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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2018-05-30

北京支部生活 2018年6期
关键词:漠视群众利益党纪

【典型案例1】

近年来,某村周边陆续建起了5家塑料加工厂,把该村围了起来,生产时发出刺鼻气味。2016年起,村民多次到镇里反映,但镇里推诿扯皮,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污染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8年4月,区环保局派人到现场查看后便音讯全无,塑料厂依旧生产。

【典型案例2】

2018年3月,某村村民朱某等人前往镇政府解决问题之时,遭到副鎮长张某等多名工作人员粗暴对待。朱某妻子的衣服袖子被撕坏。更为恶劣的是,现场采访的两家媒体记者遭到3名男子殴打。事后得知,施暴者殴打记者的理由竟然是“看不惯记者只帮助老百姓,不帮助领导干部说话”。

【党纪评析】

我们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现实中,一些党员自以为是、盛气凌人,漠视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不作为、懒作为,导致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恶化。对此必须予以严惩。

一、案例中相关党员构成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案例1中,面对村民反映强烈的工厂污染问题,镇和区环保局对群众诉求消极应对,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镇和区环保局的行为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108条第1项规定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应当追究镇和区环保局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另外,该镇和区环保局还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案例2中,副镇长张某等多名工作人员对待办事群众粗暴恶劣,甚至殴打媒体记者,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构成《处分条例》第108条第3项规定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应当追究副镇长张某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另外,张某等人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二、准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108条

《处分条例》第108条规定了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比如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事项。(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比如对群众诉求视而不见、不予理睬,设置障碍、拖延推诿,不作为、懒作为等行为。(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比如对群众冷漠生硬、吆来喝去,独断专行、不顾及群众想法和感受等行为。(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比如,欺骗群众,把坏的说成好的,假的说成真的,对上欺骗、博取信任,对下隐瞒、掩盖真相等行为。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袁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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