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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时代的刑事立法探讨

2018-05-30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益网络时代刑法

丁 凤

(133000 延边大学法学院 吉林 延吉)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相对来说自由空间也获得了扩展。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意识到它问题所在。新型的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在不知不觉中,我们已经成为它的受害者。

关于网络犯罪的现状,根据最高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依据办案数据分析,指出我国网络犯罪已呈现全面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主要集中于财产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就比如说,2017年浙江余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刷单炒信案,涉案金额高达九十多万元,这是我国第一起将刷单炒信誉的行为纳入刑法领域的案件。还有所谓的“兼职工作”,其实是诈骗,他们通过发广告声称,“轻松在家就能赚钱的工作,只需要一台电脑就能搞定”,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需要加QQ群或者微信群,然后一步一步诱导你进群,缴纳押金,将钱骗到手后,这个群就解散了,这是典型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

一些网络犯罪毕竟是新兴的一种犯罪方式,一些网民防范意识薄弱,很难能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动机,所以很容易掉进陷阱,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某些网络犯罪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处罚方式,所以造成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严重侵蚀着网络环境,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状。

二、网络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给创业者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同时也给不法犯罪分子创造了犯罪的机会,在全国首例“刷单炒信”入刑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就是利用互联网创建刷单炒信的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会员,通过平台发布卖家刷单信息,然后会员通过完成任务,赚取自己发布刷单任务的机会,为自己店铺刷单,他们都是虚假购物下单,其实没有形成真正交易,然后给予好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网上购物买家只能通过查看销量和评价来判断商品质量怎么样,决定是否购买,他们的这一系列行为严重干扰买家的判断,污染网购环境。在此案件中,法院最后依据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这一定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首先毕竟法条中没有针对刷单行为的具体定性规定,只能援引司法解释,其次,其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很多学者认为此判决结果有些过重,针对刷单行为有些操之过急。

现今的网络犯罪现状迫使我们不得不抓紧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是这一罪名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违法行为,否则会有“口袋罪”的嫌疑,所以我们需要综观历年网络犯罪的大体趋势,把握其共性,增删法律内容,来达到遏制、惩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网络犯罪立法的对策

当下应当在刑法典内,分别采取增设条款或者在既有条款中增设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立法模式规制新型犯罪。在增设新罪时,必须坚持法益保护主义。因为每一类犯罪都有其共同侵犯的法益,比如说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中,这一章节里面所有的罪名都是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设立的,只是根据具体侵犯的法益的不同再作进一步的罪名区分。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法益,其内容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中,有些利益以前没有受到刑法保护甚至没有被认为是一种利益,现在需要由刑法保护时,就成为一种新型法益;有些已经受到刑法保护的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增加了新的内容,外延发生了变化,且受到了新的侵害;有些利益原本属于传统法益,国外刑法与旧中国刑法都予以保护,但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予以保护,且这种传统法益在网络时代受到了新的侵害。

四、结语

网络空间与现实的公共场所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已,互联网两端的网民互相摸不到彼此,只能隔着屏幕“对话”,亿万网民同时共用“一张网”,如果人人都不爱护它,最后它会变得支离破碎。网络犯罪有的是技术型犯罪,他比普通犯罪更具有危害性和破坏性,网络的传播速度堪比光速,一则消息,能在一秒之内传遍全球,所以网络是带刺的玫瑰,我们要抓住网络时代带来的机遇,也要做好应对它带来的挑战的准备,我们必须重视网络犯罪,加快网络犯罪的立法。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三版)[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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