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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互联网经济

2018-06-09葛雪刚

经济视野 2018年4期
关键词:规制政府经济

文/葛雪刚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典型的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产生量和交流速度不断攀升,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高端服务和产品优势越发明显,整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也让消费者逐步在认可高端。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互联网经济既可以打造经济发展的双引擎,重塑中国的经济结构,为经济带来更多增量,有望成就中国核心竞争力,又可为政府解决就业和鼓励发展服务业提供更便捷通道,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从标准化商品过渡到非标准化服务。

互联网经济指的是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为依托的经济形态。作为当下中国社会最为显著的经济现象,对我国社会民众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使经济行为的虚拟化、数据化,重塑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互联网经济的规制原则

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中,规制是纠正市场微观失灵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目前对于互联网经济规制态度主要分为三派意见:第一派为从松派,认为互联网经济是逆生性很强的新生事物,过紧的监管将扼杀其发展动力和活力,应该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规制环境,在发展中逐步解决问题、防范风险,主要目标是促进市场创新、发展市场活力。第二派为从紧派,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多新的风险,应进行比传统经济业态更细更严的规制,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第三派为适度派,认为对互联网经济的规制要在创新和有序之间取得平衡,既要对新风险和新问题及时防范、果断处置,也不至于因噎废食使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动力被扼杀。

对互联网经济规制保持适当的谦抑非常重要。其目标应当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与有效性,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构建包括法律规制、行政规制、行业自律、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在内的多元化规制体系。

适当放松规制

为发展预留空间

政府规制要为互联网经济的未来发展预留空间,不能管得太“死”。互联网经济在整个经济谱系中还属于新生事物,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带来新业态和新模式的不断涌现,而规制的刚性决定了其对快速变化的新事物适应性有限,所以更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指出:“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规制者在对新问题和新现象深入了解之前,应该留有“试错空间”,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发展中的问题要靠发展去解决”,很多新问题实际上可通过技术发展或者市场机制自身来解决,并不需要政府的直接干预。政府过严规制可能既增加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又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只在“必要”时进行规制

在互联网经济治理过程中,要判断是否确有必要对某一问题进行规制,可以利用经济学工具进行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尽量争取规制收益大于规制成本。只有“必要”的时候才进行规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新技术带来新的或者重大的社会关系变革,二是现有法律将会破坏对新技术的运用,三是现有法律将损害其本身。即使确实有必要进行规制,也应优先采取对市场主体干预较小的方式。政府规制要遵循适时、适度的原则,一旦市场进入良性发展以后,政府应适时解除规制,退出规制要平稳、坚决,维持稳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加强底线管理

在放松规制的同时也要加强底线管理,确保对互联网经济风险的有效防范,尤其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从狭义上看,互联网的经济性规制主要内容包括:网络运营商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商的接入、互联互通、普遍服务、业务价格等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总的趋势是经济性规制不断放松,例如在互联网业务接入和服务提供领域,各国普遍采取逐步放松甚至完全放开的规制模式,一般采取简单的许可或备案制度,准入门槛普遍较低,市场竞争较充分。但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防止负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规制加以强化,例如对信息优势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制其提供更真实丰富的信息,明确各项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等。互联网的社会性规制也是需要强化的重要领域,主要包括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互联网媒体属性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犯罪、垃圾邮件、知识产权等。

探索“穿透式”监管

“穿透式”监管成为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关注热点源于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虽然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但其监管理念和方法适用于整个互联网经济治理领域。“穿透式”监管就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穿透互联网经济产品纷繁多样的“隐形斗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其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结起来,并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其行为规则、监管职责与监管要求。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使业务本质匹配相应的监管条例,二是加强监管制度的迭代,防止经济风险固有的复杂性、传染性。“穿透式”监管有利于改变互联网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有利于解决监管责任不清、嵌套多项业务逃避监管等弊端。

从监管内容来看,“穿透式”监管没有脱离现有行政体制架构,本质是分业监管格局下的功能监管。互联网经济往往具有产业融合的特点,针对其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特征,在监管方式上要穿透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综合全流程、全方位信息来判断业务功能实质,并明确具体实施功能监管的机构。从监管过程来看,“穿透式”监管属于事中事后监管,不单纯以前置条件和业务表象来判断企业是否合法合规,而是以企业的具体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与职责分工,通过业务持续监管措施,最终实现监管过程的全覆盖。

