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刑事政策调整依据与路径探讨*
2018-06-11任娇娇
任娇娇
(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 400044)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伴随自由贸易、便利通讯和便捷交通,已逐渐突破国家地理空间限制,并渐次扩展至全球。当前,我国应对毒品犯罪的基本对策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与重刑惩治策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然而,禁毒刑事政策并未起到良好的预防与惩治毒品犯罪的效果,我国的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禁毒刑事政策实施目标与实际效果的背离,说明政策制定者在制定与调整该刑事政策时,既未全面把握影响毒品犯罪的因素,亦未厘清毒品犯罪者如何回应禁毒刑事政策。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认为,要想深化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就必须了解犯罪对惩罚犯罪的信息反馈。[1]P219美国学者麦科伊也说过:“如果无法明晰毒品犯罪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反馈机制,则可能会导致无效甚至起反作用的禁毒刑事政策出台。”[2]P237-255由此可见,剖析影响毒品市场运行的因素,以及毒品犯罪者回应机制,是合理调整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的前提与基础。
一、影响我国毒品市场运行的因素
(一)毒品市场研究的基础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行为在本质上是交换,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毒品市场。从社会学角度而言,毒品犯罪者之间的交换使毒品市场秩序得以形成与维持。易言之,交换是毒品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动力,而毒品市场则是毒品犯罪者的活动空间。可以说,社会交换论与犯罪市场论是毒品市场研究的理论基础。
交换是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因而,人们对交换的理解自古就有。人类社会中既有受社会观念影响的经济交换,亦有纯粹的社会行为交换。如何精确地解释人们之间的互动,对研究者来说构成挑战。而社会交换论,无疑是一种极具开创性的理论。首先,交换被视为经济行为的重要表现方式。因此,交换概念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所青睐。亚当·斯密认为,把一己之生产物与他人互通有无是人的本性使然。[3]P18马克思以商品交换为研究起点,分析社会结构。[4]P71-77此外,在新古典经济学者看来,交换关系是市场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因为,它不仅是交换占有物的方法,亦是控制个人行为方式与组织人们协作的方法。[5]P43-44其次,在人类学家看来,交换过程会产生复杂的社会结构,并影响社会整合。英国著名人类学家弗雷泽指出,在交换过程中,人们根据其获取商品的难易程度区分出不同群体,并形成权力与威望的差异。[6]P36-45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交换范围超出双方当事人的间接交换模式,可以维持并扩展社会网络。[7]P38这种观点为之后的交换网络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最后,现代社会交换理论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霍曼斯、布劳与埃莫森是其典型代表。社会交换理论的集大成者是霍曼斯,他将经济学与行为主义心理学相结合,构建了行为主义交换论。霍曼斯把社会交换定义为至少两个人之间有形或无形、有酬劳或有付出的行为之间的交换。人类会对奖励报酬或惩罚作出反应,因为他们希望自己的投入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收益。[8]P47-58美国学者布劳从社会结构视角研究社会交换过程,提出了结构主义交换论。他亦将追求报酬看作是人们行动的动机与社会形成的基础。[9]P28埃莫森将交换理论与网络分析相结合,进而提出了社会交换网络分析论。他以二方互换为研究起点,并将研究视域扩展到交换网络。他认为,交换网络是由各种各样、相互影响的交换关系组成的,在不同的交换网络中,权力与社会结构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10]P35
交换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存在形态,亦影响着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与变化。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与延伸,其含义也扩展至所有的交换行为。而犯罪,亦是一种交换行为。鉴于社会交换理论对交换行为的强大解释力,该理论可以成为毒品市场研究的理论基础。毒品市场活动的开展以交换为中心。一方面,进入市场流通的毒品具有交换价值。交换行为表现在,毒品制造者、贩毒组织与零售者以营利为目的,向毒品消费者出售毒品,从而实现毒品向消费终端移转,钱财向贩毒组织回流。此种交换行为,即为典型的受社会因素影响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交换过程塑造了毒品市场的运行模式与格局,并影响市场参与者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变化。在毒品与钱财的交换过程中,市场参与者根据其获取毒品的难易程度区分出不同群体,进而形成不同的市场层次。
