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
2018-05-28王亮
摘 要: 文章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如何协调文化与贸易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基于“一带一路”倡议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将面临与现有规则的利益分歧、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三大挑战。为此,可通过其与重要经贸规则的互动与对接加快推进高水平FTA范本的形成,与区域内各国法律制度相协调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贸易规则,以适应协调“一带一路”建设文化与贸易关系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 “一带一路”;文化贸易;FTA
中图分类号:G1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8.01.08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王亮.“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J].克拉玛依学刊,2018(1)46-50.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而文化贸易则是民心相通的重要内容。显然,“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关键在于文化贸易。需要注意的是,文化贸易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元领域。而“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无疑为发展海外文化贸易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此背景下,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显得尤为迫切。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构建之背景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开始成形并得到整个国际社会高度关注。2015年,中国政府将此倡议付诸现实,亦就是制定并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共分为8个部分,依次为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中国各地方开放态势、中国积极行动、共创美好未来。就文化贸易议题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在时代背景上,《愿景与行动》指出,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其二,在合作重点之民心相通上,诚如《愿景与行动》所指出的,沿线国家要传承和弘扬丝绸之路友好合作精神,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可见,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无疑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与此同时,在“区域主义第三波”的全球大背景下,中国积极开展自贸区建设。不难发现,“一带一路”建设与自贸区战略具有互补性,其能否成功建设的关键是要依托于中国与沿线国家既有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FTA)。由此看来,中国FTA中文化贸易规则将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构建的根基。但考察中国已缔结的FTA,就文化贸易规则的规定甚少,这有可能是基于文化可能会涉及一国政治意识形态问题。但也要看到,美欧等发达国家对外FTA文化贸易规则已形成范本,这对未来双边、区域乃至多边文化贸易规则的谈判和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很有可能会受到美式、欧式FTA文化贸易规则范本的影响。不可否认,FTA作为国际条约必然会体现一国对外贸易的立场。笔者追溯至1986-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员方就文化和贸易关系的争执主要集中在文化身份和视听服务的界定上。就某种程度来讲,“文化”成为“视听”的代名词。以美国为代表的一方主張文化身份不能被界定,并且将视听产品看成是可销售的商品,与其他产品一样受相同的贸易规则规制;相反,以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区和国家基于各自不同的语言与价值观考量,希望保留自身文化的认同感及承认文化的差异性。对此,美国指出,欧盟等国家给民族文化贴上标签无非是想对本国的视听产业进行贸易保护[1]119-120。于是,就在视听服务的多边谈判陷入僵局之时,美欧将谈判的目光转向双边和区域路径,继而推行各自文化贸易政策之主张。笔者进一步考察美国FTA、欧盟FTA,虽然美国FTA文化贸易规则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欧盟采用“文化例外”模式,但是美欧在规则制定上又具有相互重合的趋势[2]91。由此,不难理解,在当下尚未形成具体规则引领“一带一路”倡议的情况下,美式、欧式FTA文化贸易规则可能会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提供立法经验。
综上所述,预计一段时间内,在WTO领域探讨文化与贸易的关系显然有点不太合乎现实,因为发达国家之间在核心利益上存在较大分歧,一度成为多边谈判进程停滞不前的症结所在。由此可知,WTO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欠缺无法为“一带一路”建设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提供参考。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各国经济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这很有可能成为文化贸易规则快速形成的一个缘由。不仅如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我们应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见,“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前途是一片光明的,但道路却是曲折的,必然面临诸多挑战。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构建面临的挑战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文化贸易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发展中国家更为重要,因为发展中国家坐拥丰富的文化资源,文化产业可以成为其潜在对外出口的主要部门[3]132。由此,构建“一带一路”文化贸易规则能够更好地发展文化贸易。但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制定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与现有规则的利益分歧
