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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亟待理论创新

2018-06-11刘瑞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4期
关键词:创新理论

刘瑞生

摘 要:本文通过提出“惩治腐败亟待理论创新”的命题;对时事现实背景的说明;指出理论创新统一思想的必要性;剖析滋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明确提出了惩治腐败理论创新的三个核心内容:以人为本择官治腐;区分对待,官、腐同惩;倡廉防腐,有腐必反。具体说明和分析了“择官治腐”中“为官择人而治,为人择官而乱”的深刻内涵;具体阐述了区分对待“官、腐同惩”的道理,尤其揭露了腐败者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由,阻止反腐的具体技俩,指出了“官”难治“腐”的原因,提出了对反腐不作为之官要区分对待,“官、腐同惩”的命题,冒世俗之大不韪,提出了改“反腐倡廉”的口号为“倡廉防腐,有腐必反”的理论依据和社会公民便于接受的事实,说明了“倡廉”之手段,要达“防腐”之目的和“有腐必反”的道理。

关键词:惩治腐败;理论;创新

中国共产党巍然屹立于世界东方民族之林九十年。回顾总结建党九十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历程,及其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既有欣慰,也有心悸,更有期盼。欣慰的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来之不易的成果,更有丰富多彩的正反教材和经验;心悸的是腐败行为压住葫芦起了瓢,“擒贼先擒王”,一些高级党员干部接受组织审查后,他们“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期盼的是我们的党能够在惩治腐败上理论创新,由此来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 现实背景

中国共产党从她建立之日起,就举起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旗帜,同时,建党九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惩治腐败斗争的脚步。然而当前,腐败现象已成为我们党驱体上的毒瘤,严重威胁着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安全。腐败行为由小而大,由少而多,控制和治理腐败成为当今政治和经济领域的一个焦点。

2 原因分析

2.1 中国处于更加深刻的改革之中,处于追求更加广泛的开放之中,处于更快发展的奋进之中。惩治腐败,迫切需要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发展,已有的实践现在的实践,未来将要进行的实践,都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需要破解的重大理论问题。且不说对原有理论、思想的把握是否准确、完整、系统,就是原有理论、思想中的一些观点,已很难诠现实,推动未来。在坚持和继承的基础上,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已显得尤为迫切、尤为重要。而且,我们时刻不会忘记邓小平同志的政治嘱托,更不会忘记恩格斯的教导:“一个民族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的思维”。

正是基于这样的形势,这样的压力和这样的心理,我们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理论创新的课题,以期在理论的创新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2 笔者通过对经营管理者腐败现象大量案件的分析和新闻媒体对这些问题报道的分析研究中发现,深感惩治腐败亟待理论创新

管理腐败行为作为一种故意行为,当然是腐败行为人能获得利益或好处,诸如收取回扣、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过分的在职消费等,这种利益或好处远远超过经营管理者在腐败行为中付出的全部本钱,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现象才可能发生,否则,管理腐败行为就不可能产生。因此,收入远远大于支出是产生腐败的必然。

伴随腐败现象的发生和暴露的同时,我们不断通过法律、法规来查处,但仍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暴露出来,所以也未得到查处。这就使腐败者必然在追求金钱和物品利益中通过收支衡量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具体地讲,滋生腐败行为的原因可概括为:一是法制不健全,各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二是惩治力度较弱,惩治的威慑力小,不足以给予毁灭性打击;三是经营管理者权力越大,地位越高,他们进行腐败行为的所得就越高,而付出的就越低。把问题调查清楚了,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自然就在其中了。当然,在此过程中必须依法处理好惩治腐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要统筹兼顾。

3 理论创新有基础也有内涵

从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起,习近平总书记连续5年出席中央纪委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强烈的使命担当、坚强的政治定力、顽强的意志品质,有力地领导和指导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壮阔实践。5年间,《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等专著出版,为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

4 理论创新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择官治腐;区分对待,官、腐同惩、倡廉防腐,有腐必反”

4.1 以人为本 择官治腐

如果选官的机制出了毛病,選出的净是嘴上说一套,实际专干作秀、忽悠之事的“人才”,那么官场必然“前腐后继”。

宋代杨万里指出“宁以事胜人,无以人胜事”,“以一官任数事,居官者日无余暇,而身无余力,心无余思”,反之,“数人而居一官,则不竞其公而竞其私;数人治一事,则任其公而不任其责。”宋太祖赵匡胤也指出“吏多难以求治,禄薄未可责廉”,所以我们当要是消除“冗员重费”,以求“省官益奉”。否则,这些冗员必然无事生非,这“非”其中必有腐败行为!这样的官员越多,国家就越积贫积弱。所以欲宽民生,必汰冗员;凡不急之官,无用之“衙”,可罢则罢,可并则并,这样才会政事兴,民业定,天下太平!

4.2 区分对待,官、腐同惩

惩治腐败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但绝不能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由,真正剜却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心头肉,来补得腐败分子留下的眼前疮。这是腐败高官庇护腐败下属猎枪里最有效的子弹!他们往往会因此而躲过原地疏而难漏的恢恢天网,虽然最终也必倒于异地的枪下。

为官者并非全都懂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真正敢于惩治腐败的官员,当他们遇到惩治腐败和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时,往往难解二难推理的腐败命题:治腐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治腐还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为难之中就睁一眼闭一眼,下看上,上再看上,全党看着中纪委,最后来看党中央。如果我们的党没有一个完整的惩治腐败理论创新体系,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明明有人发现腐败,但谁敢对此横刀立马?新的体系要明确:为官必须治腐,腐在眼前而无动于衷,这样的官光拿俸禄养其何用!所以必须区分对待,官、腐同惩。

4.3 倡廉防腐 有腐必反

提出这一命题源于教育心理学原理。过去,我们一直提出的口号是“反腐倡廉”,而这一口号的提出稍有弊端:一是反腐责任主体不明确,谁来必须反?不反又怎样?二是“反”字当头,在“文革”中给人们留下了致命的烙印。一“反”矛盾就由人民内部矛盾而激化为敌我矛盾,叫人心理上不敢接受。腐败分子之所以敢光天化日之下操作腐败行为,甚至“笑不腐之贫”而“暗示腐败之昌”,原因就在这里,更有甚者,由此而衍生出一套新腐败论:“当官的谁人屁股下面是干净的!”所以,凡小腐者绝不改碰大腐者,除非揭露与被揭露者之间有如杀父夺妻卖子之仇。所以我们应改“反腐倡廉”为“倡廉反腐,有腐必反”。“倡廉”可以使人与人之间尚有提醒和被提醒,劝告和被劝告的余地,把腐败消除在萌芽之中;并通过“倡廉”来“逼”人人“防腐”,这样“倡廉”成为手段,“防腐”成为目的,这才是我党的本义。也只有这样,反腐倡廉才能由逼着“给我上”而变为自愿“跟我上”。当然一当有腐,理当必反,这是我们必下的决心。

所以,我们不仅要把“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写在中共领导的报告中,写进党中央的文件里,更要写在哲学的旗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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