犯罪市场论也为毒品市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20世纪60年代,美国芝加哥大学一批经济学者将交换论与市场概念,引入犯罪学领域,研究交换行为对犯罪生成的影响,进而提出犯罪市场概念。我国学者紧随其后,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犯罪活动。1990年,储槐植教授首次提出犯罪场概念,并将其视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其实,这种关系可以被理解为交换关系,即行为人认为实施某一行为很有可能获得报酬,他便倾向于实施该行为。犯罪场是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促成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背景。背景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侵犯对象因素、社会控制疏漏。这些因素需要通过潜在犯罪人的主观意志起作用。因而,犯罪场是主体与客体相交融、客观与主观相结合、存在于潜在犯罪人体验中的特定环境和条件。[11]P255-256犯罪既需要“场”(市场环境),也需要“市”(市场机制),有了市场便会有市场犯罪。1993年,我国学者皮艺军教授受犯罪场论的指导与启发,提出犯罪市场概念。他认为,犯罪市场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犯罪赖以生成和活动的空间。[12]P370而市场犯罪,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商品劳务交换为特征的犯罪。[13]P23-29台湾的经济学者将经济活动分为四类,即地上经济、违章经济、漏税经济与非法经济。其中,漏税经济与非法经济属于地下经济。他们认为,之所以出现地上经济与地下经济的分野,原因在于国家的出现。在城邦出现之前,人们将生产的物品自己消费或以物易物,无需缴纳赋税,也不受政府管制,因而无所谓地上经济与地下经济之分。及至国家类型出现,政府为支付维护安全与福利的各项支出,而向人们征税;为维护社会秩序与人民福祉,而对某些不法经济活动加以管制。但仍有人为了逃避税收负担或政府管制,而隐匿其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地下经济就此产生。[14]P3-4
毒品市场受供需法则支配,可以说,毒品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犯罪。在毒品市场中,毒品消费者决定了毒品的需求,毒品贩卖者决定了毒品的供给,而毒品价格是由所有买者与卖者通过在毒品市场上的相互交易而共同决定的。随着我国吸毒人数上升,毒品亚文化泛滥,市场上毒品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需求方处于劣势地位,供应方主导交易价格。毒品市场受市场机制支配亦解释了法律干预对毒品市场影响较小的原因。再者,毒品种类有传统与新型之分,因此,毒品市场亦有传统与新型之别。传统毒品市场与新型毒品市场彼此独立,存在诸多不同点。也就是说,区分与比较影响两类市场运行的因素,可以为禁毒刑事政策制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调整思路。
(二)影响我国传统毒品市场运行的因素
保利等学者在全面分析国际海洛因市场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禁毒刑事政策、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地理因素,共同影响国际海洛因市场的分工(如下表所示)。[15]P236但是上述三因素对海洛因市场的形成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影响程度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一国禁毒刑事政策的严厉程度与实施情况是决定毒品制造国形成的关键因素。而影响毒品运输国形成的关键因素在于,该国与毒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地理上或商业上的联系程度。毒品消费国的形成则主要受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影响。该结论为研究我国传统毒品市场运行的影响因素提供理论框架。
表:海洛因市场制造国、运输国与消费国形成的决定性因素
注:对决定因素的重要性排序,从最小(+)到最大(++++)。
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经历了从无毒国转变为毒品运输国,再到毒品运输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的转型。详言之,通过建国初期的大规模禁烟运动,中国政府自1953年起便宣告自己成为无毒国。[16]P101这种状况基本上持续到了改革开放前夕,这20多年来,中国基本上是与毒品绝缘的,仅在边境地区有零星涉毒现象。[17]P231伴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打开,毒品问题随之而来。自改革开放至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以毒品运输国自居,但毒品犯罪并未引起国家的足够重视。90年代以后,随着毒品缴获量与吸毒人数的日益高涨,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我国在国际毒品市场中的地位。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便从单纯的毒品运输国转变为运输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
