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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安全交易权的保护

2018-05-28石晨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

石晨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数字支付等新兴技术使分享经济进入2.0模式。分享经济在助力供给侧改革,扩大内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小嘘,它将社会上各项闲置资源集中起来进行了二次分配,以使用权代替所有权,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同时因为其交易对象和参与主体的特殊性,这种经济模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将从此问题入手,探究消费者安全交易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分享经济模式 消费者 安全交易权

一、分享经济模式的概述

分享经济又称为共享经济或者协同消费,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费尔逊和斯潘恩于1987年提出的。但当时这个概念仅指一种小范围的分享,其成立依赖于分享者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其达成受到空间的限制。而现在大家所讨论的分享经济是依托于互联网生成的新的经济形态,是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通行于陌生人之间的一种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将社会中分散的海量闲置资源,平台化、协同化地聚集和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创新。① 自2009年Uber在美国正式上线并席卷六大洲以来,各种各样的分享经济形式纷沓至来,涵盖了“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自14年开始分享经济模式深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据统计,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超过20000亿元,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7亿。从交通出行类的滴滴打车,到遍布全国的共享民宿,再到以知乎LIVE为例的知识技能型分享经济。分享经济模式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融入了人们生活。

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分享经济模式有其特殊性。首先,主体具有特殊性,在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身份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单一性,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同时,参与主体广泛,每个人都可以将私人资源拿到平台交易,借助网络分享平台直接进入市场获取收益。②其次,分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对象多为并未进入市场流通的私人资源,交易的也并非物品的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小到一件工具,大到一间房屋,它们的使用权都可以在分享平台上进行多次交易。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更加注重的是“一次性”的體验。这样最大程度的使资源处于流通之中,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第三,分享经济模式下的交易依托的并非是实际的某种交易场所,而是互联网,磋商选择阶段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的,而实际履行则是在线下面对面进行。这种虚拟环境和现实情况的交错容易引起脱节和错位,进而使交易产生问题。

二、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安全交易权保护的难题

(一)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相关法规不完善

在传统经济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多数采取面对面交易的形式,对于消费者的隐私权并没有过多的涉及。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隐私权”这个新概念不断被人提及。这种隐私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为申请邮箱、注册会员等填写的个人资料,包括消费者的各项身份信息。二是例如电脑IP地址、浏览器中存储的浏览信息等消费者在网上活动的轨迹。在分享经济模式下,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各个平台。例如在网约车平台上,消费者就必须提供电话号码以方便驾驶员联系,同时还有可能暴露自己的家庭住址。而这些网约车司机虽然隶属于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并不能够完全遵守保密协议,这也就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个人隐私被曝光、销售的可能性。同时,共享住房等分享平台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消费者网络隐私容易泄露的问题是“互联网+” 时代的通病,相较于传统隐私,消费者网络隐私信息的传播速度难以控制,且更脆弱、更易被侵犯。③近年来频频发生的电信诈骗正是由于消费者信息大量泄露造成的。虽然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做出了“个人信息” 的各项规定,但从对相关法条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规定还是过于狭窄。只是把个人信息隐私权当作是一种普通“法益”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致使实务操作难的困境大量存在。

(二)消费者权益受侵犯后责任归属不清

分享经济模式将个人私密空间暴露于公众,这就使得分享经济交易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风险有所增加。以网络约车引发的侵权案件为例,通过对近两年由乘客乘坐网约车权利遭受侵犯的的案件和报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网约车平台不同于正规的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司机多数并未经过培训,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限,经常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事故。此时保险公司多以非营运车辆违规营运为由拒绝赔偿。而且有些分享经济平台对互联网用户进行实名制管理执行不到位,甚至并没有进行实行实名制管理。在网络空间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消费者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获得赔偿。那么此时分享经济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三)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保障