适度政策激励

埃里克·范·海斯维尔德指出,规制者的任务是保护消费者和产业的利益,还必须包括促进变革、为所有消费者创造公平进入的机会、购买和选择的权利。因此,适当放松规制并不意味着政府“无为而治”,尤其是在我国“大政府”的国情下,互联网经济规制需要配合恰当适度的激励政策共同实施。尤其要注重技术激励政策的出台,技术激励政策应该旨在提高消费者和企业在新技术扩散过程中对新技术协同价值的认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分享、技术交流和创新创业的软环境,促进创新要素的碰撞融合,促进互联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组织等的合作交流,降低新技术扩散中消费者选择和使用上的转移成本,缓解技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集群创新的积极性。产业层面的激励政策包含产业链组织构架、奖励和惩罚措施、利益分配机制等。

构建互联网经济多元化规制体系

多元化规制的理念源自多中心治理,菲利普•维埃尔认为建立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共同监管的模式是互联网监管向前迈进的最佳战略。美国所提倡的基于自我调节的互联网自律的监管制度是其自身历史和文化的产物,不一定是普遍适用的,应发展更多元化的互联网规制机制。多元化规制是互联经济治理的必然趋势,立法机关、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各尽其责、各施所长,形成协同治理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包括法律规制、行政规制、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规制在内的全方位、多元化、协作式规制体系。

强化法律规制基础性地位

法律规制是互联网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业界普遍认为中国互联网经济的繁荣离不开法律规制在初期的谦抑和节制,为互联网经济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规制环境。对于互联网经济这样的新兴事务不宜过早进行过多的立法限制,要贯彻“先市场调节,再立法干预”的思路,只有在市场失灵、公共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才需要立法规制,对互联网经济的法律规制要体现底线管理、重点突出的原则。健全互联网经济法律规制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消费者保护和隐私信息保护

信息泄露和侵犯隐私是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短板,电子商务、网络求职、网络平台、政府服务等平台上充斥着大量的隐私信息。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性,消费者很难阻止信息的蔓延,也给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规则原则等带来了新的难题。虽然我国《网络安全法》中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等信息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还需尽快出台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信息保护的详细规范性文件和解释性文件,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滥用、人格权侵权等违法行为的规制,防止一些不法商家或者机构,非法买卖或非法传播注册会员或有交易信息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互联网经济中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源于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以法律手段强制互联网企业向消费者披露信息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创新的关系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利益平衡,应努力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开源创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信息传播和获取的社会成本非常低,容易导致创新活动的“搭便车”行为,须确保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顺应互联网时代对开放共享的需求,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提高信息资源配置效率。亟须改变现行法律中在电子商务纠纷或网络侵权纠纷中难以直接适用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原则、法律适用、法院管辖权等。此外,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分歧,应积极参与互联网经济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既充分利用全球信息资源,又避免发达国家制定过高标准造成高额的信息使用费。

合理进行反垄断和反价格歧视规制

互联网经济的头部效应非常明显,“赢者通吃”现象比传统经济更为突出,移动端的流量、广告位等核心资源集中在行业巨头手中,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制约。世界银行报告《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称: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过度集中,滋生垄断。因此,反垄断应该是互联网经济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网络经济效应等新经济规律的存在,较高的市场份额和垄断性市场结构是互联网经济的内在特征。互联网经济垄断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在争胜竞争和动态竞争中形成的,这种垄断并不必然抑制和排斥竞争,也并不必然地阻碍技术进步。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迭代性和破坏式创新效应使市场垄断往往只是暂时性垄断,垄断者为了保持其垄断地位,必须不断创新知识和技术,改善产品功能和消费者体验。竞争与垄断之间存在着一种双向互动、动态演进的激励机制。在无法明确认定企业行为性质和垄断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如果过早过快、简单粗暴、不加区别地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反垄断规制,可能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形成较大限制,对处于成长期的互联网经济造成不必要的压制。面对垄断行为认定模棱两可的中间地带,在问题能够被清晰地界定之前,反垄断法应当保持适度的谦抑性。只要垄断没有以垄断性定价或其他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没有遏制市场竞争,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就不应再是准确衡量企业违法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对采取排他性交易等方式分割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应该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用好以反垄断为代表的竞争调节工具。

简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也是加强互联网经济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针对网络新闻、网络广告存在的失真问题,为保护网络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政府需要约束网站的新闻与广告发布行为等,依法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行为进行必要限制。但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高技术性、高创新性等特征,越来越多的新竞争模式和新商业模式出现,传统法律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必备的行为要件不一定能够一一对应。需要简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树立以保护竞争机制为核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理念。只要能够确定其行为结果对互联网经济的正常竞争机制造成了破坏,即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保证互联网行业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