我国传统毒品问题愈演愈烈的导火索在于,地理因素对我国传统毒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较为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与毒品制造国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邻,是决定毒品运输国形成的关键因素。中缅边境地处热带,植被茂密,边境线难以分割,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后边境贸易日趋发达,致使我国成为金三角地区毒品流向国际市场的中转国。另一方面,毒品运输国市场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任何一个国家均无法在毒品过境时独善其身。雁过留影,毒品入境无疑为一国从运输国转化为消费国带来了极大的可能性。[18]P71
毒品文化的流行加速了毒品消费群体的膨胀。公众人物吸毒为社会大众提供错误示范,引起民众好奇心,使人们放松对毒品的警惕。而且,随着互联网等新兴传媒的兴起,毒品文化的传播进程加速。视频网站、贩毒网店,以及社交软件的出现,使人们接触吸毒信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就目前形势来看,毒品使用行为已经超越了个人精神愉悦的范畴,成为一种追求时尚与社会交往的手段。特别是大麻等“软性毒品”的流行,使人们对传统毒品的戒备感降低、接受度提高,进一步促进了毒品的流行与消费。[19]
毋庸置疑,刑事制裁是传统毒品市场参与者最昂贵的成本。由于我国实行严厉的禁毒刑事政策,特别是“天目”铲毒行动卓有成效,因而,我国境内仅存在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问题。但是,受到地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我国成为传统毒品的运输国与消费国。
(三)影响我国新型毒品市场运行的因素
传统毒品供给主要依靠特定的国家与地区,因此,传统毒品市场有了制造国、运输国与消费国的分野,国际分工相对明确。但是,新型毒品市场则呈现出自给自足、自产自销的趋势,即各国已形成国内统一毒品市场,但国家间毒品交易与流通亦非常活跃。
新型毒品制造工艺的特点,以及新型毒品运输路线对传统毒品运输路线的承继,决定地理因素对新型毒品市场的影响日渐式微。申言之,新型毒品制造已经完全摆脱气候、阳光、水土等自然因素的限制,仅需一些器械与化学品便可合成毒品。再者,新型毒品走私者、运输者不需要开辟新的运输线路,而是沿用传统毒品运输线路,因而,新型毒品运输受地理因素的影响相对较小。
在社会经济层面,经济发展水平是新型毒品市场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愈发达地区新型毒品市场形成愈早。世界禁毒报告显示,尽管北美和大洋洲新型毒品的使用率保持稳定,但亚洲新型毒品市场有所增长,尤其在东亚和东南亚。另外,非洲市场也在不断形成,该区域的苯丙胺类兴奋剂估计年度流行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20]xiv在我国,一地新型毒品的流行程度亦与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经济愈发达地区,新型毒品滥用情况愈严重。在社会文化层面,吸食新型毒品作为一种巩固社会网络、融入社会群体的手段,已成为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争相追捧的对象。新型毒品吸食者将吸毒视为正常的生活方式,而与吸毒者的社会网络有一定交集的个人,则处在毒品亚文化外围,这类吸毒高危群体极易将吸毒视为社交手段,为了巩固个人社会网络而吸食毒品。正如帕克所言,吸食毒品“正常化”意味着对毒品亚文化的认同感已从处于社会边缘的亚文化群体扩散到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中来。[21]P152
新型毒品制造工艺的隐蔽化决定了,即便在推行严厉禁毒刑事政策的国度,人们也可以制造大量新型毒品,实现毒品的自给自足。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合成毒品仅是丰富了一国毒品市场中的毒品类型,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可以说,尽管禁毒刑事政策对新型毒品市场结构与制贩组织的规模造成影响,但不能抑制一国新型毒品市场自产自销格局的形成,新型毒品制贩活动愈加猖獗。
二、我国毒品犯罪者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
(一)我国传统毒品犯罪者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
禁毒刑事政策是影响毒品市场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反过来,毒品犯罪者通过观察禁毒刑事政策的实施情况采取相应的回应措施。首先,传统毒品制造者对我国“天目”严打整治行动的回应表现为,我国境内传统毒品的来源,既有境内制造的,也有从境外走私的。其中,国内制造的传统毒品数量较少,只占到毒品市场份额中很小的一部分,而多数传统毒品依靠从金三角地区走私进入我国境内。详言之,我国自2004年起开始实施 “天目”铲毒行动,该行动利用遥感技术监测非法毒品原植物种植活动。如果卫星遥感仪器观测到毒品原植物种植,司法机关便会及时将其铲除并将毒品种植者绳之以法,从而使刑罚的及时性与确定性得以体现。为了规避风险,我国仅有少数人进行零星毒品原植物种植活动,总体来看,我国境内的毒品原植物种植不成规模。[22]但是,国内毒品原植物种植现状并未湮灭中国籍华人参与传统毒品制造的热情,一些华人选择前往金三角地区从事毒品制造活动。在该地区,中国籍华人扮演多重身份,他们提供资金、易制毒化学品,并管理毒品市场运作、负责毒品出口事宜。[23]P102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毒品运输的中国通道得以开启。可以说,在金三角从事毒品制贩活动的中国籍华人加速了我国从无毒国到毒品运输国,再到毒品消费国的转型。
