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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素的自由观

2018-07-04刘诗贵

理论导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罗素

刘诗贵

摘 要:考量罗素的自由观,可以从罗素关于自由的内涵、自由的价值和自由的限度这三个方面的论述展开。根据对其理解的阐释和分析,可知罗素受传统自由主义尤其是霍布斯、密尔等人的自由学说影响比较深刻,很多观点都继承了经典自由主义的衣钵。

关键词:罗素;自由观;自由的界限;思想自由

中图分类号:B561.5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6-0099-05

要建构自由的理论,应先给出对自由的理解,这是基础性问题,也是关键性问题。自由是个歧义性较大的概念,正如有学者所言:“事实上,人类一开始把自由纳入研究的视野,对于它的解释和界说就不是唯一的,而是呈现不同的取向。人们对自由的价值取向不同,所理解的自由理念的内涵就不同。”[1]不同的思想家对自由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可能的。罗素关于自由的理解,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一、自由的主要内涵

罗素关于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大致可以说是人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严格的说,思想自由也属于外在的社会中的自由,它虽然属于人的内部心灵上的自由,但涉及诸多社会因素和外部条件。所以很多思想家还是把思想自由划归社会自由或说是公民自由的内容,其实它也有作为人的内在自由独立的一面。从哪方面来讲都有道理,它既可属于人的内部自由,也可以体现为人的外部自由。从罗素的理解中,我们也许能得到启示。

(一)思想的自由

在自由主义的早期,思想家们就很重视思想自由。斯宾若莎从自然法权思想出发,提出了“思想自由”的概念。他认为思想自由是天赋予人的自然权利,认为政府允许自由思辨才是好政府,“想法子控制人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2]弥尔顿也强调人的“精神自由”,主张公民的言论、信仰和出版自由;洛克主张自由应是人能按自己的主观愿望去思想和行动;贡斯当强调个人的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等自由;密尔明确提出人的思想自由包括言论、出版、信仰自由。罗素推崇思想自由,他对自由人的确证和礼赞,就是因为自由人具有“思想、渴望”上的自由,可以超越一切世俗力量的自由,甚至在面临死亡的自然控制力,人仍能独享它,在这种自由中人能够认知、批判、审视、想象和创造,其优越于一切外在力量。罗素认为这种自由人是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价值,然而现实中,人们要做个一个思想自由的人并非易事。思想自由,罗素是从狭义和广义的两个角度来理解的。“从狭义上讲,它指一个人既不是基督徒,也不是穆斯林,既不是佛教徒和神道教徒,也不是某个继承了正统观念的组织的成员,他就可以成为思想自由者。”[3]85他的意思是思想自由,应该不受宗教信仰及其传统观念束缚,这种狭义的思想自由指的其实就是信仰自由。从他所处的现实看,社会受宗教影响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很大,思想自由遭到传统宗教带来的极大障碍。 广义上的思想自由,罗素认为更为重要,因为它不仅不受限于宗教信仰或正统观念等的束缚,而且当人们对某种思想观点的表达、对某个思想观点支持或反对时,不会因此招来法律的制裁。这种思想自由就是言论或出版等方面的自由,即人们表达或宣布自己的信仰、思想观点方面的自由。罗素指出,思想的自由,就是不要因为表达思想观念而遭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广义上的思想自由所遇到的障碍,他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法律惩罚、经济惩罚、证据歪曲。在当时的英国,就明文规定不信基督教是非法的;在美国有要求反对无政府主义和不准信仰共产主义,日本将在思想和言论上挑战天皇的神权定性为违法。比法律惩罚还有更大的伤害,就是持有“非法”思想观念的人难以谋生,要遭到政府和社会的排挤,经济上的影响使人难以生存。与正统思想不符,一时还难以找到引起共鸣的证据来获得认可,需要辛勤的努力去寻找证据,因而也难以保持思想上的自由。这种广义的思想自由,需要有一个这样的环境,即各种信仰可以自由竞争,思想表达不受法律和金钱的影响。在罗素看来,这似乎是永远遥不可及的理想,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做到这点,但是通过努力还是有可能向理想靠近点。

从罗素对于思想自由的理解看来,他没具体谈到哪些属于思想自由的内容,而主要谈思想自由遭遇的阻碍,从这些障碍来看也可得出其内容应包含了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体现人内在精神的自由。他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给思想自由带来的束缚和限制,这种思路与英国传统自由主义主张差不多,主要反对国家政府对思想自由的干涉。其实,自由主義只注重自由的免于“干涉或强制”的消极自由,而没有关注去做某件事的、实现某种欲望目标的能力这样一种积极自由。是伯林将自由明确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他认为消极自由是指免于干扰或强制的自由,没有他人或全体对个人的行动设置障碍,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做自己有能力做的事;积极自由是指源于个人成为他自己主人的愿望,能够自我做主,自我实现。本来,传统自由主义反对干涉个人的自由权利,就是维护个人自决权,认为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要肯定个体自主的能力,个人不被强迫做出某种选择。既然确认人有思想的独立性,个人都有自己对善的理解,那么人就有自主性,能够做出善恶判断和自我选择,这就是一种积极意义的自主自由。这种能够自主决定、自主选择的自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内在自由。由此可见,这种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是存在内在关联的,将它们割裂开来,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罗素的思想自由主要来自于社会环境中的制约,可以说是思想自由连着两端,一端系在人的自主的内在自由,一端系在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上。其实就是体现了两种自由的内在关联性。

