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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家的两起遗产讼案

2018-07-04郦千明

检察风云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会审被告遗产

郦千明

盛宣怀是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他以充当李鸿章的幕僚起家,八面玲珑,步步高升,官至集邮政、电信、铁路、航运等大权于一身的清朝邮传部尚书。他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办理洋务达40余年,创办了轮船、电报、钢铁等一大批企业,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官商代表,人称“中国商父”。他为民族工商业的发展立下了功勋,同时也为自家积累起山海般的财富。1916年去世时,报纸评论他是中国最大的富翁,“固一世之雄也”!不过,钱再多对子孙也未必是好事,历史上为争家产,兄弟失和、骨肉相残的例子举不胜举,盛家也不例外。

老太爷到底留下多少财产

盛宣怀亦官亦商半个多世纪,懂得“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的道理,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拿出来建立愚斋义庄,救济盛氏贫苦人家和举办社会慈善事业。剩下的一半平均分配给子孙,保证他们衣食无忧。

遗嘱的执行监督人是他老上司李鸿章的长子李经方。辛亥革命后,李经方在上海当寓公,是个褪尽了光环的落魄绅士。1917年,在盛宣怀夫人庄德华的支持下,李经方组织成立盛氏财产清理处,负责清理盛氏名下的所有财产。经两年半的整理,其统计出截至1920年1月盛氏财产(包括股票、房产、地产、现金及投资款等)总额为银元1349万余两,除去应偿款,实际应分财产为1160余万两。据复旦大学档案馆保存的盛氏遗产清理资料记载,盛氏遗产清理处前后召开了八次会议,详细订立《盛氏公订保存遗产公约》《估价清册财产总表》《五房分配清单》《盛氏遗产分析办法》等文件,其清理数据经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发布谕令,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这个清理结果,1920年由盛氏亲族会议议决,经庄夫人和五房子孙(二六八子早夭不计)同意,所有遗产作为十成分派,五成捐入愚斋义庄,五成由五房(大房盛昌颐由长子盛毓常代表、三房盛同颐由嗣子盛毓邮代表、四房盛恩颐、五房盛重颐、七房盛昇颐)分析,共有580万两。由此可知,盛氏后代实际继承的遗产就是这580万两,每房各得116万两。

这次亲族会议还商定了愚斋义庄的资产管理办法,即订立章程,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永远照章管理。又规定只准动用利息,不得变卖义庄财产。关于此项财产的用途,在章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以四成作为慈善基金,四成作为盛氏公积金,二成作为盛氏公用。这些文件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也受到盛氏亲族的拥护。1921年,经盛氏远亲庄蕴宽(庄夫人的本家兄弟、曾代理江苏督军)及苏绅唐文治等以命妇特捐巨产等情,呈请江苏督军齐燮元、省长王瑚,转呈北京政府,于同年10月31日由大总统颁发嘉奖令,并备案在册。

继祖母状告长房长孙

按理说,盛氏五房各分得如此丰厚的遗产,应该心满意足了。可是,亲族会议刚开过不久,就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庄夫人主持定下的分析办法不合理。带头反对者就是大房盛昌頤的长子盛毓常,盛家毓字辈的老大哥。盛昌颐为盛宣怀的原配董夫人所生,四十多岁就去世了,于是年仅24岁的盛毓常成为大房的代表。他反对的真实原因,就是想以长房长孙的身份,取代继祖母庄夫人的地位,出面主持整个盛氏家业。