其次,面对此起彼伏的严打整治行动,传统毒品贩毒组织由寡头垄断转向分散化,组织所在地由金三角地区转向我国境内,组织规模逐渐缩小。国外被打小打散的贩毒组织借此契机让渡对毒品市场的垄断权力,国内一大批小规模贩毒团伙迅速组建,并有序地瓜分了国内毒品市场。[24]P205-226自此以后,我国毒品市场呈现出市场区隔化、分散化的特征。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转变后的贩毒组织有其独特的自我保护机制。一方面,贩毒组织切断自己与毒品零售者、马仔之间的联系,并将自己与毒品隔离开来。另一方面,毒品批发团伙尽量不诉诸暴力解决纠纷。贩毒组织规模的变化以及自我保护机制的形成并非晚近才出现,亦非贩毒组织的首创。早在18世纪的欧洲,就出现了大型犯罪集团解体,以少于五六人的小团体为单位进行更为隐蔽的犯罪活动,他们更少使用暴力,并尽量避免流血风险。[25]P84由此可见,贩毒组织对自身结构的重新整合,以及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是其对严打整治行动的回应。
再次,传统毒品运输方式经历了从批发者亲力亲为到马仔运输,再到马仔运输与物流运输并重三个阶段。其中第一次转向体现了毒品市场参与者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第二次转向则是毒品犯罪者利用我国邮政法落实不力的漏洞,拓展新的运输方式。两次转向均起到了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成本支出,并提高毒品市场效率的作用。详言之,20世纪80、90年代,贩毒者亲力亲为前往中缅边境购买毒品。[26]P24随着毒品问题的日益猖獗,国家开始关注毒品犯罪,制定严刑峻法、开展严打行动,并施重刑严惩毒品犯罪者。作为对国家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贩毒者不再亲力亲为,而是雇佣马仔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运输毒品,以规避风险,此为毒品运输方式的第一次转向。毒品运输方式第二次转向则表现为贩毒者利用邮政、物流等合法方式实现运输毒品的非法目的。21世纪以降,邮政、快递、物流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新事物在产生之初,总会经历法律滞后与执法不严的窘境。尽管《邮政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履行收件验视义务,但是,该条规定一直被流于形式,在实践中未予执行。再者,快递实名制寄递制度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邮政与物流寄递渠道收寄不验视、不安检、可匿名的漏洞被贩毒者利用,因此,通过邮包、快递、物流邮寄毒品已成为一种与马仔运输并重的运毒方式。利用物流运输实现人货分离,既规避了风险,亦加速了毒品的流通速度与流通效率,大大扩展了毒品市场规模。
最后,为规避风险,传统毒品零售者采取转移贩毒地点、大宗贩毒转为零包贩毒等反侦查措施予以回应。具体而言,一方面,贩毒地点由热点区域分散开来。在毒品零售市场形成之初,公安机关并未意识到毒品贩卖问题,因而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止。因此,贩毒者往往聚集起来贩卖毒品,人们也常常到固定场所购买毒品,长此以往,毒品贩卖聚集地就成为贩毒热点区域。公安机关通常能够迅速地对热点区域作出反应,通过开展严打整治行动打击毒品犯罪。为了规避严打整治行动,贩毒者分散开来,并采用相对隐蔽的手段贩卖毒品。另一方面,贩毒方式由大宗贩毒转为零包贩毒。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且,贩卖毒品罪在量刑时以贩卖毒品数量的多寡,作为独立的量刑标准。换言之,贩卖的毒品数量越少则对应的刑罚越轻。因此,贩毒者从大宗贩售转为零包贩售,以回应刑法规定。
(二)我国新型毒品犯罪者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
首先,自1991年起至今,我国的新型毒品制造活动经历了萌芽落脚期、本土扩张期与制毒猖獗期三个阶段。三阶段的发展与演进充分体现了制毒者利用法律漏洞研发新的制造工艺,转移制毒地点,从而使其在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对抗过程中占据上风。一是,在制毒原材料的选取层面,制毒者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新型毒品,并在国家对其实行管制以后,积极寻找其他替代原材料。二是,在制毒工艺“创新”层面,制毒者穷尽化学与物理方法不断升级制毒工艺,以减轻环境污染、提高毒品产量,制毒模式亦从家庭作坊式转变为规模化生产模式。三是,在制毒地点的选取层面,在地理区位选择上,制毒地点从闽粤两省辐射到沿海地区的周边省市,继而转移至内地地区;在具体地点选择上,从制造地点固定化转变为分段、分离模式。可见,新型毒品市场是新兴事物,公安机关仍在试图认识与把握其犯罪规律,存在执法滞后的现象。新型毒品制造者正是充分利用法律漏洞与执法滞后,迅速扩张新型毒品市场。
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的实施不但影响到国内的新型毒品制造行业,亦影响到金三角地区新型毒品市场的形成与运作模式。具体而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金三角地区海洛因走私入境的行为,造成该地区海洛因销售触礁。金三角地区不得不进行毒品经济转型,由传统毒品制造转为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制造共存。[27]P86-87加之,当时我国禁毒刑事政策将毒品走私入境问题作为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忽视制毒物品走私出境问题,致使我国成为金三角地区制毒物品的主要供应地,促进了该地区新型毒品制造业的兴起。国内新型毒品市场的迅速扩张,以及金三角地区新型毒品制造业的兴起,致使我国新型毒品来源呈现出以境内制造为主、境外走私为辅的格局。
其次,新型毒品贩毒组织也经历了由寡头垄断转向分散化,组织规模逐渐缩小的过程,反映其对禁毒刑事政策的回应。在2013年底“雷霆扫毒”行动开展以前,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是国内最大的新型毒品批发地;在扫毒行动结束之后,这种家族化、公开化的模式被打破,毒品犯罪热点区域亦被打散,未被逮捕的制毒人员分散开来,到临近县市从事隐蔽式的制贩毒活动。[28]相比之下,新设立的贩毒集团规模有所限缩,隐蔽化程度更高。再者,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新型毒品贩毒组织核心成员雇佣少数信任的人在偏僻地区建厂,亦是他们实行自我保护的方式。