优化政府行政规制职能

从国际经验来看,互联网治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无论哪种情形下,政府都不会成为彻底的旁观者,区别只在于介入程度的深浅。具体来看,政府的行政规制作用需要更好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责权利关系

立法机关、政府、行业组织、市场主体成为互联网规制的共同主体,需要综合多个主体、多种手段的优势,形成一种合作共治的公共治理新范式。而政府应该加强对多元化规制体系的战略性谋划,明确各方责权利关系,避免权责的交叉、错位、混乱。

在我国的互联网经济规制体系中,政府仍然应该起主导作用,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法规制互联网企业行为,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出台促进和激励市场创新的公共政策,为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作为第三部门的行业组织,主要通过行业规范等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提高行业发展质量,通过出台行业行为准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营造良好行业发展氛围和商业伦理环境;企业既是被规制对象也是规制主体之一,在加强自律的同时,也要发挥在共同治理方面的信息优势、主体优势和专业优势。

完善互联网经济制度环境

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宏观指导,加快健全包括认证、标准等在内的制度支撑体系。强化底线监管职能,加强在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互联网安全等方面的规制和执法。降低制度协调成本,建立政府、网络服务商、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和公众之间的良性协商沟通机制,加强政策解释,利用现代化信息和网络手段加强政策建议和政策反馈意见收集,畅通多元化治理的参与渠道。

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行业组织自律属于自我规制的一种。自我规制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委任型自我规制,政府要求或指派一个集体组织,在政府确立的框架内设计并执行规范。二是认可型自我规制,集体组织自身对规制进行设计但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三是被迫型自我规制,产业界自身设计并推行规制,如果不进行自我规制,政府就会推行法定的规制。四是自愿性自我规制,政府对自我规制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积极介入。在我国互联网经济行业组织的发展实践中,前三种自我规制方式较为普遍,而且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成为政府规制和市场自我规制之间的桥梁和衔接。

互联网经济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行业管理资源和信息资源,发挥互联网的专业技术协作及管理职能,加快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加强行业的有序竞争,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和完善互联网行业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体制,提高互联网运行危险源鉴别、风险评价、业务影响分析能力,构建互联网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基础设施安全、信息安全以及防止风险外溢。协调行业内部成员利益,做好成员之间的沟通工作,如定期召开行业成员大会、开设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了解、吸收、消化和推广互联网相关的先进技术,制定适合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行业标准。加强外部协调,及时了解政府有关的新规定和新政策,并及时在行业内通报和推广,同时积极向政府、网络运营商等利益各方发布本行业的发展信息和治理信息。

加强市场主体自我规制

互联网经济时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表现得愈加突出,网络协同、合作性竞争正成为继市场机制、政府干预之后的第三种平衡力量。市场主体基于个体和联盟的自我规制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更加重要。市场主体自我规制的优势主要包括:自我规制主体拥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充分的“内部知识”和信息,使规制针对性更强、有效性更高;可以依靠伦理标准、同行压力或自愿性的行为准则运作,更容易获得业界的自愿接受;在制定规则时不需要遵循严格正式的法定程序,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自我规制的成本通常可以由被规制企业来承担,而不需要像政府规制那样由纳税人共同承担成本,更加公平合理;自我规制也可以作为一种制度试验,如果自制规则被实践证明有效,也有可能转化为国家的正式立法。

值得强调的是,互联网经济这些年的半自由式发展是以政府放松管制并承受互联网经济负外部性为代价的,企业不能只享受放松管制所带来的红利却不承担责任。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巨大,决定了企业的自我规制和自我服务在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和治理中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当然,自我规制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一些前提条件,包括自我规制的内部动力、有权威和代表性的行业组织、自我规制的程序比较公平、提供外部参与的机会、政府的外部监督等。例如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建立企业自我规制的检验评价机制,对效果不佳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实施严厉的行政规制乃至法律制裁。

互联网经济之于当前经济的意义

互联网经济提供经济发展双引擎。一方面,“互联网+”不断孕育催生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打造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新引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另一方面,传统产业不断结合“互联网+”,传统行业和公共服务不断改造提升,持续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互联网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实施基于“互联网+”的双引擎战略成为国家选择。

互联网经济重塑中国的经济结构。“互联网+”使人人、物物、业业都能够突破时空限制发生互联,引发诸多跨界融合创新和产业、资本、估值等多个方面的结构重构。原有经济结构中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问题,有望在“互联网+”中得到解决。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交通、互联网金融、现代服务业等“互联网+”新领域,相对于传统三次产业已经发生了“基因重组”。

