仲裁案件增长率(单位:%)
仲裁机构发展动力不强,公信力不高。各市仲裁委虽是民间非营利机构,但仲裁委的组成人员多为行政官员兼任,仲裁委下属的办事机构皆为事业单位,其中,南京、扬州等地仲裁委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总体具有相当的保障。这无形中造成仲裁机构创业热情不高,创新动力不足,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愿不强,区域影响力有限,国际影响力更弱。无论是对外宣传,还是业务拓展,往往局限于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受理的案件基本是以本市域内的案件为主,外市、外省案件较少,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更少。比如2016年江苏全省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仅为10余件,而同期北京仲裁委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为69件,广州仲裁委受理的涉外案件达100多件。2017年9月,全国第一个移动性仲裁机构湛江仲裁委华东庭在南京成立。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成立以来,已立案3万多件,相继在全国及加拿大温哥华成立了16个开庭点,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江苏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仲裁案件久拖不决、违反裁决程序、裁决结果显失公平等问题。近几年,每年都有500件以上申请人以裁决结果显失公平为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案件,其中2012—2014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分别有53件、41件和23件,严重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对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规范不健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仲裁法》的许多规定和内容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暴露出诸多问题。修改《仲裁法》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当前迫切需要各地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据了解,浙江、重庆、广西等地相继出台了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而江苏在仲裁制度建设方面尚属空白。二是对仲裁机构监管职责不明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是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联络仲裁机构,但对具体的管理措施并未明确。由于监管责任不明,对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存在真空状态,江苏一些仲裁机构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三是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治组织,《仲裁法》对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会员和功能做了概括性规定,但在实践中中国仲裁协会至今未建立,江苏仲裁协会也未建立(广西、辽宁等地已建立省级仲裁协会)。仲裁协会的长期缺位,使仲裁事业缺少了必要的行业自律机制。
仲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民间性、自主性、独立性、快捷性、和谐性等特点,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已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成为国际上解决投资贸易纠纷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全面部署,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体建设。江苏是经济大省、开放大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当前全省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随着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切实维护好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仲裁工作,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形成公平公正的贸易与投资法律保障体系,改善社会贸易投资软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完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满足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需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造良好的法治经济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为此,建议如下。
进一步明确仲裁行业发展目标。充分认识加强仲裁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立足地区经济发展实际,遵循仲裁工作规律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仲裁行业发展步伐。建议省政府抓紧出台关于加强仲裁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遵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进一步明确江苏仲裁工作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全省仲裁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把江苏打造成为立足江苏、面向华东、适应对外开放格局和“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需要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富有公信力的国际化、现代化仲裁服务平台。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对仲裁机构在人员、经费、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对仲裁的宣传推广,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涉及财产权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增强市场主体自觉主动应用仲裁的意识和能力,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政府法制、司法行政、物价、工商管理、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应从提升营商环境法治竞争力的高度,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进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深入推进仲裁体制机制改革。积极开展符合仲裁内在规律的体制改革,加快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推进仲裁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品牌化建设,探索建立适应政府支持、司法监督、专家断案、居间裁决、自我管理、自主运行性质和特点的仲裁工作制度,切实解决仲裁机构行政化问题,确保仲裁机构独立性,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仲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以仲裁业务活动为核心,以确保仲裁质量、强化服务能力为导向,建立和推行符合法人治理结构特点和要求的人事、财务薪酬等管理制度。理顺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关系,在确保仲裁庭独立开展案件审理的同时,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内部决策、运营、监督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章程规定,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责。按照合理布局、促进发展的要求,探索设立区域性、专业性仲裁机构,支持仲裁机构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建立分支机构,为当地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就近就便的仲裁法律服务。依托江北国家级新区设立江北新区仲裁委员会(南京国际仲裁院),利用江北新区的体制机制优势,逐步将其打造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品牌。
切实加强仲裁机构自身建设。切实把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作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规范仲裁案件办案流程,推进仲裁文书标准化,建立仲裁机构、仲裁员信用档案,确保案件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自动履行率明显提升。改进仲裁员选聘工作,严把入口关,积极选聘视野开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人士进入仲裁员队伍,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从岗位聘用、福利待遇、绩效考核等方面,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管理制度,推进仲裁秘书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在巩固传统仲裁业务的基础上,更加积极地融入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推进仲裁工作向金融管理、保险服务、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房产交易、物业管理、涉外合同、网络交易等领域延伸,全面拓展仲裁工作的案源领域和发展空间。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仲裁在交通事故、消费争议、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纠纷化解功能。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日常办公、案件管理、档案管理和远程办案“四位一体”的仲裁信息化系统,实现仲裁各环节在仲裁信息平台上统一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督,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更高效、更透明的仲裁服务。
着力健全仲裁工作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仲裁监管机制,努力形成行政监管、日常管理、行业自律和司法监督相互衔接、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确保仲裁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规范运行。理顺行业监管职责,省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省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职责,确保仲裁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符合法律规范;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仲裁机构的联系、指导工作,形成分工明晰、各司其职的监管格局。将仲裁工作纳入设区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强化对仲裁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厉处罚,限期整改,确保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健全仲裁行业自律机制,借鉴广西、辽宁等地建立仲裁协会的经验做法,建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筹备组建省仲裁协会,明确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协会章程等,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对仲裁机构的行业监督作用。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诉讼前委托调解机制,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的问题,提高仲裁效率和公信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