庄德华是盛宣怀的继室夫人,出生于常州大户人家,精明过人,善于治家理财。丈夫去世后,她执掌了盛氏家业,事无巨细,亲自过问,将盛公馆里里外外管理得井井有条。面对长孙的突然发难,她镇定自若,当即派人上门好言规劝,希望盛毓常以大局为重,遵守亲族会议的各项决定。可是,盛毓常年轻气盛,认为庄夫人终究是妇道人家,又非自己的亲祖母,一口回绝和解的愿望,并扬言不惜对簿公堂,讨还自己应得的权利。庄夫人得到手下的报告,非常生气,心想,在世的三五七子虽非亲生,表面上对自己也比较尊重,一个乳臭未干的孙辈却敢跳出来叫板,真不知天高地厚。见调解失败,庄夫人决定先下手为强,命人聘请律师,一纸诉状,以违反经公堂备案的家庭析产办法为由,将盛毓常告上法庭。

1920年3月2日,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在第四民庭公开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为俞襄谳,陪审官为英国包副领事。庭审开始,先由原告庄夫人的代表律师发言,大致说盛氏遗产清理处李经方所拟定的析产办法,亲族中人及各房子嗣一致赞成,且早已立有规章,当事人签字画押,只有被告事后反悔,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说毕,其他几房代表律师随即起立声明,表示对亲族会议商定的析产办法没有异议。接着,被告盛毓常的代表律师辩护道:“被告反对该析产办法有两点原因:一是部分公产及公共重要契证、票据,如汉冶萍公司股票等,在该办法内未有详细说明;二是办法中有董事会一项,其组织和人选由少数人指定,事先未经大家协商同意。因此,请公堂延期一个月再审,待被告方详细研究这项办法,以决定是否反对。另外,遗产中尚有现款100万元,被告不比其他各房富有,目前经济比较困难,请先将这笔现款分派给大家。”原告代表律师反驳说,这项析产办法经亲族会议全体通过,不能因为少数人反对就视为失效,请法庭明鉴。于是,俞襄谳详细询问拟订析产办法的具体过程,由原告代表律师一一回答。中西审判官听后,马上紧急磋商一番,然后宣布退庭,命择日再审。同时,谕令原告将清理财产报告册、盛氏遗产清理处的议案等呈交法庭审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盛氏析产官司尚未了结,双方又为老太爷的图章由谁保管的问题发生争执。原来,盛宣怀在世时,重要图章均让亲信顾笏庭保管。如今庄夫人和李经方正按照老太爷的遗嘱处理债权债务,必须用到这些图章,便向顾笏庭索要。不料,盛毓常捷足先登,早于庄夫人找到顾笏庭,阻止其交出图章。一边是盛氏家族实际掌舵者庄夫人要章,一边是长子长孙严令拒交,顾笏庭两头都不敢得罪,左右为难。双方僵持着,谁也不肯让步。庄夫人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再次具状将盛毓常告上法庭。

3月19日,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堂接受调查。当天原、被告均缺席,分别由代表律师出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图章保管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律师认为庄德华是盛宣怀的继夫人,理所当然是大家庭的主人,而李经方是老太爷遗嘱执行的监督人,他们共同处理盛家的债权债务合理合法,因此老太爷的图章也应交由他们掌管。被告律师辩护说,父亲去世,按理家中事应由长子负责,长子不在了,由长孙做主。原告律师马上反驳道:“庄夫人掌管盛家已有四年,诸事处理得法,无论儿孙女眷、仆人佣妇,咸称夫人干练有贤德。被告是个游手好闲的少年,办事缺乏经验和才干。因此,庄夫人才是盛氏当家人,内外诸事都须由她做主。”听了这些话,被告律师虽然也表示反对,但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最终,俞襄谳宣读判决结果,谕令顾笏庭将所有图章都交给盛氏遗产监督分析人李经方保管,由庄夫人和李经方共同处理债权债务。

