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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意义与完善

2018-06-29赵灵跑

卷宗 2018年14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

摘 要: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之后,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明确司法确认审查标准,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可以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诉调对接;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律也对当事人要做哪些准备及如何申请予以明确。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属于非诉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有着极强的效率优势,主要以调解方式进行,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兼具了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的双重优势,在确保调解协议司法效力的同时也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难题,节约了法院的审判资源。但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1 我国法律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

1.1 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且依法确认其效力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3条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司法确认应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2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具体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理,参照适用简易程序,指定一名审判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1.3 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审查结果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有效的,该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三是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意义

2.1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协议也是双方经过调解后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履行也应当靠双方当事人的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一般民事合同協议书的效力,并没有强制执行效力。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时,法院不能强制要求义务人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当事人寻求人民调解的积极性,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彻底性,还降低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之后,便成为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可以弥补人民调解制度的不足,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更好地化解了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相当于给人民调解协议加了一道“保险”。

2.2 减轻当事人诉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等原因,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要为一个案件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不少群众谈“诉”色变。为了更快捷、方便地解决矛盾纠纷,很多人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如果不进行司法确认程序,一方反悔,当初为调解所付出的努力就会前功尽弃。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所需时间及程序与诉讼相比更加简便。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和申请司法确认的过程中,当事人不需要聘请律师,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没花一分钱,就使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了同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既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又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矛盾。

2.3 有利于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为了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必须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通过人民调解可以及时、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人民调解与法院裁判案件在处理纠纷方面各有所长,但如无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人民调解协议将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会浪费人民调解资源,影响其在解决纠纷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上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为公民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而且各种途径之间应该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应有的支持、指导与监督,使各类不同的矛盾都能及时得到解决。

3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司法确认申请主体过于局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是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将无法申请确认。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需要形成一次合意,在向法院申请确认时需要第二次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愿原则,但是这种设置大大提高了申请准入门槛,限制了当事人提请法院确认的积极性,为一方当事人反悔提供了可能。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对调解协议自愿履行的,进行司法确认程序就无必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协议,如果需要共同申请的话,将不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

3.2 司法确认审查标准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义务,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何种形式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进行形式审查,法院主要对程序性的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是否正当,形式是否完备。实质审查是在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可以快捷、高效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出现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违法情况。实质审查有利于发现问题,保证法院裁定公正合法,但是如果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实质审查,将无法发挥司法确认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作用,也加重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法律对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法院适用这一程序无所适从,法官对司法确认的积极性自然降低。

3.3 诉调对接机制不完善

诉调对接是诉讼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如果想让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发挥其最大作用,那么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就应该相互配合。在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系统和法院系统属于不同的系统,因此尚未建立完善的诉调对接机制。一方面,人民调解队伍法律业务水平不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调解协议质量不过关,制约了调解协议的规范化和合法化。加上调解组织场地有限、经费有限难以满足将司法确认前期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诉调对接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这使得诉调对接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撑。在实践中,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尚未建立有效的联系平台。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还可能出现申请人利用调解协议进行虚假司法确认的情形。

4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完善建议

4.1 允许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样的规定太严苛,不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定紛止争,更好地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然而在双方当事人存在纠纷和利益对立的状态下,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要共同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就会使司法确认的适用难度加大,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协议,而只是达成调解协议拖延解决纠纷的时间,那么只要不和另一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即可,在这种情形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却得不到法律的救济。如果法律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使司法确认的门槛降低,这样就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自己的权利,更大程度地保障调解协议的顺利履行,减少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引发的诉讼,也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推进。

4.2 法律应明确司法确认审查采取什么标准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其职责在于监督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在进行司法确认时,应适当放松法律标准,避免介入对事实细枝末节的审查和认定。笔者认为,应采用形式审查和有限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且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没有必要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应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这样不但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履行。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只采取形式审查就会放任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权益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应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严格审查案件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严格审查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4.3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

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对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有着重要的影响。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是保证人民调解协议质量的关键。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调解员的准入,同时对人民调解员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法律知识。法官应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纠纷。法院应该将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中发现的问题通报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减少同类问题的出现。此外,应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和办公保障,以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和法院的职责分工,完善衔接机制,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协调建立专门的诉调对接机构,做好信息沟通工作,以便法官在审查协议时能与调解员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补正所需材料等,促进司法确认程序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 苏东.人民调解一本通[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3] 胡敏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若干问题评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4] 张自合.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

作者简介

赵灵跑(1993.08 -),河南洛阳人,所在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学历:2016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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