最后,我国的新型毒品零售市场可类型化为封闭、半开放与开放毒品市场三类。各类毒品市场零售者均有其独特的法律风险规避机制。在封闭毒品市场,毒品交易发生在彼此熟识的买卖双方之间,对外的封闭性使其能够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半开放毒品市场对特定空间内的人开放,主要表现为娱乐场所内部的毒品交易。经营者设立隐蔽包间专供吸毒者吸食毒品所用,并在警方查缉之时,为吸贩毒者通风报信;贩毒者往往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小额贩售毒品,以期将风险降至最低。[29]P61-62在开放的毒品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与吸毒聊天室皆可以成为贩毒平台。为了规避风险,贩毒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暗语、行话吸引吸毒者购买毒品,而吸毒聊天室则是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三、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理念调整
毒品市场运行受禁毒刑事政策、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以及地理因素的综合影响。由此,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理念调整应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禁毒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但应当包含刑事制裁措施,还应当考虑国内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二是依据毒品犯罪者对禁毒刑事政策的信息反馈,并探寻相应的治理策略。
(一)从国家本位到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治理理念
现阶段,我国采取国家本位犯罪控制理念,即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和重刑惩治策略,以此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然而,该理念忽略法律制度或惩罚制度以外的一切与犯罪现象有联系的因素。[30]P7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以及地理因素亦是毒品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些因素受社会非正式控制方式调节与控制。因此,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理念应当转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积极扩大社会在犯罪治理中的参与度。储槐植教授曾精辟地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转向国家和社会联手治理犯罪,这就需要以国家为本位控制犯罪理念向“国家·社会”双本位的治理犯罪理念转变。[31]P465-466易言之,刑事政策努力突破传统的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以外寻求更广泛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建立一个既综合又分散的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体系,并努力把刑事政策提高到社会政策的高度加以贯彻执行。[32]P108
“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治理理念呈现出开放性、多元性与合作性特征。所谓开放性,公共事务管理系统向社会开启,凡是有助于公共事务管理的力量都可以进入到这一管理系统中。所谓多元性,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由政府扩展到社会,包括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33]所谓合作性,国家不再是自上而下地辖制社会力量,而是与社会力量在同一平台上进行充分协商、平等沟通、协同行为,共同致力于公共事务管理。[34]P180-181
可以说,“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治理理念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多数学者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总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统摄其他所有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实践中发挥着纲领性的指导作用,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乃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35]P93马克昌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方面,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即用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来实现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由于刑事制裁只是刑事政策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环节之一,因此,在刑事政策总的思想指导下,刑法才能与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相配合、相协调。