图章保管纠纷结束后,会审公廨又着手办理盛氏析产案。1921年2月15日,又是此案开庭的日子。这天除原被告双方派代表律师参加外,还有分产监督人李经方的代表律师。法庭上,双方依次陈述各自的诉求——李经方请求核准其负责拟定的各房分析遗产办法;庄夫人、李经方和愚斋义庄董事周金箴等请求核准董事会立案,主张该董事会依照《盛氏遗产分析办法》第24条规定推定人选,于法有据;盛毓常反对该董事会立案,称其选举不合法,要求重订析产办法。以后,双方代表律师又围绕各自主张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辩论毕,主审法官宣布:准李经方的请求,着将各房应分遗产按事先拟定的办法分析。庄德华、李经方、周金箴等要求愚斋义庄董事会立案及盛毓常等请修改分产清册,延期七天再核。

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会审公廨于3月3日宣布判决结果。盛氏遗产中保存股股票选举权,应由庄夫人主持办理;盛毓常等请更改分产清册、行使股票选举权、反对选定愚斋义庄董事会,应即一并注銷;庄夫人等请求董事会立案,照准办理。

判决生效当天,《申报》发表评论文章,乐观地写道:“从此,盛氏家族风潮当可告一结束。”殊不知,盛宣怀家的遗产大战才刚刚拉开帷幕,新的纠纷接踵而至。

兄弟互控针锋相对

继祖母与长房长孙的官司宣判后,只过了一年多的太平日子,盛家内部为争家产,又重新燃起“战火”。

盛宣怀父亲盛康有位姨太太姓许,年轻时漂亮贤惠,深得丈夫的宠爱。盛康死后,她一直住在苏州留园老宅,成天与一群佣妇为伴,吃斋念佛,身体比较健朗,活了七十多岁。1922年秋,许太夫人因偶感风寒,一病不起,不久便撒手人寰。她身后留下一大批金条、现洋和珠宝首饰,当时估值三四十万元。几天后,庄夫人对七子昇颐说:“许太夫人活着的时候最疼爱你,如今她走了,你应该负责处理她的后事,保管好她的所有财物。”昇颐觉得继母说得有理,当天便带了几名能干的家丁,乘火车赶赴苏州。他进驻盛家祖宅后,做了两件事。一件是指挥家仆举办了一场风风光光的丧事,让老人入土为安。另一件是监督账房将老夫人留下的贵重物品全部造册,集中到库房封存。第二天,因家中有事,他又马不停蹄地返回上海。

庄夫人原打算待许太夫人的丧事结束后,马上召开家族会议,商量其财产的处置问题。她认为各房早已分得巨额家产,子孙个个财大气粗,生活相当阔绰,不会在意这笔小钱的。因此,希望这笔钱留在大家庭不分,毕竟家中还有许多用钱的地方。不料,家族会议尚未举行,五子重颐获悉七弟昇颐赴苏州的事,唯恐昇颐独吞这笔财产,不等弄清事情真相,就聘请沪上名律师潘承锷拟写一则启事,连日刊登于几家大报。潘承锷在启事中郑重其事地说,本律师受盛沣臣(重颐)全权委托,正在协商许太夫人遗产分配方案时,突然有自称盛蘋臣(昇颐)代表的人将该项遗产强行封存,企图据为己有,这是侵害家庭公共财产管理权的不法行为,请对方见报后迅速撤回代表,交还财产,否则法律具在,有干未便,结尾处还不忘加上一句“勿要说事先没有告知”。

