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历造假,引猎场纠纷
2018-06-21秦风
秦风
电视剧《猎场》中有一段剧情,因履历造假被发现,猎头公司陷入诚信危机。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剧情真实地发生过。一家猎头公司为某大型企业推荐财务总监,用人单位发现该财务总监伪造了资质,转而迁怒猎头公司,要求猎头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然而,现实版“猎场”最后的结局却是两败俱伤。
猎到财务总监
汶德富人才资源公司是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专业猎头公司,在全球设有多个分支机构。2012年下半年,该公司抢滩上海,业务发展势头迅猛,为国内多家企业开展人才招聘业务。
2013年7月,汶德富公司与国内500强企业浦东公司签下了《委托招聘合同》,该企业委托汶德富公司招聘各类所需岗位。合同约定,汶德富公司向企业收取的人才招聘服务费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年总收入的25%,汶德富公司应对被推荐候选人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等真实性进行核实。这笔大单,创下了汶德富公司进驻上海后的最高纪录。
一个月后,浦东公司发来了电子邮件,委托汶德富公司招聘一名财务总监,职务要求:财经名校本科以上毕业,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邮件还特别标明了“加急”字样。时间紧,要求高,在汶德富公司的人才库里,并没有合适的人选。于是,汶德富公司工作人员在人才信息网上,加班加点筛选目标,经过分析比对和资格审查,终于猎到了符合要求的人选——王丽。
王丽提供的学历证件为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毕业,2012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擅长财务,精通税务。这不正是委托方需要的人才吗?于是,汶德富公司火速通知王丽从苏州赶到上海,王丽的形象气质不错,语言表达能力也极强,面试考官对她印象不错,在资质审查时,她顺利过关。于是,汶德富公司正式向浦东公司推荐,表示已对王丽的各项资质证书及工作情况进行了核实。
出于对专业猎头公司的信任,2013年8月,浦东公司与王丽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其担任财务总监,年薪30万元。为此,浦东公司按25%比例,向汶德富公司支付了人才招聘服务费7.57万元。
虚假资质败露
王丽作为财务总监,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尤其是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并对纳税模式不断分析和调整,制订相应可行的纳税计划。
然而,王丽上任三个月后,下属却向领导反映:王丽对自己的工作性质概念不清,甚至连本应由她制作的纳税计划也让旁人代劳,在审核时从没有提出过自己的想法。闻此,浦东公司总经理专门约谈王丽,要求她独立做一份纳税计划,王丽以需要进一步熟悉公司情况为由搪塞。
2013年12月,浦东公司向税务部门报送全年报表,经过审核,税务部门认为,该公司涉税相关业务计算与核算的调整,存在诸多不合规的问题。董事会召开专门会议,向王丽提出质询,王丽张口结舌,让参会者大失所望。浦东公司只得另请高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调整和计算了涉税项目,以不小的代价化解了一场税务风险。
鉴于王丽的表现,浦东公司总经理质疑王丽的专业能力,责成人事部调查王丽的会计资质。浦东公司很快发现,王丽的上海财经大学学历、CPA(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及相关从业经历多处造假。
浦东公司总经理再次约谈王丽时,当面出示了调查的一系列证据,王丽这才吐露实言,她仅仅是会计专业大专毕业生,此前在苏州一家企业做过出纳会计。由于男朋友在上海工作,多次以真实的资质向上海公司求职却屡屡碰壁,不得已虚拟了相关证书和工作简历。
2014年上半年,浦东公司以王丽不诚信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返还委托费用
事后,浦东公司与汶德富公司多次交涉,要求猎头方承担荐人失察的责任。汶德富公司一边连连致歉,一边强调汶德富公司作为猎头公司,仅仅是为供需双方客户牵线搭桥,而是否符合条件和录用,应由用人单位审核和决定。
2017年3月,浦东公司在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汶德富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委托费用7.57万元,并赔偿已支付王丽的工资12万余元。
法庭上,汶德富公司不同意浦东公司的主张。汶德富公司法务称,作为人力资源服务的猎头公司,主要任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推荐义务。对于被推荐的人,其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核实是企业的义务,猎头公司仅在企业要求后协助核实,而浦东公司没有提出过要求汶德富公司协助核实的明确要求。
汶德富公司法务还申明,王丽入职时,汶德富对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核,且个人职场信息属于隐私范畴,无须做进一步调查,故其不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故汶德富已完成委托事项,委托费不应退还。同时,浦东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王丽的劳动报酬,不应由汶德富公司承担。
猎头公司该不该退还委托费用?法院审理认为,猎头公司通过向企业提供专业的人才推荐服务而收取报酬。双方的委托合同一般基于信任而订立,对于善意履行的要求应超过一般合同。汶德富公司作为一家具有国际背景的知名人才资源公司,浦东公司基于对其专业服务水准的信赖才与之订立合同。双方签订的《委托招聘合同》第五条第6项中约定,猎头公司有协助企业对被推荐候选人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义务。所谓协助核实,并不是要求猎头公司对被推荐人的所有信息都一一核实,也不是说在企业未明确要求其核实的情况下,猎头公司可以不作为,而是要求猎头公司的服务体现其专业水准,尽到合理的努力来核实被推荐人信息。但如果猎头公司尽到了合理的努力来核实,例如上相关官方网站或机构调查,却仍然未能发现,也许可以作为猎头公司的抗辩理由。而此案中,对于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及学历证书这种基本的客观信息,猎头公司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付出努力来审核,明显属于未尽到义务。
那么,委托方能否要求猎头公司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浦东公司主张的损失为其向王丽支付的费用。因该费用是劳动报酬,并非损失,不应由汶德富公司赔偿。
2017年9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决汶德富公司返还浦东公司委托费用7.57万元,驳回了浦东公司要求猎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以案说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第十三 条规定: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据此,个人在职场的信息属于公共事物、群体事务、单位事务的范畴,个人职场的诚信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范畴。
编辑 吴忞忞 mwu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