(二)社会中的自由

罗素认为自由是有多种含义的,不同的理论体系里会有不同的自由定义。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4]密尔在他的《自由论》里说道:“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5]密尔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这个角度来探讨自由。罗素基本也沿用了这一思路来定义社会中的自由,“‘自由就是不对人们实现欲望的过程中设置任何外部的障碍。”[3]96这个定义就是沿袭了自霍布斯以来自由主义的传统,强调不受其他个人或集体制约的自由。据此定义,有两个办法增加自由——要么提高人们追求目标的能力、要么降低其欲望,这样就更容易满足欲望,从而获得自由。罗素没有从提高人们能力方面深入探索,而是认为调整欲望比增强行动能力更有利对于自由的促进作用,他这一说法可能是来自动物界的启示。昆虫随着降低的气温会自然降低它的欲望,一些昆虫随着寒冬的到来就死去,基本上不会产生无法实现的欲望就死去,从而享受了充分的自由。因此罗素觉得人类也可以采用类似的方法,通过调整人的欲望来增进自由,他认为应该把人性参数放到政治中去,因为外部环境会改变人性,社会环境就是构成欲望实现的制约,而人性本身出于欲望的“心理动力”会主动作用于外部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性的相互作用,最终就会达成一种和谐,也就是自由与制约之间的平衡。

罗素以人性论为出发点,认为自由是人们满足自己的欲望过程中要免除外界的干扰,主张实现“非理性冲动”的自我、满足个人欲望的目标。“至于自由,它首先在本质上是消极的:它斥责一切对于自由的可以避免的干涉,而没有给人一个积极的建设的原则。”[6]罗素这个提法与经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界说并无区别,洛克从人性的自然权利出发,认为人人都有天赋的自由权而免于“强制”的权利,允许追求自己利益和快乐。洛克的自由观是以个人主义、个人自由为核心的,罗素也是如此,非常注重个人的自由。受到自由主义的影响,罗素的自由概念也是主张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经典的自由主义者一般倾向这一观点,即认为自由就是免于“强制、干涉”的自由。新自由主义代表格林指出传统自由主义倡导消极自由,即全部注意力在于仅仅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应该是实现目标的积极能力,即后来伯林所说的自主自由。有人说罗素是新自由主义者,显然是不合实际的。罗素继承的是传统自由主义,主张消极自由,其注意力也不在理性的自主,相反罗素主张“非理性冲动”“经验的”自我实现。由伯林的消极自由观念来看,欲求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就是自由,罗素正是这样定义自由的。实际上罗素的自由观念表面上看是消极自由,但是他也认为提高人们实现目标的能力也能增进自由,只不过他没有进一步在这个认识上深入探究,也就是说他的自由概念里是包含了积极自由的因素。在他看来,影响人们实现欲望的消极因素是主要方面,是成为自由问题的主要焦点。伯林反对“积极的自由”,认为那是极权主义和暴政的理论基础,因为积极的自由实际上会去干涉消极自由。现代西方民主政治,认同的是消极自由,主张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据此推断,罗素推崇民主政治,与他的消极自由观不无关系。

“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觀, 需要把握必然、对象化活动、生产实践、共同体这四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7]恩格斯说:“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8]可见,罗素作为的自由理论是非马克思主义的。罗素脱离认识必然和生产实践,只从人性来谈自由,因而他的定义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论一样未免陷于抽象和片面。但是,从人的需要出发来理解自由,罗素的自由概念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罗素认为自由所涉及的因素,首先是人的欲望需求,罗素指出生活必需品是构成自由的最起码的要素。这些生活必需品就是食物、饮料、衣物、住宅等相关日常所必需的东西。其中只要有一样东西没满足,人就不可能得到自由。 罗素指出,在探讨自由的时候,要考虑到变化的环境会引起变化的欲望,在工业社会日益发达的环境下,人们的不满却在增加,就是因为不断滋生的新欲望无法满足,由此人们感到的不自由在增加。人们的欲望不同,满足感就不一样,从而获得的自由也是不同的。罗素认为,如果排除心理动力因素,就是把欲望当成一个不变的因素,那么对于实现自由的障碍就是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而其中主要的是社会的障碍,因为社会的存在可以减少自然物质的障碍,所以自由的问题主要是涉及社会和个人的关系,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对个人进行干预、干涉什么等等就是他要进一步讨论的自由问题。关键是自由对于人们的价值到底何在?自古以来人们一直那么执着追求自由,一定有其价值所在。