几天后,见对方没有理睬,盛重颐又委托潘承锷,将盛昇颐控告到苏州官厅,请求官府依律裁定许太夫人的财产继承权。盛昇颐收到苏州官厅的传条,非常气愤,又见潘承锷的启事不顾事实,无端指责自己企图独占许太夫人财物。于是,也马上聘请律师,以破坏他人名誉权为由,将盛昇颐及其代表律师潘承锷控告到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苏州的控案尚未调查了结,上海会审公廨却已同意受理这桩名誉权官司。9月14日,会审公廨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为张襄谳,陪审官为英国驻上海包副领事。庭审中,原告盛昇颐的代表律师首先发言,说盛重颐及其律师潘承锷如果反对处置家产,完全可以用通函的形式告知原告,何必以律师名义在报纸上公开登载启事,况且原告只是奉庄夫人之命行事,丝毫没有独占财产的企图,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败坏他人的名誉,真是狂谬至极。说完,将数份刊登启事的报纸呈堂,同时请求法庭先行给被告及相关报馆发出禁谕,停止刊登这份启事。被告代表律师称刊登这则启事,本意是通知原告不要独占遗产,并非指其已有此事实,因此没有违反何种法律,何况以前报纸也登过类似声明,也无人提出反对意见。以后,双方就是否违反法条问题,各执一词,争论良久。张襄谳与英国包副领事紧急磋商几句,然后由法官高声宣布,着原告代表律师于三天内补齐控诉理由,令被告即行停止登报声明听候法庭核夺,又谕令三家刊登上述启事的报馆于当日起停止刊登。

会审公廨的判决下达后,盛昇颐认为潘承锷身为律师,在这次事件中知法违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于是再次向会审公廨提出控诉,请求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盛重颐认为当初刊登启事是自己的主张,律师仅是代表而已,不应受到责罚,便向盛昇颐方提出和解的要求。同时提出两个和解条件:第一,由潘承锷登报道歉,原告将控案撤销;第二,盛重颐在苏州控案中竭力让步,甚至取消,则于财产内提出2万元给潘承锷,作为调解的酬报。盛昇颐方考虑到目的已基本达到,便答应了对方的请求。可是,不知何故,此后潘承锷并未登报道歉,调解事实上归于失败。

同年12月28日,会审公廨再次开庭审理这起名誉权损害案,主审法官为谳员关絅之。被告潘承锷因公在北京参加会议,无法出庭接受调查。那天,法官宣布开庭后,被告代表律师便提出撤销案件的请求,其理由有两点:一、潘承锷为参议院议员,依据中国法律规定,会审公廨无权拘传现任议员;二、潘居住地为苏州,按照公堂诉讼章程,应当以原告就被告,故此案不属会审公廨管辖。话音刚落,原告代表律师起立表示反对,称依照《中华民国约法》第26条规定,参议员在开会期间,非经国会允许,不得予以逮捕。此条的立法本意是指防止有非法逮捕议员的举动,然而未规定在开会期间议员可不投案候审。那则启事系在上海报纸登载,又被告在租界也有住处,起诉时被告尚未离沪,这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法官讯问证人何在,回答“正在现场”。于是,法官命庭丁将证人赵小娥领到法庭。赵小娥称自己和潘承锷系同居关系,国会开会前,潘确实在上海,白天去事务所上班,下班就来找她玩。说完,将随身携带的《上海律师公会报告录》一册呈堂,证明潘的律师事务所设于南京路大庆里。讯供毕,关谳员当即宣布谕令,因本案启事登载于公共租界内报纸,被告潘承锷律师事务所也在本廨管辖范围内,案件应由本廨管理,被告所请撤销。

后来,潘承锷终于回到上海,会审公廨于次年3月1日上午重新开庭审理此案。那天,先由原告代表律师陈述案情,再由当事人盛昇颐回答提问。被告律师称原告指控委托人索酬银2万元不实,那则启事确有欠妥之处,但并未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委托人愿意赔付原告400元,以表示歉意。这时,法官传证人赵小娥上堂。赵证明潘承锷曾亲口对她说,如果盛昇颐同意支付2万元,他将说服当事人盛重颐让步。又潘已拟就登报道歉声明,事先曾给她看过。辩论结束,法官当即宣读判决书,令被告潘承锷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2000元,并在原登载启事的各报刊登道歉声明两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来,这笔2000元的赔偿金虽然算在潘承锷的头上,实际支付的是当事人盛重颐……

当初盛宣怀辛辛苦苦挣下偌大一份家业,想不到自己去世不久,子孙为争家产竟接二连三地对簿公堂,弄得沸沸扬扬,贻笑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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