[36]P58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而言,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方式综合运用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的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求综合运用司法打击与社会治理措施,发挥法规制约和道德感召双重力量,把治安问题视为社会病症,分清症候、对症下药、辨证施治。司法打击要“硬”,控制毒品市场,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贯彻宽严相济,注重刑罚轻缓化。社会治理要“软”,走群众路线,提高社会的非正式控制能力,实现耻感重建。法规制约就是要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规范来产生作用。道德感召则是通过道德规范、行业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风俗、宗教戒律等法律以外的东西来发挥作用。[37]P46
(二)从严惩个案到控制市场犯罪治理理念
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因而,上世纪初以降,各国均在积极寻求毒品犯罪的应对之策。一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以及各国禁毒刑事政策的内容,随着人们对毒品问题与毒品犯罪认识的持续深化,而不断发生变化。至此,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控制市场与减轻危害两种禁毒理念。我国的禁毒刑事政策以毒品为侦查线索、以个案为打击目标。这种做法忽视了毒品犯罪的市场化和场域化特征,因而难以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控制毒品市场理念能够纠正禁毒刑事政策实施对象单一问题。
联合国在国际禁毒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国际组织相继颁布了三个禁毒公约,主要包括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以及198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三大禁毒公约勾勒出国际间毒品管制的策略方针,即“三减”政策。该政策包括减少供应、减少需求与减轻危害。“三减”政策是控制毒品市场与减轻危害理念最直观的反映。
此外,国际毒品政策组织(International Drug Policy Consortium)提出禁毒政策指引,明确五项禁毒政策原则,对各国禁毒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了针对性的指导。一是禁毒政策应基于明确的论据。在过去十年中,国际与各国禁毒政策的推行并未取得明显成效。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国际组织与国家在制定禁毒政策时,往往是基于意识形态、政治及外交上的考量,而不是以追求人类福祉与健康为出发点;仅少数国家会审慎评估国内毒品犯罪情况,制定合理有效地禁毒政策。二是禁毒政策的焦点与优先性应由减少毒品市场规模,转移至减少负面效应。20世纪以降,国际禁毒公约与各国禁毒政策以减少毒品供给为核心。然而,毒品制造机制呈现出多样化与灵活性,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抑制毒品市场规模的能力受到局限。加之,减轻毒品危害的目标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因而,禁毒政策的侧重点应当有所调整。三是减少毒品供应的努力,不应着重惩罚毒品原植物种植者。国家间强制铲除毒品原植物行动或推行替代种植计划,仅在短期内切断毒品来源,从长期来看,并无实际成效。协助改善毒品种植地区的整体经济与政治状况,是更为人道的方式。四是减少毒品需求的努力,不应着重惩罚毒品滥用者。在法律上,一些国家将毒品滥用者视为犯罪者。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侵犯人权,而且未取得良好的戒治效果。正确的做法是,将吸毒者视为病人,对其采取医疗戒毒措施,并尽可能将吸毒危害降至最低。五是政府在与社会团体讨论与传授禁毒策略时,应建立开放与建设性的关系。政府单方面介入毒品犯罪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与社会联手共同致力于毒品犯罪预防与治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政府与社会之间不能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当是开放、协商、合作的关系。上述禁毒政策指引五原则,反映了控制市场与减轻危害理念,但更强调减轻毒品危害。
控制市场与减轻危害禁毒理念不仅在国际公约与国际禁毒原则中得以贯彻,亦体现在各国的禁毒刑事政策之中。由于法律文化背景与民族传统的差异,各国对毒品的认识与态度有所不同,其禁毒刑事政策亦呈现出不同的侧重点。美国的禁毒刑事政策以毒品市场控制为重点,而欧盟的禁毒刑事政策则以减轻毒品危害为目标。[38]P149我国的禁毒刑事政策目标在于预防与治理毒品犯罪,因而毒品市场控制理念对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理念调整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四、我国禁毒刑事政策具体调整
在国家·社会双本位犯罪治理和控制毒品市场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禁毒刑事政策实施对象应由毒品犯罪人扩展为毒品市场;实施手段由单一的正式控制转向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相结合;具体适用由严打整治、重刑惩毒转变为毒品市场控制与刑罚轻缓化。
