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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游戏惹伤害,事故责任谁来负

2018-07-06赵艳婕

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险金哈里监护人

赵艳婕

B市哈里幼儿园在某中学室内篮球场组织了一次亲子游戏活动。幼儿园要求家长在本班教师组织安排下,有序地带孩子到指定的游戏场地参加活动,并特别提醒家长带好孩子,注意安全。在亲子游戏“你抛我接”中,多多为了接住其母亲投过来的球,向后退时无意撞倒了默默,致使默默手臂严重骨折,哈里幼儿园紧急送默默到医院治疗。

【问题一】默默母亲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辩称幼儿园组织的是“亲子”活动,既然是亲子活动。在整个亲子活动中,带队教师一再提醒小朋友和家长注意安全,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默默受伤系幼儿多多撞击所致,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幼儿园自身并没有过错。因此,哈里幼儿园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哈里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哈里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有过错。

就本案而言,亲子游戏虽然发生在园外,但亦是幼儿园负有管理、保护与教育之责的特定场所。幼儿园虽然辩称自己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默默受伤属突发的意外事件,但事实上哈里幼儿园在组织亲子游戏中存在管理不严、组织不善、师资不足等过错。比如,幼儿园没有详细规划幼儿间的安全距离,没有维护好亲子游戏秩序等。因此,哈里幼儿园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二】幼儿园认为默默、多多始终都在其家长陪同下参加游戏。默默受伤是双方家长监护不力所致,因此,双方家长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问,双方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在親子游戏进行中,双方家长深入参与了游戏活动,多多为接住其母亲抛过来的球而无意撞伤了默默,这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因此,双方监护人与哈里幼儿园对默默的伤害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笔者认为,默默受伤的直接侵权人虽为多多,似乎应由多多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但从本案来看,幼儿园组织管理不力、双方监护人监护不力才共同造成了默默受伤的结果,不宜区分主次责任,可分配比较均衡的责任比例。但直接侵权人多多的监护人应承担多一点责任。

【问题三】默默购买了学生平安险,默默的家长进行了理赔。当默默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时,幼儿园称默默已经通过保险获得了部分赔付,幼儿园赔偿给默默的费用应扣除保险已赔付的数额。请问,幼儿园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侵权人再行主张损害赔偿金额。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默默获得的保险金能否冲抵幼儿园的民事赔偿数额,即保险金是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所谓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是:须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须受害人受有利益。这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必备条件,如被害人没有受有利益,则无适用的余地;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但该原则适用的前提为保险金与民事赔偿系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本案中保险金的发生系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民事赔偿是因幼儿园的教育、管理不善造成幼儿受到伤害,前者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约定之债,后者则是一种侵权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也就是说,默默可以同时获得损害赔偿金和保险金,两者并不冲突。同理,保险公司不得以默默已获赔偿而抵扣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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