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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样教育“内化于心”比“外化于形”更重要

2018-06-07樊改霞

中国德育 2018年3期
关键词:做好事道德教育榜样

榜样教育是我国道德教育的基本方法之一。在我国通过树立榜样来实施道德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代的圣贤到“二十四孝”,从当代的雷锋、焦裕禄到孔繁森、任长霞,再到连续18年“感动中国”人物的评选,“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这一命题成为教育者的集体无意识。但是,榜样教育的作用并非是不证自明和毋庸置疑的,反观当下榜样教育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对榜样教育的作用进行根本性反思。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榜样”的英文是“role model”,可以译为角色模型,既有积极的角色模型,也有消极的角色模型,因此,“role model”是个中性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榜”的解释为“张贴的名单”,如光荣榜;对“样”的解释为“样子”,如“样品”等。从字面理解,“榜样”就是张贴的名单中人物的样子。“榜上有名”一词既可用在值得大力提倡、让民众学习和仿效的人物身上;也可用在被通缉、捉拿的罪犯身上,以对民众示以警醒。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既然“榜样”一词既有正面的榜样,也有反面的榜样,因此,“榜样”是一个中性词。现实中,我们往往无限放大榜样教育的示范功能、激励功能等正向功能时,就会进入一种片面宣扬榜样的误区,忘了宣扬榜样的最初目的是改恶迁善。

政治区分敌、友,道德关涉善、恶,如何改恶迁善、如何使人向善是道德研究领域的重大问题。既然是“改恶”,那么首先便要寻求善恶的标准,“迁善”则意味着重新采纳善的原则。但是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进一步将“榜样”解释为值得学习的好人或好事,这样就转变成为褒义词。以他人的好思想、好行为来产生积极正面影响的榜样教育,向人们展示出哪些思想和行为是应该学习的,榜样身上展示了完美的道德“样式”或者“模样”。因为有这种“样式”或者“模样”的存在和展示,使得榜样教育以生动、鲜活的道德案例为载体,把抽象的道德要求具体化,榜样似一面镜子似的让人们见贤思齐,这就是榜样教育被推崇的根本原因。但是,诚如康德所言:“对于道德而言,没有什么比举例说明更为有害的。”这是因为,历史和经验中的榜样,虽然其行为向人们展现了善的形象,却对具体行为背后的道德法则构成了极大的遮蔽,掩盖了因敬重道德法则而使得行为与道德准则一致的关系,将个体内在的道德尺度引向道德本质之外,这样的榜样教育对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只会是一种败坏。

“我应当如何行动?”是每个人都要面對和解决的道德问题。个体的行动出自义务而不仅仅是符合义务,才能保证道德的纯粹性。假如我只是根据外在的要求如此这般地做了,这种行为更多地是“符合”了道德,而不是真正的道德。一个人如果根本不理解或者不清楚道德法则,无论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他的行为本身并不真正体现道德法则的实质,因而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向XX学习的榜样教育,把个体的视域引向了榜样的外部行为,而不是道德法则本身。在榜样激励下表现出来的某些具体道德行为,也许符合了道德的要求,但不一定发自内心、顺应道德法则,而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目的。譬如,儿童为了学习拾金不昧,把自己的钱交给老师;“雷锋日”敬老院的老人先后被洗了三四次澡。只管学习榜样的表象,而不管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者有其他目的,“为道德而道德”的行为是非理性的,甚至是“伪善”的。只有当行为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不是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之关切时,真正的道德实践才得以可能。

道德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格指出: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主要由建立在逻辑推理能力基础上的个体道德判断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所决定,体现为一个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化过程。因而个体的成长不能仅仅满足和止步于他律。从他律向自律转化,需要有一个道德内化过程,才能使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变为个体的道德品质。道德内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理性的启迪来提高主体对道德原则的理解和道德规范的认同,将其内化为自我内心的道德法则,并依据这种法则,主动、自觉、自愿地遵从和践履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因此,在道德教育中,应该让个体从道德法则出发,而非遵从习惯或外部强迫出发来做好事,即个体不仅仅是为了做好事而做好事,而是因为那样做是好的才去做它。塑造榜样,然后号召大家群起而学习之,这样的榜样教育是一种外烁的、他律的教育,既消解了道德主体自觉、自愿的情感和态度,又无法保证道德法则深刻注入个体的内心,因此,在这种榜样教育思路下实施的道德教育,其效果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道德是人的理性本身为自己立法,道德教育的核心是个体道德意向从幼稚走向丰赡,从无知状态迈向成熟状态,运用自己的理性形成对其内在固有的道德法则的价值选择和认同。认知、理解道德法则从而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是个人道德理性成熟的标志。因此,有效的道德教育方法不是通过榜样的机械灌输,也不是通过温情脉脉的劝说,而是致力于培养道德认知能力,理解道德法则,进行平等、开放的道德对话,形成道德选择能力,使得道德规范得到内心的承认,进而使得个体能够选择善、实践善。

不是与某个榜样的比较,而是与道德法则的对照,来判断“我”的行为是否客观地合乎道德的法则,而非遵从习惯或外部强迫出发来做好事。在与“法则”而不是“榜样”比较时,善不但得以传授,而且可以使“我”明善、审慎和高贵,让心灵在道德上得到教化。这种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道德自觉,带给人一种善良、平和、温润如玉的真实感,消解了非理性的机械行为、居心叵测的功利算计,避免了流于世俗的“老好人”“伪君子”形象,真正使“我”成为一个“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的人。

【樊改霞,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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