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伦理约束
2018-06-04徐圻
徐圻
职业道德和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秩序的两个支点。
所谓职业,从本质上来看,是社会职能专业化和人的角色社会化这两者的统一。由于职业所固有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每种职业在道德上都有自己的特殊规范:做官有官德,行医有医德,从艺有艺德,经商有商德,执教有教德,做学问有学德。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相一致的行为规范。可以说,职业道德就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
职业道德是一种软性的行为规范,它本身受良心和社会成员个人素质的制约,同时又调节着人们的自我行为、人际关系和一切非法律关系的交往,是全体社会成员都须恪守遵循的。几十年来,我们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表彰,所有楷模人物的先进事迹主要表现为对本身职业规则高度自觉的遵守,操守非常好,体现了爱心和奉献。但在表彰先进的同时,从反面又衬托出了社会职业道德的错位、无序和紊乱。可以说,现在受到表彰的人物及行为,原本就是一个普通公民平常应该做的,如见义勇为、扶穷济困、爱老抚幼等等,由于现在这样的“平常行为”太少了,才觉得有大力宣示的必要。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比,最重要的一个道德特征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必须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压力。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对个人,它不能实现长期谋生、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和作出贡献。
“经济信用”,和职业道德一样,在经济伦理体系中也居于最基础的地位,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起码行为准则,是任何社会中的经济主体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道德资本。它往往十分明确、具体、清楚、简单,使交易者很容易识别、理解并遵循。如货到款讫、不销售伪劣制品等等。关于经济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马克斯·韦伯那句“信用就是金钱”的话最有代表性,中国传统文化也非常强调信用是不可或缺的个人品质,即“人无信不立”。
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一个国家的管理者和老百姓如果容忍严重的经济信用失常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注定要陷入过度投机之中,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信用必定被置于很高的地位,这一点在西方国家有深远的文化根源。大卫·休谟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生存,靠三条自然律:一是对私人财产占有的尊重;二是对财产占有者转让财产的社会公认;三是对承诺的兑现。这第三点讲的就是“信用”。如果再详加分解,“信用”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了生存需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某商品信誉好,购买这一商品的消费者就会增加,从而有利于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公司的发展。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层次上,则容易导致人和人之间互相利用的短期行为。所以信用还必须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即建立超越个人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的规则,即法治。
300多年前,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描绘“社会契约”之前的社会状态时,用“人对人像狼”来形容。实际上,当今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比较成功地对人的贪欲进行了抑制或理性的缓解。无可否认,逐利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但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比较成功地将社会成员对功利的追求限制在不损害他人生存的范围之内。这不是人性“复归”了,而是法律遏制了恶的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