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田七郎的辩论之我见
2018-06-23陈素晶
陈素晶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8)-12-0-02
《聊斋志异》中的《田七郎》这一文本曾受到赵俪生、马振方、袁世硕等先生的重视,但针对文本的评价,尤其是对其中田七郎这一形象的评价多有不同,本文一一列举各家观点并稍作评价,在前代大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即《田七郎》这篇小说实际上将矛头指向了官府的腐朽和不作为。
赵俪生先生在《读<聊斋志异>札记》中分析了《田七郎》这一文本。他认为田七郎受到富人愚弄、掉进陷阱。武承休在赵先生眼里,是一个不怀好意的封建土豪劣绅的形象,他结交田七郎纯粹是为了预防未来的患难,而田七郎锒铛入狱给了武承休操纵田家的良机,他以钱救其命,表面上是义举,实际上则是“富人成功地约制了穷人性命”。
笔者认为,这样的论断有疏漏,存在不尊重文本之嫌,论断与文本不能连贯一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富人武承休主观上是否有用金钱挟制穷人田七郎的意图?从文本出发,我们说这样的意图是找不到的。最清晰的例证就是,武承休遭遇“奴变”,其叔又衔冤而死,正义无法在官府得到伸张,他十分愤恼,想要找田七郎商量但田已经不見踪影,他的反应并不是进一步追查其下落,而是不了了之。武承休乐善好施,他没有控制田七郎的人身自由,谈何用金钱买来对方的舍命复仇行为呢?
马振方和马瑞芳先生都认为,《田七郎》这部小说中塑造了田七郎这位可歌可泣的义勇之士形象,马振方先生进一步指出,小说中反映的“义”观念是复杂的,带有封建意识的成分,有其时代局限性,在这一点上他与赵俪生、袁世硕先生看法相同。
袁世硕先生在《田七郎恩报主题的超越》中则突出了田七郎之义举的无奈性,触及了封建“义”观念潜在的无奈性。袁先生认为田母这一形象是全篇的精髓,也是理解《田七郎》这部小说的关键。这一贤母形象使小说不仅单纯讴歌舍身报恩的德行,更凸显出这种行为背后的无奈。他重点阐释了田母的两段话。第一次是当田母不同意田七郎结交武承休,理由是:“受人知者分人忧,受人恩者急人难。富人报人以财,贫人报人以义。无故而得重赂,不祥,恐将取死于子矣。”这句话有两层意思,一是在社会交往中,受人恩惠就有救人于忧难的道德义务;二是说有恩必报乃社会伦常,而田七郎作为贫民,面对富有的武承休的知遇之恩和解难之恩,不能以金钱作为回馈,只能以义举相偿。第二次是当武承休救田于牢狱之灾后,田母明言:“子发肤受之武公子,非老身所得而爱惜者矣。但祝公子百年无灾患,即儿福。”袁先生认为,田七郎如果能够有条件自救自赎,就不需要接受武承休脱狱之恩,更不需要将来舍身赴义。这句话事实上已经点出田七郎的舍身报恩既是自愿道德行为,又是有了思想准备之后,势不得已而尽道德义务(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道德枷锁)而舍命报恩,这里展现的就是一幕意蕴深沉、发人深省的社会悲剧。总而言之,袁先生的论述,主要是反思社会人际关系中的恩报问题可带来的道德绑架问题,尤其贫穷带来的“原罪式”悲剧会让贫士在这种社会伦理中陷入无奈的悲剧。
笔者认为,袁先生的论述中存在一个疏漏,“富人报人以财,贫人报人以义”这一恩报伦理并没有强制贫士以命报恩,而只是以义报恩。袁先生的论述中似乎混淆了这两点,“大恩不言谢”,需以命来偿,这只是田氏母子的道德自愿行为,也是德行崇高的贫士会面临的无奈困境,但是在文本中,武承休并没有将此作为田七郎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鲜明的强制关系并不存在,舍命复仇只是田七郎的道德自愿,这也衬托出他的高行义举。
以上评论者对于《田七郎》文本的论辩,重点集中在对武承休这一人物的评价以及田七郎以命报恩行为的评价。笔者接下来将从文本连贯性出发,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且进一步提出笔者对《田七郎》的看法。