“互联网+”为经济带来更多增量。麦肯锡预测,互联网能促进中国GDP提高4万亿至14万亿元,占2014年至2025年GDP增长总量的7%~22%。“互联网+”营造开放生态,为经济增长拓展无限空间。如支付宝解决了网络支付安全问题,人们开始放心支付,电子商务行业产生爆发式增长,但同时银行卡和现金消费并没有减少,即电子商务增长属于经济增量。“互联网+”金融、能源、医疗、交通、餐饮等都是如此,“互联网+”使一些潜在业务迅速显现和增长。

“互联网+”有望成就中国核心竞争力。“互联网+”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顶层设计和底层架构,互联网手段和互联网思维融入各行业,互联网已经超越工具意义,和水、电、气一样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性因素。连接一切、跨界融合、协同创新,成为经济发展新的时代特征。我国杰出的国家智力资源将在尊重人性的“互联网+”平台上得到释放,腐败寻租、利益集团等扭曲资源配置的因素可能得到改观,中国前所未有的全球影响力和控制力有望在“互联网+”上实现。

“互联网+”使产品和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全球范围内,产业竞争加剧,新技术应用层出不穷,传统的制造价值链被不断延长,工业产品附加值构成中纯粹制造环节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而研发设计、物流配送、产品营销、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战略咨询等专业化生产性服务或中介服务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在产品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过程中,消费者注意力也由产品质量转向服务体验。通常情况下,产品质量和服务体验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服务化是消费者导向型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将企业成功的关键定位在寻找到消费需求并通过服务满足甚至超越消费者的期望上。“互联网+”通过信息技术在整合了社交媒体、关系应用、大数据等基础上,能够更加精准识别消费者需求、明确价值所在,能够最快速地整合供需链条,开始组织生产或完善服务。在这种基础上的企业经营,不仅仅是集合零部件的产品生产,而是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增加价值。

“互联网+”可为政府解决就业和鼓励发展服务业提供更便捷通道。据测算,服务业1万亿增加值创造的就业比第二产业要多出30%。同时,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速,将带动更多财政与社会投入,而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化将有更多财政转移投入到民生领域,必然会刺激消费,进而促进服务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不论对于生产性服务业还是消费型服务业,“互联网+”的“风口”正是提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绝佳时机。特别是,在此过程中“互联网+”将对产业转移产生影响,进而改变就业与产业转移的关联性。随着各种智能终端日益普及的移动互联网,为产业转移和就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微商等新模式的出现使得创业就业门槛极大降低,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大大增强,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出现新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工具促使经济日益虚拟化和服务化。从发达经济体经验看,实体经济与金融联姻之后有过一段“蜜月期”,但随着实体经济利润率走低,金融资本开始投向房地产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经济服务化。互联网金融极大改变了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将资源配置效率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得到资本更多更快,自然会更多更快地投往利润更高的领域,一般来说,服务的利润要比产品更高、更持续。产品差异性要小于服务差异性,出于实施差异化竞争目的,企业也必须走服务化之路。于是,在利润刺激、

金融加速和竞争需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经济虚拟化和服务化特征日渐凸显出来。

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从标准化商品过渡到非标准化服务。产品经济并非没有服务,但却是工业化思维下的服务,把服务作为一种售后成本,未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也不能带来更多利润。现在的服务是在工业化基础上信息化思维的服务,服务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是利润的主要来源。如工业化时代作为硬件制造商的IBM公司,现在给自己的定位是信息技术与业务解决方案提供商。“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终端迅速推广使用,重构了人们的时间分布,也重构了服务的实现方式。服务将根据需求进行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方式等方面的调整,产生更优的用户体验。这种服务下,产品成为成本,对消费者趋向免费,服务成为创造价值的核心。

充分利用“互联网+”提升服务经济

促进一个行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向结构调整要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大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对生产性服务业各领域的重要支撑作用,深入挖掘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大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形成信息共享与竞争机制,以信息服务业为支撑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措施,加大生产性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授信额度和贷款规模,调整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政策,改变对生产性服务业差别对待方式,清理调整制约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障碍。

