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真离婚,“假离婚”时的财产约定还算数吗?
2018-07-06姚志斗
家庭百事通 2018年6期
姚志斗
2014年,作为夫妇的甲和乙已有一套房子,但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两人决定“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现有房屋、存款归甲,孩子抚养权归乙。2015年买房成功后,甲、乙双方复婚。但2017年9月,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正式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乙要求分割第一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约定归甲的财产。请问,乙的诉求有法律支持吗?
甲乙第一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将所有财产都给甲。后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在法律中不认可“假离婚”的问题,所以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甲、乙已经解除了夫妻关系,其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就生效了。2015年,甲、乙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财产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该财产不会因甲、乙复婚而再次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甲、乙第二次离婚时,乙要求分割上述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