首先,武承休主观上并没有利用田七郎的企图。首先,从结交田七郎的起因来看,小说中提到“夜梦一人告之曰:‘子交游遍海内,皆滥交耳。惟一人可共患难,何反不识?”神人之语只称扬田七郎品行忠厚、可共患难,并没有直接预言未来的灾祸,有些论者可能认为此处隐伏对武承休未来患难的谶语,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为了营造巧合、加强文本的可读性。所以武承休结交田七郎,只是慕其名之高洁,而非索其恩报。其次,武承休没有用金钱实行道德绑架,他没有要求田七郎以同等的善举报答自己。在“奴变”事发,武叔被杖毙,武承休的反应是“哀愤无所为计。因思欲得七郎谋,而更不一吊问。窃自念:待七郎不薄,何途如行路人?亦疑杀林儿必七郎。转念:果尔,胡得不谋?于是遣人探索其家,至则扃鐍寂然,邻人并不知耗。”可见,他并不要求田七郎舍命复仇,只是希望能共同谋划应对之策,而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此时田七郎已经是武承休的心腹之人。其余的例证还可以参考马振方教授对于武承休的评价。
笔者认为,武承休好义轻利,但是缺乏辨识贤愚的能力。他能识出田七郎的德行,一方面是因为神人点拨,另一方面因为田七郎本人的品行确乎高洁、十分显见。这篇小说有大小两个故事,两个故事中都有神秘事件出现。武承休结交田七郎是由于梦中神人指点,神人先指出武承休没有识人能力,虽然交游甚广但都是“滥交”,而后指出只有田七郎品行高洁、值得信赖。后来宝刀自腾一事使田武二人惊疑,但武承休不识贤愚辞退忠士、埋下林儿这一祸端。预言性的神秘事件在小说中,本就有一种“上帝视角”式的存在,而这两个小事件都明示武承休难辨贤愚的事实,而他不分忠良也间接导致后来的悲剧。
田七郎身居贫贱但德行高洁,在“有恩必报”的社会伦理和道德义务下,他的崇高道德戏剧性地带来了他的悲剧下场。关于这一点,理解的关键在于田母。田母对于武承休态度转变的关键事件在于武救田于牢狱,他已然等同于田七郎的再生父母。之前田母对武有戒心,面对他的种种“小恩”,甚至痛斥其“不怀好意”,这是因为“小恩可谢”,小恩小惠可以报偿,这样的社会伦理背后难免有利害关系。但以重金救人性命,已是“大恩”,在田母和七郎这样拥有崇高道德追求的人看来,“大恩不言谢”,因为“大恩”已经超出恩报背后的庸俗利害关系,所以田母才会希望“公子终百年无灾患”,否则七郎这样的忠义之士难免要以命相偿。庸俗利害观下的恩报伦理符合庸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为庸常生活中并不会发生危及生命之事。舍生取义的行为是在庸常社会伦理之外的,关乎个人的道德追求。前文也提到过,武承休并没有要求田七郎舍命报仇,他的高行义举是出于道德自愿,是个人的道德追求。
然而笔者要说,悲剧发生的最本质原因,不是武承休不识贤愚,也不是所谓的社会恩报伦理对贫士的挟制。根源在于官府的腐败无能和草菅人命。
小说可以根据武田二人的交情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二人交往停留在“小恩”阶段,施恩、报恩行为不断循环。第二个阶段则是进入“大恩不言谢”阶段,田七郎时刻准备着以生命为代价为自己恪守的“道德律”做脚注。在第一个阶段,德行高尚如田七郎,面对武承休资葬其妻、收其旧革、为易新服等种种善举,田七郎“终以负债为憾”,他有回报武承休的道德义务,他与人斗殴争夺猎豹,也很有可能是为了报答武,但是他“殴死人命,捉将官里去”,如果官府秉公执法,必然会处死田七郎,也就不会有后面的故事,但是官府的腐败让武承休有机会通过重金贿赂救回了本应偿命的田七郎。(读者一般都会对义士田七郎抱有好感,但这不能否认他杀人以及本应偿命的事实)。第二个阶段中,官府的腐化无能和草菅人命更为鲜明地表现出来,而这也是导致悲剧的根源所在。武承休“致书索林儿”,御史弟弟不闻不问,而后他“质词邑宰。勾碟虽出,而隶不捕,官亦不问”,此是证一;而后林儿被杀,御史将武家叔侄都上诉,武承休诉说实情但县令不理,随意判处武叔杖刑,“籤数末半,奄然已死”,此是证二。这两处事端,若有一处官府能够有所作为,也不至于让武承休义愤填膺,更不至于让忠义之士田七郎以生命为代价为其友人复仇。
这样看来,官府的无能与腐化既可以串联起全文,又可以解释悲剧产生的根源。在蒲松龄生活的时代,吏治的黑暗几乎随处可见,俨然成了让人“习以为常”的存在,而蒲松龄就这样在文本的间隙中在透露出了对黑暗吏治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