分享经济模式下,消费者的支付方式是网络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网络支付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均为消费者,双方交易需要通过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才得以达成。分享经济平台理应提供不存在系统与网络风险的支付平台。但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支付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网络支付的过程中需要透露自己的银行账号或者支付宝、微信账号等财务信息,虽然有第三方平台起到了监管作用,但比之较为成熟的系统完备的传统网络购物平台,分享经济平台更容易存在漏洞。在消费者线上支付的过程中,隐蔽的难以识别的欺骗和盗窃行为盛行,消费者财产权利更容易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消费者的支付安全权利应受到保护,并没有具体规定应该如何保护,也没有规定消费者支付安全受到侵犯应该由谁负责,是分享经济平台还是支付平台?因为我国有关责任划分的立法很少,使得责任划分变成了自行约定的内容。支付平台或机构往往都是早已定好的“格式合同”,甚至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仅仅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语焉不详、一笔带过,亦或是规定所有使用账号密码的操作均视为消费者本人进行。这样的合同约定,使得消费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承担着不确定的安全责任划分风险和举证责任。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

三、对消费者安全交易权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法律保护消费者网络隐私权

关于消费者的隐私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一直以来,隐私权都被归结为个人名誉权的一种,其保护条例散见于各项法律法规中。虽然本文把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归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④所规定的安全保障权,但依然认为只有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才能应对如今侵犯网络隐私案件频发的情况。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范围,法律法规中对个人网络隐私的规定范畴应该紧追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内容的变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更新。这样既让网络平台经营者明白哪些消费者的信息他们必须予以保护,又让消费者在隐私被侵犯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将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范围统一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各种身份信息。在统一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再从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信息所有权和隐私信息救济权这两个方面来加强对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⑤

(二)明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归属

正如前文所述,现行法律中能够作为消费者遭受网络侵权后维权依据的只有《侵权责任法》第36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相关条款。但这些条款规制的是传统网络购物平台。有的学者认为交易过程中形成交易合同并且实际履行合同的是资源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享经济平台像是提供机会或者信息服务的居间人,只是在交易双方间架起桥梁,并非买卖双方的任一方。用来规制传统网络购物的法条不适用于规制分享经济平台。本文认为分享经济平台并非居间人的身份。分享经济平台从交易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还与供需双方订立电子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一定约束。同时,交易双方大多是进行一次性交易的陌生人,大家愿意在分享经济平台上进行交易大多是源于对该平台的信任。

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分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地位,也缺少相应的追责机制。但本文认为基于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分享经济平台有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和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通过对现有法条的分析可以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4 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的责任是赔偿责任,既包括侵权赔偿责任,也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规定的只是侵权责任(赔偿),不包括违约责任。⑥那么,分享经济平台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本文认为,分享经济平台应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分享经济平台并非供需任一方,其仅需对消费者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违约产生的责任应该由交易对方承担。

(三)完善网络支付方面的立法

我国网络支付引起的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现阶段规制网络支付问题的法律较少,无法满足层出不穷的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的需要。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点进行立法上的改善。首先,对消费者使用严格责任。在涉及到举证责任时,相较于经济分享平台和支付平台,消费者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信息获取方面都处于弱势,无法真正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对经济分享平台和支付平台实行嚴格责任可以促使它们加强对交易的监管,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第二,提高分享经济平台和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因为我国对分享经济平台的准入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参与主体资质参差不齐,支付平台的安全系统也有待提高。提高准入门槛,可以促使支付平台提高自身安全系统,也可以筛选出更适合交易的分享经济平台,从源头上对消费者的支付安全进行保障。

四、结语

分享经济模式在数字智能普及的今天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独辟蹊径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最大程度上使社会的闲置资源被有效利用,通过提供额外经济收入的方式调动了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虽然分享经济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存在问题都是事物发展中的必然,本文相信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对分享经济平台的监管,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分享经济模式在未来一定会更好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 程维,柳青,张晓峰.滴滴:分享经济改变中国[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② 朱宝丽.分享经济发展现状—国际考察与监管选择[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7,46(4).

③ 李等霞.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7:5.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⑤ 李等霞.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甘肃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7:21.

⑥ 杨立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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