二、自由的重要价值

人们为什么需要自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自由诠释了作为人的独特价值,另一方面自由为美好人生提供了必要条件。我们可以把自由分为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内在的自由主要指人的思想和智慧方面的自由,因为人与动物不同,具有洞察力、识别力和判断力,从而具有这种内在的自由。这种自由人人都可以享有,它不受任何外在的力量制约,人在欲望上可以屈服外在的权力,但是思想可以超越一切外在的强制,因而是高贵的、自由的。罗素赞颂这种自由人,认为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人独享这种内在的自由,它给人一种超越外部控制的力量而彰显其独特的价值。人所获得的这种自由表现在不再对自然和权力的俯首崇拜,不会因欲望受外在力量的控制而失去真正的自由,因为人在思想上、渴望上享有不受同伴约束的自由,能追求自己的理想信念。“从我们欲望的屈服中产生了忍让的美德;从我们的思想自由中产生整个艺术、哲学和美的想像的世界,由此,我们终于半征服了这个令人生厌的世界。但是,美的想像只能存在于无拘无束的沉思中,只能存在于不被热切期望重压之下的思想中。因此,只有那些不再要求生活给予他们任何个人好处的人,才能获得自由,因为个人好处是随着时代变迁而变化的。”[3]79在此,罗素是给予人内在的自由高度的礼赞。外在的自由是指人自身之外的环境的自由,这种具体到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也具有重要的价值,罗素认为这种外在的自由是美好人生的必要条件。

自由是美好人生的必要条件。对于个人来说,美好的人生只有在美好的社会中产生,美好人生所需的条件,比如良好教育、爱情、婚姻、工作等,这些条件的实现就是要依赖社会的,有可能获得社会和政治的帮助或阻碍,个人只有在社会中获得自由,才可能拥有美好的人生。罗素说:“美好的人生是为爱所唤起,并为知识所引导的。”[9]在罗素看来,美好的人生需要爱和知识两个因素,缺一不可,爱和知识都离不开自由的社会环境。其实爱和知识,也有助于社会的自由。美好人生与自由存在内在一致的关系。爱是一种仁慈或同情的情感,人们之间有仁慈或同情,人与人之间才存在合作,也才能会有忍让和宽容,从而能协调好欲望冲突,减少彼此的干涉,因此不会因为一个人或组织的欲望实现成为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欲望实现的干扰或障碍,这就为彼此的自由提供了保障。可见,爱的情感是不可缺少的,是克服社会障碍的一个重要条件。知识,罗素这里主要指科学知识,科学知识对生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是人们克服自然物质障碍的有力武器,知识的应用不仅给人们带来物质的丰裕,而且能克服疾病的威胁给人带来健康,这样就大大减少自然对自由的障碍。美好的人生必须是拥有自由的人生,爱和知识有助于人们拥有更多的自由,从而使人生活得美好。罗素认为善是欲望的满足,根据罗素对自由的定义,自由的目的就是要实现人的欲望目标,要满足人的欲望。社会的自由就是要实现普遍善的目标,也就是满足社会的普遍愿望。如此,美好的人生才与美好的社会获得了统一,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获得社会自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这里就是涉及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如何通过政治制度去满足人们的欲望问题,哪些欲望要干涉,哪些要鼓励,以及如何协调人们彼此冲突的欲望等。

罗素高度礼赞人的内在自由,是对人的一种确认,没有这种内在的自由就不具备为人的资格,就不可能存在人格。这使我们想起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的名言“人就是自由”,罗素和萨特一样也是高扬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其实这种内在的自由,在我们看来还是一种潜在的、抽象的自由。现实中,人们追寻的自由,还是内在思想智慧得到运用的具体的自由。其实如上所述,罗素本人也是强调现实幸福快乐的,因而积极地探索和追寻人们现实的自由,这就是体现思想和智慧的内在自由价值,运用知识去克服自然的障碍、运用善恶识别力和判断力去克服社会的障碍,尤其是应对社会对个人的限制。由此可见,罗素把内在的自由与外在的自由当成自由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这种统一,在他的思想自由主张上已经能得到呈现。完整的自由是自由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一起构成的,因而在追求自由的时候,既要追求外在的自由,也要注重追求内在的自由,只有如此,才能使人生美好,人类才有希望过上幸福的生活。

三、自由的界限

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自由寄托了人们对美好生活与良好秩序的向往,然而自由既可能通往美好生活也可能导致社会无序,甚至自由名义之下的暴政。”[10]罗素尽管高度重视自由的价值,但并不主张无限制的绝对自由,这点和自由主义保持了一致。无政府主义强调绝对的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罗素强调的是一定限度的自由,他认为自由与约束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才能维护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无政府主义认为要根除政府的强制权力才能实现完全自由,而罗素觉得离开政府的权力制约,则自由无法得到保障,那样就会导致强者任意欺负弱者的局面,只有少部分强者能获得自由,而大多数人的自由被剥夺,社会就不会有平等的自由、普遍的自由。罗素关于自由的界限是如何确定呢?