推动两个趋势:制造服务化、服务产品化。制造服务化是制造业发展理念的变化,由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促进工业企业服务业务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加快从制造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做大做强服务业务,甚至可以剥离服务业务。坚持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不断完善众包设计、网络协同研发、基于工业云的供应链管理、工业互联网等新型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鼓励中小企业凭借云计算、云服务平台开展面向客户需求的定制化服务,鼓励互联网制造和互联网型制造企业发展,倒逼制造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服务产品化是服务产业化的前提,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要不断适用互联网新技术,主动应对现代服务业不断细化的趋势,使服务环节不断专业化,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效、更准确、更满意的服务。服务型企业可探索产业联盟发展模式,降低单靠一家企业满足消费者日益复杂多变需求的较高成本,在分工化、专业化的基础上,有效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拓展企业营利模式。

落实三个意见: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指导意见。发展服务经济首要的是,切实贯彻国家系列服务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快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融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咨询中更多运用互联网方式和模式,等等。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服务业的系列指导意见,事关经济结构调整大局。根据意见,我国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这也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互联网经济需转向质量提升

加快互联网发展、抢占发展先机已成为各国发展战略部署的重点,在互联网发展质量提升的新阶段,中国将站上更为有利的高地,在让亿万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的同时,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建设好互联网这个人类的共同家园。

《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17》首次设立并发布了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指标体系,显示美国、中国、韩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三。世界互联网发展指数指标体系重点选取了38个国家,涵盖五大洲的主要经济体和互联网发展较好的国家。报告对全球主要经济体互联网发展现状的评估,与相关经济数据及国民日常生活体验是相符的。

从互联网经济的公司规模看,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已突破8万亿元,去年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营收突破万亿元,且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同时,目前我国互联网企业呈现出强者愈强的局面,巨头企业不断壮大,规模和营收能力在亚洲独占鳌头,在世界上则可与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分庭抗礼。

从创新能力看,中国互联网产业从模仿到超越,已成为全球“模范生”。网购、移动支付、共享单车等“新发明”在点亮生活的同时,也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积聚起新动能。本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发布了18项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而中国团队研发的成果占六成以上,这一现象无疑是对中国互联网创新能力的再次印证。

中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能够位居世界前列,也离不开近年来设施设备硬件水平的提升。首先是通讯基础设施的发展使网络大幅提速,目前我国网络速率已全面进入10M时代,平均下载速率是2014年的3倍,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同时,国务院大力推进“提速降费”改革,网速上去了,电信资费标准却全面下降。智能手机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终端,截至2017年6月,我国智能手机出货量为2.26亿部,智能手机对功能手机的替代基本完成。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发展实现了超越,而互联网经济也正在从快速普及转向质量提升阶段。在互联网发展的初级阶段,互联网经济和实体经济泾渭分明,之后,众多企业从接触互联网、拥抱互联网,走向全面融合互联网。近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实体企业对数字经济的投资不断加大,未来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的界限将日渐模糊。中国互联网经济转向质量提升阶段,首先意味着工业互联网将成为一种新的基础设施,小到定制服装、家电,大到企业全球拓展业务,互联网发展将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提质增效,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互联网经济转向质量提升阶段,意味着数字经济自身也需要实现新的飞跃。共享经济近年一度成为互联网经济的代表,从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到共享充电宝等不断涌现。然而,风口过后,大多数新行业被证明是伪“共享”,而红遍大江南北的共享单车,目前也陷入了“悲剧”,不断有公司倒闭的消息传来。共享单车为市民出行带来便利,但自身也是麻烦不断,从乱停乱放到退押金难,再到近期的倒闭潮。以共享单车、现金贷为代表的一些互联网经济,目前亟待整合、转型、加强管理,并提高技术水平,以此实现飞跃并度过寒冬。

加快互联网发展、抢占发展先机已成为各国发展战略部署的重点,然而,通过一年一度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却展现了同世界各国携手发展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真诚愿望。在互联网发展质量提升的新阶段,中国将站上更为有利的高地,在让亿万人民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的同时,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建设好互联网这个人类的共同家园。

互联网经济对地方政府治理的影响

当下中国进入了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面对这一社会实际,地方政府要顺应时代趋势,积极拥抱互联网经济,发挥其所具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基于工具理性的现实回应。

建立地方政府网络服务平台,促进日常政务数字化、透明化。地方政府网络服务平台可以是网站的形式也可以是手机软件的形式,旨在通过这种方式使政府的相关政策能够及时传输、公开透明。首先,民众可以在这些平台上面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其次,这些平台可以嵌入相关事务的办事流程和具体操作,使得广大老百姓能够全方位了解自己所办事项的所需材料和相关流程,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最后,办事民众可以在相关平台上进行经验分享和用户评价,使得其他办理相同业务的群众能够规避一些误区,促进政府与民众的沟通交流,提升服务质量。

