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擅自放行被判玩忽职守
2018-06-24谭君
科教新报 2018年14期
谭君
案件回放:2015年7月,13岁的陈元离家出走至湖北。湖北、陕西两省五地救助站展开救助,然而,在把他护送至潼关县救助站后,陈元被救助站工作人员放行“独自回家”,进而失踪。该事件于2017年4月经媒体曝光后,两救助站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调查。时至今日,陈元仍然没有回家。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8日潼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潼关县救助站副站长陈某、工作人员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但鉴于两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免于刑事处罚。
说法:根据民政部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在第三节“接送返回”中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应当由其亲属接领返回。亲属不能接领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安排接送返回。联系受助人员返家时,其家人明确表示不接收的,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前联系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和居(村)民委员会到场,请其依法维护返家人员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陈元被送到潼关县救助站后,救助站副站长随即联系陈元的父亲陈群,但是陈群拒绝领陈元回家。在此期间,陈某、张某等人分别轮流看管照顾陈元,当日下午4时许,陈元和救助站人员发生争执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副站长让王某开车将陈元送回去,在王某下楼取车期间,陈某、张某让陈元独自离开了潼关县救助站。潼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未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