罗素认为人们的需求有所不同,但是人们在基本需求上是相同的,“这主要包括食物、饮料、衣物、住宅、性以及父母的关怀的需求。”[3]97这些需求是自由最基本的要素,其中,只要有一样需求没得到满足,人就不会得到自由。最低限度的自由就是这些基本的需求,应该得到满足。他强调:“首先我要说的是,那些实现最起码的自由的最低要求——饮食、健康、住宅、衣物、性和父母关怀——应当是高于其他一切要求的。这些最低要求对于人们的生存、种族的延续是必需的。”[3]101罗素把除了必需品以外的东西称为安慰品或奢侈品,显然对必需品的剥夺给自由带来的伤害更严重,那么对奢侈品的剥夺来满足对必需品的欲求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实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对必需品的占有,应该坚持一种原则——“让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如果有人过多的占有而使得别人缺乏,那么对于这种过多占有的自由也是应该限制的。因此,罗素认为区别两类财富是关键问题。

“一类财富的获得必须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另一类财富的取得则并不意味着别人的丧失。”[3]104一类财富就是指生活必需品,这种生活必需品的需求人与人之间没有很大的区别,人们对必需品的占有自由不能伤害到别人。那么公平在这里就有很重要的意义,公平就是平等的体现。罗素认为没有真正的平等,即使在现代民主社会里还是存在等级森严的状况,比如在英国,人们普遍会认为国王和上层社会过着比下层社会更体面的生活是合理的,所以他认为“平等”应该定义为“引起最少嫉妒的安排”。也就是说,这种平等原则是人们在这类财富里实现自由的一个限度,人們越过这个原则,对生活必需品不公平的占有,就可能伤害到别人的自由,别人会因此忍饥挨饿。另一类财富就是科学知识、文化艺术、思想观念等方面,人们不会因为对这类精神财富的占有而以牺牲别人为代价、伤害到别人对这类财富的分享自由。就好比罗素占有了大量的数学知识,爱因斯坦掌握了大量科学知识,但不会给任何其他人造成伤害,相反对人类是有益的,可促进科学发展,也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普遍利益。对这类财富占有应该得到鼓励,它是一种共享性质的财富,不会因为某些人拥有,其他人就不能分享。罗素的人性论指出人类的这类创造性冲动就是指向这类精神财富,这类创造性自由给社会带来的是友善、爱的正面价值,有利于人们团结合作,也是美好生活的根本源泉,这类自由应该是无限制的。因此罗素的结论是:“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不是直接地、明显地、不容置疑地侵害了他人,那么他的自由就应当得到尊重……我们所要追求的自由不是压制别人的权力,而是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按照我们自己选择的方式进行生活和思考的权利。”[3]105

概言之,关于自由的界限罗素坚持以不妨碍、不侵害他人为原则。密尔提出以是否伤害他人享有同等的自由为平衡标准。看起来,他们的观点没什么差别,都表达了这么一个思想,如果一个人的自由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自由就是正当的,意味着人们享有的在这个范围内的自由权利是不受任何干涉的,在道德上应该被允许。“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1] 罗素关于自由的限度,与密尔关于自由界限的经典论述看起来有点殊途同归,不同的是罗素多设置了一条底线,就是自由的最低限度要优先满足人对必需品的需求。这样两方面的要求融合在一起,就是坚持任何时候都不要妨碍他人、伤害他人的原则,并要求在人们满足财富需求的时候以必需品的优先满足为最低限度。同样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但罗素没有像密尔那样将社会事务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密尔认为私人领域,个人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权,而只是在公共领域,社会与政治才有干预的权力。笔者认为,罗素从财富这个角度来论述自由的界限,虽然是在利益的层面上思考自由问题,去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是,他始终是从冲动欲望来解释愿望和行为,关于自由的界限还是从欲望里寻找的答案,其实就是由欲望来决定自由的限度,所以具有浓厚的非理性色彩。

参考文献:

[1] 宋惠昌.政治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35.

[2] 斯宾若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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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7.

[5] 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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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霄.马克思自由理论的解释与重构——评当代英美学界的几种马克思主义自由观[J].江汉论坛,2010(4).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6.

[9] 罗素.什么是快乐的人生[M].张晶,编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7.

[10]肖明.抑恶与扬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48.

[11]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9-10.

【责任编辑:宇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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