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思维在治安调解中的运用
2018-05-30李奋军
李奋军
老子的《道德经》中有这么一段话,“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声音相和,前后相随”,讲的就是一种辩证思维方式。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思维的实质与核心,要求人们在实践中学会运用矛盾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层派出所民警进行治安调解的主要任务就是化解案件双方甚至多方的矛盾纠纷,给案件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论,做到案结事了。案件当事人双方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治安调解就是要在对立的双方中寻找矛盾的同一性,使得当事人双方由对立走向统一,从而化解矛盾。在案件调解中,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对于有效处理矛盾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对症下药,把握每一案件矛盾的特殊性
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每年要承担大量的案件调解任务,而且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具有较强的共性。但是解决纠纷,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是要把握每一案件矛盾的个性,具体分析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诉求和心理,从而对症下药,有效化解纠纷。同样是殴打他人案件,矛盾的普遍性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具体到个案可能千差万别:从案件发生的原因看,有的是因为酒性发作,临时起意殴打他人;有的是因为新仇旧恨有预谋地殴打他人;有的是因为性格张扬,引起他人妒意而被殴打;有的是因为夫妻之间缺乏信任,红杏出墙而被殴打……案件原因不一而足。从案件当事人的情况看,有的发生在邻里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是家庭内部,情况各异。如果民警不能把握每一案件矛盾的特殊性,不能针对案件的不同原因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具体应对,案件调解将寸步难行。只有把握每一案件的特殊情况,仔细琢磨案件发生的不同原因以及案件的轻重缓急,才能找到案件调解的正确方法。
2.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化解矛盾
案件当事人双方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因为利益的对立、诉求的对立互不相让,才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这体现了矛盾的斗争性。同时,矛盾还具有同一性。当事人双方必定还存在利益的交会点。民警只有找到双方诉求或利益的交会点,才能找到解决纠纷的关键。2016年12月的一天早晨,高某弟兄因为孩子在学校丢手机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双方面部都有不同程度的轻微伤。接警后,考虑到双方系同胞兄弟这一特殊关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民警便开始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对案发的原因、责任的分担、医药费的赔偿事宜分歧较大,争执不下,民警多次调解双方仍然互不相让。民警便开始打“感情牌”,想办法寻找他们弟兄利益的共同点。弟兄俩尽管利益差别巨大,但毕竟是打断骨头还连着筋的同胞兄弟,有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这是双方利益的交会点,即矛盾的同一性。双方尽管有分歧但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这一纠纷调解成功的关键就是引导纠纷双方在兄弟感情上找到共鸣。民警不厌其烦地引导弟兄两人换位思考,如果因为这起案件断绝了弟兄关系,会是什么样的后果,邻里群众会如何评价自己。在民警不厌其烦地开导下,弟兄俩终于做出了让步,握手言和。这次调解靠的就是以矛盾的同一性制约斗争性的辩证思维,使得很可能成为“冤家”的矛盾双方斗而不破,案结事了。
3.学会抓住主要矛盾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变化发展中存在多个矛盾,其中必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解决决定着事物变化发展的进程,因此,解決问题要善于抓关键、抓重点,通过重点问题的解决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邻里纠纷的调解当中更是如此。许某某与张某某分别居住在一幢楼房的两个单元,但卧室公用一堵墙。张某某妻子无业,为了维持生计便在家里购置了缝纫机开始做工艺品,经常在中午或夜间作业,严重影响了许某某及周围邻居的生活。为此,许某某便多次找张某某理论要求其妻子停止作业。张某某的妻子我行我素,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后因琐事双方大打出手,导致许某某受轻微伤。案件发生后,鉴于是邻里关系,符合案件调解的条件,民警便开始谋划案件调解解决。但双方在张某某的妻子停止在家里作业、医药费误工费承担、赔礼道歉等方面意见分歧巨大。这一案件的解决关键是要找到突破口,找到这一案件的主要矛盾。民警了解到张某某的妻子做手工艺品的收入一个月在2000元左右,如停止作业会直接影响其家庭收入,案件的起因也是因此利益而起,但张某某妻子的行为又严重影响周围邻居的生活,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要求,本案的症结也在于此。为此,民警积极协调社区为张某某的妻子找到了一份在辖区做校服的工作,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协调张某某的妻子停止在室内作业后,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就是因为民警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并着力去解决主要矛盾,从而顺利化解了纠纷。
4.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引导当事人正确归因
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分析问题要坚持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
俗话说:“性格决定命运。”很多案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因为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如有的案件当事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给他人造成伤害。案件调解时往往以自己不喝酒,他人非要劝酒导致精神失去控制为借口把责任推向别人,从而加大了案件调解的难度。因此,民警要在治安调解中合理引导当事人正确归因,多从自身找问题,使得当事人在心理上产生自责感,从而为调解中承担责任奠定心理基础。否则,“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不利于达成调解协议。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当事人自己处事不周,从而引发矛盾。在治安调解中,民警要学会运用内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清案件的责任,从而为顺利调处纠纷奠定基础。
5.功夫不负有心人,做足调解的准备工作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先从量变开始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在治安调解中,有的案件十分复杂,案件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可能十分巨大,民警调解工作的任务就是要想办法缩小分歧,减少差距,这就需要注重量的积累,从做调解的准备工作入手,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做好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也就为时不远了。所谓功到自然成。同时,调解纠纷要注意把握火候,在思想调解的准备工作未做足之前,切忌主观武断地提调解方案,欲速则不达。要注重案件的调查、注重把握调解的时机,在条件成熟时,又要不失时机地促成调解协议,否则,可能“夜长梦多”,使前期的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作者系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新河派出所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