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06-27李冬梅
李冬梅
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不仅影响着畜牧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随着养殖业的发展进步,动物检疫关系到肉类产品的安全,也普遍受到了百姓的关注。动物检疫工作是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百姓食品安全的保护屏障,因此推动检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动物检疫现状
1.1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还涉及到工商、税务、卫生、环境、交通等多个部门,因此这是一项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仅凭畜牧部门的力量无法做到全面但是农村动物屠宰管理现状却是各单位受本部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定以及部门利益的驱使,各自为政、单独行动、很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一些行政职能被分割,甚至存在互相扯皮推脱,无法形成整体合力管理,检疫工作无法有效落实和开展,人为造成多头管理的“空档”。这种状况不仅发生有利益的方面重复管理,无经济收入的地方又出现真空管理的状况,使管理力度削弱,形成了农村动物屠宰不好管的局面。
1.2农村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率不高
目前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在乡镇都设立了产地检疫报检点,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准确率性得到很大的提高。但城乡市场供应的动物产品主要依靠各个养殖户的分散饲养,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使检疫工作面临成本高,报检率低,检疫率低等诸多困难,检疫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而且目前定点屠宰检疫的动物种类少、范围小,一些乡镇的定点屠宰检疫设施简陋,布局不合理,屠宰工艺和手段落后,检疫措施无法落实到位。加之少数检疫人员为了降低出检费用,往往不到检疫现场实施临栏检疫或者检疫只靠肉眼观察,简单加盖检疫章了事,还存在个别人员将检疫证明交由动物交易商贩,代为行使检疫程序等行为,便检疫质量難以保障。
2.建议与对策
2.1增强农民和养殖业户检疫意识
将畜禽按种用、乳用、役用按照进行分类,特别是猪、牛、羊等家畜应制定具体、明确规范的健康检疫标准,并随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狂犬病等及时调整有所侧重的检疫标准。针对各种不同的疫情对畜禽检疫规范及免疫时效期做相应调整。及时升级更新技术规范和畜禽标识,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检疫证明应与现行的五种检疫证明相符合。避免免疫标识与免疫效果不符现象。政府可以给以养殖户适当的财政补助,用于补助他们的动物进行检验检疫,提高他们检疫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恶意逃避检疫、以非法手段获取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加重处罚。以便引导养殖检疫逐步走向正规途径,减少动物养殖和经营的成本,也可以有效提高报检率;加重对违法经营活动的经济处罚,避免病死畜禽流向市场。
2.2政府部门重视动物检疫工作
产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和肉类产品食用安全的基础,严格、高效、科学的产地检疫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具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制定相应的动物检疫工作计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范畴,为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人员编制、工作设施、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劳动保护等方面予以改善,促进动物检疫科学实验研究。同时建立健全实验室体系,配备先进科学的检疫设备、交通工具、取证办案设备设施,不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以监促检”的积极作用。
2.3加大违法案的查处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结合传统宣传方式和信息时代的传媒优势,通过短信、微信、电视传媒等宣讲动物防疫、检疫知识;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等,自上而下,广泛深入地进行动物检疫宣传工作。定期组织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向养殖户讲解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做公益性技术的推广工作。向广大群众宣传《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们群众对于动物检疫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行为。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动物检疫部门配合工作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种违法活动。
(作者单位:157000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畜禽屠宰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