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强监管瞄准金控公司
2018-06-05
新格局正隐然重塑,金融强监管瞄准了金融控股公司。
5月7日彭博社报道,中国监管机构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管理细则,将首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获得中国央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持牌经营,并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
在此之前,中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大审慎监管的基本制度已经出台两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指导意见》于4月27日发布。剩下的一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也有了新的动向。
随着国家对金控集团监管框架的进一步确认,监管的方向也日渐明朗。
国内野蛮生长的金控集团
国际上对于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范围规定,最早是在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中指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中国自2002年开始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经历了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程。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混业经营模式,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走上分业经营的道路,至今已经有100家以上的金控企业,主要包括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营金控、集团金控、互联网金控等类型。混业经营在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多样性和竞争力,追求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蕴含了风险。尤其是目前在中国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规模上尚存空白,监管主体也有待明确。
2018年初以来,监管部门多次提及“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央行行长易纲在3月25日举办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对于目前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全球安集团董事长胡仁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据说中国的监管机构正在起草对金控公司的管理细则,而且要加强相关的牌照审批,以及对从业人员的严格选拔。监管机构做这样的决定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前面一些大型的金融相关的事件中见到端倪,如果再不去整治可能就会形成系统性的风险。
“尽管在当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各类金融子行业的金融监管政策较为充分,但其实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责权利机制却不是很完整。另外,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比较清晰的法律或者法规针对金控这个行业,所以造成行业存在大量的漏洞,当然也有大量的寻租行为。”胡仁胜指出。
胡仁胜向《法人》记者分析称,对于中国的金控公司体系而言,发展相对比较健康,比如说商业银行、央企、大型国有银行机构;而险资、地方政府级的民营企业或者互联网公司,就比较野蛮生长,出现的问题多一些。
胡仁胜表示,对于民营金控公司,他们之前是实体经济出身,实际上在中国做实体经济是一个比较艰难的事情,他们通过前期的积累建立金控公司,所以大多数企业不再把实体作为经营的目的,而是以金融作为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向。因为在当前的大环境下,金融赚钱比实体赚钱应该容易很多,所以就形成产业被金融挤压而产生金融泡沫,同时出现产业的空心化。
胡仁胜指出,互联网金控公司由于其广泛的用户群、品牌和提供各种便捷手段的优势,能够深入千家万户。从理论上来说,本应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给网民带来更多更好的服务,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他们在过度扩张的时候很可能爆发系统性的风险。
“地方金控平台也一样,受地方利益的驱使很多地方政府把地方金控平台作为政府融资的土壤,并且通过这种手段去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跟国家防范地域性的金融风险形成冲突。”胡仁胜说,比较有风险的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互联网公司和地方政府。但是民营金控的风险应该会更大一些,并且长此以往会出现实业金融化,而且对中国整个经济的立国之本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民营金控成监管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点名”的金融乱象,还是即将出台的监管办法,都有一个矛头指向,那就是未来对非金融企业(特别是民营系)发起设立的金控公司将强化全面监管。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民营企业往往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多头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漏洞下,民营金控集团暴露出的问题较为严重。
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在结构性供给侧改革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传统行业面临各种压力;另一方面,大资管时代的来临,给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
因此,央企、地方国资以及民营资本纷纷加码或转型金控平台。民营资本由于束缚相对较少,快速跑马圈地,包揽了大部分金融版图,例如一些民营金控金融牌照已比较齐全,控股了核心金融企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也曾在人大议案中提出,这些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增强了金融机构资本实力,但由于跨领域、跨业态、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相应的金融监管又严重缺失,从而逐步暴露出了较大的风险隐患。
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循环注资,资本约束弱化,资产规模短期内急剧扩张,杠杆异常增加;二是通过名下金融机构进行关联交易,套取大量资金扩充资本,或冲击资本市场秩序,或将资金转移海外,“掏空”金融机构;三是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和金融运作,滥用大股东权力,隐匿架构和实际控制人,规避金融监管,政策套利;四是占用主业资源盲目扩张金融业务,导致脱实向虚,加大了金融业和实业之间的风险交叉和传递。
补齐监管短板
既然监管层已释放明确的信号要强化对金控公司的监管,现在外界最为关心的,莫过于如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
参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不少分析人士认为,应包含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股东、资金来源审查;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监管内容。
胡仁胜认为,要想有效地去监管金控集团,首先要建立一个非常专业的监管机构,然后建立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监管体系。因为只有机构真正体现其他的责权利,才能制订出好的方案。
此外,通过大数据系统,进一步去发现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通过量化风险从而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杨兆全亦发表观点称,首先,要严格准入标准和门槛。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主体严格审核,尤其是对实体企业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核标准和门槛。制定一系列明确的量化准入指标作为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审查条件。
其次,要确定金控公司的业务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控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应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实体产业。
最后,要对金控公司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金控公司本质上属于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必须保障。同时,控股的子公司或其他持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也要有所要求,把金控公司看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定其资本充足率,确保风险可控。
胡仁胜最后补充道:“虽说金控在中国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但其实还是属于一个比较新的话题,尤其是在行业监管方面问题会层出不穷,如何不断地去发现新的问题,如何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秩序,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