(一)我国禁毒刑事政策实施对象调整
在我国,禁毒司法实践主要关注个人、个人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个人导向致使严打整治行动以毒品为侦查线索、以个案为打击目标。然而,以个人与个案为打击对象的禁毒刑事政策未能取得良好的禁毒效果。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以下两点,一是毒品犯罪以毒品市场为依托,毒品市场受供需法制的支配。而禁毒刑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司法机关不了解毒品市场运行现状,以及贩毒组织发展模式等问题,因而导致该政策的失效。[39]P16可见,司法机关仅就案论案,不从整体上把握毒品市场运行现状与贩毒组织运行模式,就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禁毒刑事政策,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毒品犯罪。可以说,毒品市场状况是禁毒刑事政策制定与调整的依据。二是,社会经济文化因素会对个人参与毒品犯罪或滥用毒品产生影响,个人行为深受社会规范的影响与制约,反过来,个人行为亦影响社会规范与集体行为的形成。因此,改变错误的集体与社会规范,倡导正确的社会规范,有利于从总体上预防与遏制毒品滥用和毒品犯罪。综上,在我国,毒品市场运行现状与社会环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统筹依据,其中,毒品市场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场域,社会是预防毒品犯罪与毒品滥用的场域。
从毒品市场治理视角来看,供需法则为禁毒刑事政策的制定与修正提供了基本的经济模型。依据供需法则,毒品需求是毒品市场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原动力,因此,控制毒品需求市场是关键。要想减少毒品滥用存量与增量,应当全面摸排吸毒人员情况,建立有效的戒毒体系,并开展吸毒预防活动。在毒品供给市场控制层面,应将毒品市场各个层级均当作刑事司法打击的对象。毒品从制造者到消费者的流转需要经过批发、运输与零售三个环节,相应地毒品市场亦有三个市场层级,毒品批发、运输与零售层级统一于毒品市场之中。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恰如河流的上游与中下游之间的关系,因此,毒品市场治理亦如同河流治污一样。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堵截毒品批发市场,可使毒品底层市场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维持;反之,司法机关控制毒品零售市场,可使毒品交易无法实现资金回流,从而重创毒品批发者。
从社会环境优化层面来看,应当在社会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规范。吸贩毒行为是个体社会化的产物。年轻人将消费一定的物品看作是实现自我价值、获得他人认同的一种方式,例如,消费时尚、音乐与毒品。[40]P61勒普顿认为,个人往往是在社会与文化背景下理解与探讨风险,[41]P24因为,风险受社会关系背景下人际交往的影响。[42]因而,社会规范对毒品之赞成或否定,直接影响个体对毒品的态度与看法。在毒品亚文化泛滥的今天,由于个人缺乏对亚文化的抵御能力,亦为吸贩毒行为的社会化进程助力。换言之,当个人处于正确社会规范的引导下,就会对吸毒行为持反对态度,并有较强的行为控制能力,从而形成拒绝毒品的理性决策。可见,培养的正确社会规范,可以起到预防毒品滥用与毒品犯罪的作用。
(二)我国禁毒刑事政策实施手段调整
刑事制裁手段是预防与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手段。同样地,非正式控制方式在古今中外各个国家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控制、秩序维持与行为规范功能。因此,政策决策者在制定打击犯罪或维持社会秩序的方针政策时,不仅要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更要重视社会非正式控制方式的作用与价值。
面对多年积累的严重且复杂的毒品犯罪现状,我国应当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对策。中医有言,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在禁毒治标上,通过查办犯罪案件来阻止毒品问题的蔓延势头,减少犯罪存量、遏制犯罪增量,转变社会风气;通过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实现量刑公正,培育人们的法意识与法感情,为禁毒治本创造条件。在禁毒治本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毒品预防与打击活动,并恢复社会的非正式控制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与最后手段性的特点,加之,惩罚是国家施加的外在强制力,其能否对犯罪者产生内在影响,产生影响的程度如何是不确定的,因此,正式控制方式应当被限制适用。而伦理道德、集体规范等社会非正式控制能力才是治本之策。因为,羞耻心的唤醒、道德修养的提升等内在品质的培养,是降低犯罪率与提升刑法效能的一剂良药。
可见,作为替代物的其他类型的社会控制越多,法律的数量就越少。社会控制的有效性越高,对法律的依赖性就越低。[43]P90我国禁毒刑事政策的实施手段应当从单一的正式控制方式转向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方式并重。
(三)我国禁毒刑事政策适用调整
