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2018-06-05桂云川
桂云川
摘 要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对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科学论断,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习近平同志在全会上的说明,将依法治国全面推向崭新的阶段 业已成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实际上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五块里程碑。
关键词 法治 依法治国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 指导思想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1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是当代中国两大时代主题,也是中国人民在新时期的两大壮举。正如习近平所作的评论那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构成共和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民族复兴的顶层设计,标志着中国人民治国理政进入法治化的新境界我们知道: 改革有两种性质即制度改革与体制改革,前者是指由一种社会制度向另一种社会制度的转变,如我国古代的商鞅变法,便是由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改革后者是指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社会体制的自我完善。我国现在进行的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法治有两个阶段, 即依法治国阶段与法治国家阶段,前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准备,后阶段是前一阶段的必然发展。我国现在的法治是处在依法治国阶段它具有过渡性,工具性,复杂性的特点,其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我国现阶段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实质上是指依法治国与体制改革的关系。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我们的改革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的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而不能搞什么“良性违宪”,也不能背法而行 如果发生了矛盾,根据实际先修改法律;再依据法律进行改革。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主义法治道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表现,道路极为重要,事关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习近平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新开辟的,30 多年来,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顺应潮流;二是合乎民意;三是符合国情。世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人民拥护,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这就是最好的法治道路。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中一个统领性概念,是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生动地反映了中国法治各环节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的程度,表明了中国法治结构严谨运转协调的和谐状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就在它首次宣布和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科学内涵,并提出了它的构成要素,即《决定》中所指出的: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根据文件精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简称 三者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而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心环节。
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前我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的紧急任务和重要政治使命。我们必须进一步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进一步探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结构、核心内容、关键要素,为形成严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4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法治的关系
党的领导与中国法治的关系,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问题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不是任何个人意志所决定而是中国近代历史所作的抉择,更主要的是人民的选择,是现实的选择。
事实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 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为此,必须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使人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依法工作统一起来,切实把依法办事落实到各个基层。
5关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在积极构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體系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人员应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去认识和处理问题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该问题的合法性为逻辑起点,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思维过程,而法治方式则是法治思维的实施状态。
因此,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思维,它对事不对人,表明没有偏私的倾向,平等对待当事人。它为人们提供三种行动模式,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预测后果,从而为顶层设计奠定基础,使法律既能保驾护航,又能引导领航。法治思维又是一种“控权”思维,它能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制约成为现实。法治思维还是一种公正思维,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使问题合理解决。法治思维更是程序思维,坚持按程序办事,依法排除各种非法证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解决各类纠纷。
由此可见,正确区分法律思维与其它思维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讲,政治思维关心的是利弊得失,核心是平衡;经济思维关心的是投入与产出,核心是价值;而法治思维关心的是规矩方圆,核心是公正。当然,必要时要把法治思维与其它思维综合考虑。
6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同志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机制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限于篇幅,这里重点讲两个问题: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从严格意义上讲,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都是法治国家的组成部分,但具体分析,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至少在角度上,特别是在范围上还是有所不同的。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部分,早在2004 年国务院就作出法治政府的决定 但由于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腐败现象严重,影响法治政府的进度,为此必须:第一,合理设置和科学划分行政机关职能与职责的权限范围;第二,严格执法,建立责任追究制,第三,整合执法主体,严格执法;第四,整合法律监督部门,形成严整的监督体系,第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文明执法。
法治國家必须以法治社会为基础,法治社会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格局。如果说法治问题是国家生活的民主化 法律化,那么法治社会则是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律化。在这里,我们要反对西方国家的“社会中心说”,抛弃“公民社会”的提法,因为公民社会的要害是反对党的领导。同时,我们要初步构建社会自治,发扬民主,使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谈判民主有机结合起来,使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共放异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7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在法治的价值体系中,保障人权是她的最高价值 失去对人权的追求,法治实际将毫无意义。因此,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对人权的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强化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废除逼、供、信等非法手段。
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司法制度的根本要求和主要特征。尽管党和国家对司法制度的人权保障极为重视,但是侵犯人权的情况还偶尔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况仍时而出现,轻视或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常有之。从最近一两年平反的几个案件便可以看出,个别司法人员贪赃枉法有之,个别领导干部以权压法的现象有之,个别司法人员甚至胡作非为,公开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保障人权不仅可以杜绝司法人员违法乱纪,而且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有利于查清案件的真相。对国家、对当事人,特别是对司法人员都是有利的。要明确,司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利,能否正确行使,能否保障人权,不仅反映司法人员的品性和职责,而且也涉及到人心的向背。保障人权,这是司法本质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最大的优越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大区别。
8关于“四个全面”的科学概括
自习近平同志主政以来,使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取得更大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全面”( 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这实际上是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掌中国政权之纲,是中华民族复兴的路线图。因此,对四个全面的深刻理解,将是全面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金钥匙。第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民族复兴的伟大纲领,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指标体系;第二,全面深化改革,这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富强的必由之路;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当代中国实现现代文明的伟大创举,全国人民必将竭尽全力为此而奋斗;第四,全面从严治党,这是中国共产党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现在的问题就是把“四个全面”有机结合起来;全面适应小康社会,这是兴国之纲;全面深化改革,这是强国之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治国之道;全面从严治党,这是立国之举“四个全面”紧密配合,相辅相成。共同使文明古国焕发青春! 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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