出台互联网经济扶持和监管政策,划分权责边界,为经济社会发展培育良好的氛围。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生的经济形态,是对传统的工业发展方式的颠覆和改造。地方政府应改变以往的消极管制、被动应对方式,主动扶持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做到积极开放、自动应对。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对于政府职能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治理的时候要认清当下经济现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原来的高高在上的“家长式”角色中转变出来,提升公务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培育健康的环境和土壤。

提升公务员群体的知识技术水平,为处理新兴经济问题建立人才智库。地方政府治理从根本上来说是服务群众,广大的公务员群体肩负着这一责任和使命。处在信息化、多元化的时代大潮中,新生的经济问题和社会事务要求高素质的管理人才。这里面涉及到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机制的与时俱进,地方政府应紧跟时代需求,完成自身的组织体系建设。

建立互联网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隐私安全、内容安全、网络安全的监管。新兴的经济形态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政府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保障的捍卫者,应该履行好自身的“兜底责任”。互联网经济的特征是平等、开放、协作、共享,但是这里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安全问题。从民众来说,个人的隐私能否保证不被恶意泄露和利用;从企业来说,交易行为能够保证合理合法;从国家来说,如此高科技、灵动性的行为能否确保国家安全,这些都是政府治理当中需要加以考虑的现实问题。

地方政府在看到互联网经济的经济效益这一工具理性时,更加需要做到的是接纳其文化价值,在精神层面转变自身的固有观念和传统习惯。思想决定行动,价值理念层面的转变才能促进地方治理方式和运行过程的真正变革。

第一,从传统治理思维向用户至上、服务至上的善治思维转变。互联网经济奉行客户至上、服务极致化的理念。经济上的发展促进了民众精神层面的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化和个性化诉求提升,这将倒逼政府治理思维方式的转变。一些地方政府治理存在着权力思维、人治思维,这与互联网经济的理念背道而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地方政府的服务宗旨,从而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互惠的桥梁。

第二,从多头治理、职能交叉所造成的互相扯皮到地方政府组织扁平化的转变。基于历史原因和人为因素,一些地方政府治理普遍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地方政府应该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增强系统性思维,在合理的规划之下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减少不必要的层级,真正做到上令下达。

第三,从被动应对、消极管制向积极开放、主动作为的角色转变。地方政府在以往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更多的是扮演着监管者、事后问责者的角色,这是其家长式角色定位的必然表现。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信息渠道的来源多样化,民众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社会事件,并且借着网络舆论的力量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这要求地方政府能够主动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履行职责,面对突发事件,做到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理,及时公布相关事件处理进展,同时注重网络民意,维护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四,从封闭化的管理型向社会参与的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决策层面来说,以往的地方政府治理更多的是在封闭化的环境下作出政府决策,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在线化、数据化的方式收集大量可供分析的数据,促进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可以通过动态数据收集民众的意见,提升社会民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度,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众的利益诉求。从政策的实施层面来讲,做到政府、民众、社会的互融互通,真正实现便民、利民的目标。从监督层面来讲,欢迎民众监督,开放监督平台和渠道,切实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调整相关行为,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以信息化平台构建为主体,以服务于弱技术民众的传统流程为补充。互联网经济下的地方政府治理从形式上来讲是一种技术性的变革,地方政府治理将更加智能化、科技化。这对于广大掌握智能手机和网络运用的人群来说是个重大利好,但对于那些不懂得相关渠道和技术的人群来说就是一种障碍。地方政府在进行具体治理的过程中,要照顾到这部分民众的实际需求,保留传统的流程和渠道,避免因为信息鸿沟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维护各阶层民众的利益。

以政府为主体,以各方参与为补充。互联网经济下的地方政府治理呼唤民主化、多元性和智慧性,这要求地方政府注重各方意见、重视社会组织和民众的作用。但是,这里有一个底线问题:明确哪些事务是政府独有的、排他性和强制性的领域和方面,坚守住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阵地。方式途径的多元化并不违背政府在地方治理上面的主导性,反而有助于更好地、更科学地发挥政府职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以业务流程、政策执行为主体,以信息反馈、绩效评估为补充。地方的政府治理除了以更加智能化、便民化、科技化方式履行自身职能、承担相应职责之外,更应该注重民众的信息反馈和相关业务的绩效评估。对于具体政策的执行质量、社会效应,对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都应给予足够重视,重塑新兴经济形态下的地方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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