我国禁毒刑事政策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在禁毒领域的具体征表。因而,在禁毒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应当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以控制毒品市场代替严打,以刑罚轻缓化代替重刑主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具体到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要用控制毒品市场替代严打,以刑罚轻缓化替代重刑主义,以打击毒品市场替代惩罚犯罪者,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摧毁既有毒品市场,遏制新兴毒品市场上来。
首先,严打应当转向控制毒品市场。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当常规的犯罪侦查体制无法应对严重的毒品犯罪时,国家执政者就会采取特殊的手段查办毒品案件,而带有“运动式治理”色彩的严打整治行动即为特殊手段的典型代表,被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来。然而,司法机关采取“运动式治理”模式来遏制毒品蔓延势头,实属应景之作、无奈之举,绝非长久之计。易言之,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态势,在一段时间内采取严打整治行动来严查毒品犯罪是很有必要的。然而,严打整治行动只能获得一时之功,不能取得可持续的禁毒成效。由此可见,“运动式治理”应当转向常规式的控制毒品市场,着力提升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
其次,重刑惩治应当转向刑罚轻缓化。毒品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因此,以刑罚作为制裁手段惩罚毒品犯罪者具有正当性。但是,刑罚威慑效应的逻辑缺陷使得刑罚制度陷入重刑化倾向之中。我国亦概莫能外。司法机关采用重刑惩治策略,苛责重罚于毒品犯罪分子,此种策略带有浓重的报应主义色彩,意图通过执行死刑或徒刑来达到惩罚犯罪者并威慑他人的目的。然而,我国的毒品市场状况异常复杂,市场参与者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千差万别,一味施加重刑于毒品犯罪者不能取得良好的威慑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刑罚的经济性与节俭性,[44]P134放弃非理性的重刑化态度,实行刑罚轻缓化。刑罚轻缓化要求,立法机关应当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考虑到毒品市场分层与毒品犯罪行为样态的多样化,为不同的犯罪样态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做到主次有别,轻重适宜。大致来看,毒品制造与批发是毒品市场得以运转的关键所在,制毒者与批发者决定毒品市场的发展走向;而毒品运输与零售市场则是由此衍生出来的次级市场,毒品运输者与零售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市场规则。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前两个市场层级中的参与人应当适用“严”,而后两个层级中的参与者则适用“宽”。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罪名分层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一,区分走私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立法者应当为前者配置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为后者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其二,贩卖毒品罪可以类型化为毒品批发者贩卖毒品、分销者贩卖毒品,以及零售者贩卖毒品三种情形。立法者应当为毒品批发者与分销者配置较重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为零售者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其三,制造毒品罪分层。对于传统毒品制造者,采取预防与惩罚并重的策略。而对于新型毒品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主犯,立法者应当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对制毒集团雇佣的从事毒品制造的从犯或者家庭作坊式制毒者,立法者则应为其配置较低的法定刑幅度。
最后,从刑罚的威慑效果来看,控制毒品市场的威慑效果优于严惩。这个结论是从贝卡利亚所言的“刑罚及时性与必定性的效果优于刑罚严厉性”观点推导出来的,反过来,亦印证了贝式观点的现实意义。实证研究也表明,减少毒品在社会上流通的关键在于犯罪追诉的效率,而非刑罚的轻重。[45]P197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具有较强的刑事追诉能力,以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与方法有效地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降低犯罪黑数,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理想,使潜在犯罪者深觉法网严密,不容破坏,那么刑罚的威慑效果就可以得到彰显。易言之,国家通过提高犯罪追诉能力来增加犯罪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大幅降低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立法与司法机关应当摒弃以增加刑罚的严厉性来提高刑罚威慑效果的做法,而应当以提高刑罚的及时性与必定性来强化刑罚威慑效果,达致治理犯罪的目的。因此,刑法结构模式应当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