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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车用乙醇汽油不要走弯路

2018-05-30文/刘

中国石油石化 2018年4期
关键词:乙醇汽油工商部门部委

○ 文/刘 艺

2017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下称15部委方案),提出“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实现全履盖”的主要目标。毫无疑问,这是涉及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加力推进。

2004相关部委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以来,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如何顺利推进推广工作?笔者结合湖北省推广试点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思考。

试点工作进行十余年

早在2004年,为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开发石油替代资源,改善汽车尾气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农业生产、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8部委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国家八部委《通知》),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例如,2005年开始,为落实国家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政策,湖北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省政府令28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确定9省辖市(含所辖县、市)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与此同时,“省政府令”明确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试点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除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省政府令”实施以来,试点区域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令”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认真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有效推进全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

市场政策监管全脱节

多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车用油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首先由于生产成本高导致试点区域车用乙醇汽油供应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部分试点区域有时出现断档脱销情况。其次消费者反映不佳。由于车用乙醇汽油存在动力不足、燃烧时间短等问题(尤其是在山区,车辆上坡无劲),消费者认可度不高,不容易接受。同时,若强制消费者只能买车用乙醇汽油,不能买非车用乙醇汽油,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嫌疑。

由此,2011年以来,部分试点区域的中石化、中石油企业向当地政府请示,要求放开非车用乙醇汽油经营限制,有的试点区域的市政府以《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或有关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同意其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同时,可增加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地方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开口子”,加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导致这些试点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逐步被非车用乙醇汽油替代,甚至一些地方所有加油站全部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

这样一来,从监管层面看,地方政府或部门出台的“土政策”与“省政府令”规定不符,致使工商部门监管处于“两难境地”。比如“省政府令”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它车用无铅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区域工商部门依据“省政府令”赋予的监管职责,认真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试点区域加油站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行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2014年底,省政府(第378号令)公布规章清理结果,“省政府令”继续有效。然而,自试点区域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口子”后,加之油品市场消费情况的变化,致使试点区域工商部门监管左右为难:依“省政府令”查处,遇地方“土政策”保护;不执行“省政府令”,属“不作为”。可见,工商部门在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明显的监管执法风险,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工商部门将面临依据“省政府令”追究监管“不作为”的责任。

● 供图/CFP

扩大前需先理顺

随着“15部委方案”的出台,如何理顺以往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显得尤为重要。由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仍应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过去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开展一次专题调研(重点到“封闭运行试点政策”的地区),对过去试点政策实施(国家八部委《通知》)开展“立法评估”工作,综合评估试点政策实施十多年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是“15部委方案”中“推广区域内禁止向终端客户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除军队、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的规定难以执行。“15部委方案”中明确“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基本实现全履盖”,并未强制要求达到“100%履盖”。同时还明确“价格按不高于同一市场同阶段同标号车用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因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应及时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适当调整推广工作政策,尊重市场规律和消费者“选择权”,以适应新的形势。笔者认为,一方面可采取“并行方式”推广。“推广”不等于“强制”,不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市场经济的问题。应允许“推广区域加油站既要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也可销售非车用乙醇汽油”,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同时,应明确中石化、中石油等国企要带头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在推广工作中起主渠道和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应适当降低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相关部门应运用价格杠杆,引导、鼓励消费者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有利于推动推广工作顺利实施。

三是推广工作涉及部门较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是影响推广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因此,依据国务院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应尽快依法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推广工作的具体监管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商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参与、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推广工作监管格局,有力保障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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