一般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后不同程度地参加了区域性组织,如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各成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交叉,形成所谓的“意大利面条效应”;同时,也不能排除一国利用现存的国际方案与我国进行协商,谋求更多单边优惠,这对构建“一带一路”建设文化贸易规则带来一定压力。
不仅如此,有观点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的FTA由于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在会员上存在重合、作用上具有可代替性等特征,使得其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甚至相互架空。例如,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造成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效应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谁谈判得快,谁就有可能占据未来规则制定的制高点、谁就有可能主导整个亚太经济秩序 [4]34。显然,建设“一带一路”文化贸易规则难免会与现有的TPP及RCEP产生摩擦与竞争。
然而,就涵盖内容丰富、规则标准较高等特点的TPP而言,其作为FTA的“黄金尺度”,无疑成为未来贸易协定的路径依赖。由此,TPP可能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提供规范指引。但也要看到,由美国牵头达成的TPP排除了中国的加入,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中国的经济实力一路飙升,美国开始担心中国威胁自己在全球的经济霸权;另一方面,美国可能通过借助TPP企图进一步延缓并逐步瓦解由中国推进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自由化进程,目的在于重返东亚。据此,强势的TPP协定无疑可以被视为美国FTA范本。但是,就美国FTA文化贸易规则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仍值得关注:
第一,通过“负面清单”模式推行文化政策。负面清单,顾名思义就是除了清单上列明的禁区以外,其他贸易活动均被许可。显而易见,这无非就是美国通过利用“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进军国际文化大市场。
第二,散见于协定的其他章节中。例如,在跨境服务贸易章节中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等。又如,在投资章节中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除此之外,还通过电子商务章节调整文化贸易。毫无疑问,数字产品势必会涉及文化层面。回顾WTO的谈判历史发现,就数字产品的定性问题至今无果。据此可知,就数字产品的规制可能适用GATT、也可能适用GATS抑或是二者的重叠适用,因此,美国为了刻意回避该问题,在货物章和服务章之外单独建立了一个混合的电子商务章,该章节不仅调整传统的电子商务领域,而且还调整数字产品。与此同时,就电子商务的非歧视待遇来讲,考察美国FTA文本可知,关于电子商务的非歧视待遇主要包含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两项内容,譬如TPP协定第14.4条。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美国已正式宣布退出TPP,TPP前途未卜,但不可否认,TPP是由美国主导的,其规则明显带有极强的美式色彩。鉴于此,笔者认为将TPP视为美国FTA对待比较合适。
(二)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一带一路”沿线所涉国家众多,势必会涉及三大法系,如伊朗、阿富汗属于伊斯兰法系、新加坡等属于英美法系、俄罗斯等属于大陆法系。由于各法系相互间的不同,且受历史、宗教信仰、语言等的影响,导致各国文化法律制度相差甚远,可能会造成不同法系国家存在文化贸易规则的法律冲突。
另外,有观点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对待法治的态度及标准上也可能会导致法律冲突[5]31。进一步来说,各国法律环境不尽相同,这使得各国对文化贸易规则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沿线各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法治化程度不高。对此,在如此复杂和呈现多样性的沿线国家的法律中,实现文化与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必定会遭遇艰难险阻,国际贸易规则缺乏相关的国内法配套与落实,明显不利于协调文化与贸易的冲突,限制了本国与他国进行文化领域的合作,必定影响“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谈判进程。
(三)沿線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经济一体化建设比较滞后,也是阻碍“一带一路”建设文化贸易规则谈判的一大制约因素。虽然“一带一路”内容广泛、沿线国家距离相近、彼此之间具有经贸关系较为密切的优势,但由于地缘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缺乏以本土成员为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贸易协定,成为进一步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障碍。可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语言、社会环境、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沿线国家之间的文化不能很好地融合,进而影响文化的传播。由此来看,在加快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FTA谈判的背景下,以贸易带动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寻求沿线国家文化相同点,才是目前构建文化贸易规则的关键所在。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沿线国家文化发展产业基础设施的薄弱是阻碍“一带一路”文化交流机制构建的重要因素[6]114。文化基础设施薄弱的原因在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笔者认为要将加强文化基础设施的重点放在FTA上,以贸易促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继而为“一带一路”文化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完善“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建议
(一)与重要经贸规则的互动与对接
不可否认,美国FTA和欧盟FTA文化贸易规则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对双边、区域乃至多边规则的谈判及制定影响深远。为此,由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势必也需要规则的指引。“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离不开美国FTA、欧盟FTA的影响。就TPP而言,其提出高标准的条款,涉及电子商务、环境、政府采购、劳工标准等新议题。电子商务中的视听服务领域必然会涉及文化,TPP中的文化贸易规则即是更多地在电子商务章有所反映。同样,“一带一路”建设也应关注文化与贸易关系的协调。但需注意的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简单地复制高标准的文化贸易规则显然不太合乎现实。对此,笔者认为,在“一带一路”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中,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前期,为了给“一带一路”建设文化贸易规则留出一定的政策空间,建议主要以参考欧盟FTA文化贸易规则(“一般例外条款”+《文化合作议定书》)为主,因为其侧重于软性规定;中期,随着沿线国家文化贸易的发展,可少量引入高标准的文化贸易规则;后期,各国文化贸易都发展到一定程度则可以考虑引入“欧盟FTA之软性规定”+“美国FTA之硬性规定”的立法模式来规制文化贸易。
(二)加快推进高水准FTA范本的形成
基于构建FTA文化贸易规则是推动与落实“一带一路”建设文化贸易规则的有效途径。美国等发达国家将FTA内容的谈判焦点集中于服务和投资自由化,其意图十分明显。“一带一路”倡议主要是由中国推动,因而加快完善中国FTA文化贸易规则的谈判及制定尤为关键。截至目前,中国虽然已缔结了15个FTA、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但是没有完全涵盖环境、电子商务、劳工标准、文化等“21世纪经贸谈判的新议题”。就文化议题来说,鲜有关于文化贸易的硬性规定,仅有少数实体规定,如中国通过GATT第20条之(f)款进行表述,也为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现实的操作性,这给中国对外签署高标准的FTA带来一定的压力。为此,日后在文化议题上,中国应针对不同的谈判对象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逐渐接纳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形成自己稳定的范本,以占据规则制定的最高点。唯有这样,才能将自己成熟的制度推向国际社会,把握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笔者认为,今后中国FTA文化贸易条款之范本建议的总则部分将体现文化多样性的制度价值,是对协定中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综合,是平衡文化与贸易关系的出发点,其对后续条款的解释相当重要。具体而言,中国FTA文化贸易规则之范本的总则部分大致应包括以下要点:
1.总则部分
目标。强调文化与贸易的关系应当有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原则。强调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避免利用文化保护政策设置贸易壁垒。
义务界定。依照《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规定界定文化多样性;规定成员国在传承《文化多样性公约》理念的基础上有权独立自主地发展本国文化产业等。
2.实体部分
设定一个总括性的《文化多样性公约》优先适用的条款,为成员国制定文化政策保留一定的空间,并就各自关心的事宜提出主张。
3.文化贸易执法
执法部分按照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标准实现充分有效的文化贸易执法。
4.设置动态机制解决未尽事宜
成员国统一建立一种动态机制处理“一带一路”未加以明确的文化与贸易关系的问题,以期促进文化多样性的繁荣并消除贸易壁垒。可以建立一个由成员国文化贸易领域专家、成员国官员及执法机构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定期就争议事宜展开磋商。
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谈判进程来看,中国应加紧与沿线国家进行自贸区文化议题的磋商。对于已经签署的FTA尚未涉及文化贸易规则的以及有FTA包含文化贸易规则但却不够完善的,皆可通过补充谈判的形式进行修改与修订,以此为日后FTA范本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总之,尽早形成FTA文化贸易规则范本无疑对“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贸易规则的构建意义重大。
(三)與区域内各国法律制度相协调
不可否认,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面,国际法能促进国内法的更新;另一方面,国内法也能推动国际法的发展。FTA文化贸易规则的执行依赖于国内法,而各国国内法的协调又能促进FTA规则的形成。由此可见,必须促进各国的文化政策与FTA相互协调。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以争取沿线国家对FTA相关规则的理解与支持。中国首先在天津、福建、上海等地进行自贸区建设,再将自贸区成熟的经验运用到重庆、河南等中西部自贸区建设中。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国内自贸区建设可复制的经验势必也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所反映。另外,基于沿线国家错综复杂的法律环境,需要深入研究和全面认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制度。沿线国家之间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了解彼此之间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等内容。求同存异,才是协调文化与贸易关系的最佳之道。
参考文献:
[1]Footer,Mary E. & Graber,Christoph Beat.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Cultural Policy[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00(3).
[2]孙南翔.文化与FTAs:文化贸易规则的制度实践[J].
法学研究,2015(4).
[3]吴承忠,牟阳.从WTO与“文化例外”看国际文化贸易规则[J].国际贸易问题,2013(3).
[4]张晓君.“一带一路”战略下自由贸易区网络构建的挑战与对策[J].法学杂志,2016(1).
[5]王刚.“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法治机制构建[J].法学杂志,2017(2).
[6]郑士鹏.“一带一路”建设中文化交流机制的构建[J].
学术交流,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