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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环保督察“回头看”首轮开启,重点解决环保与经济发展“两本账”

2018-05-28董瑞强

资源再生 2018年4期
关键词:土法回头看问责

文/ 董瑞强

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第二轮督察又会有哪些新的重点呢?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考虑的报告》,明确了中央环保督察下一步重点任务——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会议用了“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取得显著成效”的表述,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予以肯定。

最近,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频放大招:先是3月29日统一公开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7省(市)公开移交案件问责情况,后有4月2日通报对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问题专项督察的查处问责情况,引起广泛关注。

面对中央重托、百姓期待,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将如何推进?

中央层面首次明确提出,以督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味着,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将不仅仅停留在对环境问题进行督政问责,更将在如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做文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对记者表示,未来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使督察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常规化和法治化。要尽可能减少短期内督察对企业的过度冲击。“环保督察也在探索过程中,本身还要更加具体、细化、高效,这尚需在第二轮环保督察中逐步深化。”

河北省冶金行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大勇认为,高质量发展的内涵是很丰富的,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它要求工艺、产品的绿色化,要求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品档次,促使工艺、设备、管理和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升级。

避免督察“一刀切”

能否避免“一刀切”,是中央和地方在接下来的环保督查中面临的一大考验。

对于不管违法与否,对于一律关停的“一刀切”做法,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这种情况总体上不普遍,今后不仅仅是纠偏,还将及时追责问责,绝不允许这种乱作为损害中央环保督察的大局。

在李佐军看来,目前环保督察总体上还是偏行政手段,而过多的行政干预必然产生副作用,所以今后在督察过程中应尽量将其降至最低。

一位大型国有企业的战略部部长对记者坦言:要避免“一刀切”,精准施策是关键。目前钢铁市场波动对我们影响并不大,更多的则是,来自不确定的环保因素,其作用还在日益凸显。

河北冀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盘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央精准治霾提法非常好,但地方能否真正执行是个问题。“若做不到精准,尤其是采取‘一刀切’式的关停举措对遵纪守法的企业是致命打击。其实企业也有苦衷,但又不敢和政府‘叫板’”。

在他看来,这种“一刀切”式的停产还有一个很大弊端,就是对环保设施完备、环保投入较大的企业有失公平,而且无助于企业环保投入。“企业会认为环保投入或不投入都要被关停,干脆就不投入。若采取精准办法,谁污染就停谁,必然将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毕竟违法成本更高。”

王大勇对记者说,环保督察办法尚需进一步改进,使用人海战术的督察不够科学,也浪费大量人力。“比如有些企业每天要接待好几拨环保督察组,有的是来自国家的,有的是来自省市县的交叉督察。这种大面积铺开式督察,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际上是有影响的。”

他也认为,环保督察要讲究科学性和精准性。地方政府应把所有污染排放点监测好,究竟是本地产生还是外来输入,要搞清楚后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现在大企业环保设备一般都比较完备,对于减排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就应进行重点督察问责。今后不但要控制重点污染源点,还要考虑到面源问题,比如农业面源污染、隐蔽的小作坊式企业排污问题,如果地方政府真能下功夫去管,完全能管得住。”

赵盘胜对记者讲道,今后督察不能采取简单的“一刀切”了,应尽量克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要依法、依规、依政策、依标准而行。只要企业环保做的到位,就可以不实施关停,这也能促使其它企业向先进看齐。

突出解决“两本账”

环保与经济这“两本账”始终被舆论所关注。

首轮中央环保督察查出的诸多问题,近一半已经得到整改落实,但时常有舆论曝出“环保督察影响经济增长”的观点。

王大勇对记者表示,把经济和环保对立起来本身就是错误的,要么“一刀切”全关停,要么靠污染环境换来发展,这两种极端发展方式均是不作为、乱作为的表现。

他认为环保和经济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本来就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越是高质量发展,搞环保就越有坚实的基础。有了高效益,才能有更多资金治理污染。“若只保经济不讲环保,这种污染式发展带来的黑色GDP对人类没有任何意义,从长远看,也将对人类生存造成极大危害。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都很大,双方都需要下真功夫和实功夫。”王大勇说。

而在李佐军看来,面对这“两本账”,地方政府一般会优先选择经济,环保则相对滞后,而督察就是要解决这个不平衡。很多地区的环保仍是一块短板。政府应拿出更多精力治理污染,若短板补好了,自然就可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下一步,中央环保督察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把督察方式进一步完善,推进地方政府把环保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全面付诸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另外,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对记者说,河北省在环保督察中,取缔了一大批“散乱污”企业,不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实现了双赢。“比如对廊坊市上千家板材厂进行整合后,板材市场不但步入了有序发展轨道,而且还带来了较高的经济回报。所以实施绿色发展、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有助于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两级督察体系年内成型

从近期政策层面传递出的信息看,今年中央环保督察仍面临诸多难题尚待攻克。比如年内要建成中央和省两级督察体系,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督察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今年要开展首轮环保督察“回头看”。

前不久,长江沿岸固废污染整改情况被列入“回头看”重点内容,目前湖北省已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省级“回头看”。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回头看”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环,其严厉程度将不亚于首轮环保督察。

根据中央部署,未来三年要完成第二轮环保督察全覆盖,同时针对关键领域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有26个省市已按中央模式建立并实施了省以下环保督察机制,31个省份均成立了督察整改领导小组。今年要督促各省全部建立地方环保督察机制,并实现对所有地级市环保督察全覆盖,这项工作正在加紧推进中。

引人关注的是,全国31个省份的督察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有18个是由党政两个“一把手”担任,其余全部是党委或政府“一把手”担任。李佐军分析称,中央环保督察能否搞下去,关键是整改要求能否落实,而地方党政“一把手”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首轮四批中央环保督察两千余项整改任务至今已完成了近一半,前两批问责已基本结束,后两批正在进行中。其中,首批中央环保督察八省市共追责1100人,厅局级130人(正厅24人);第二批七省市共问责1048人,厅局级官员162人(正厅56人),且首次出现三位省部级官员被问责。

这与以往相比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问责数量多;二是问责对象级别较高;三是问责面较宽,涉及环保部门以外的其它多个部门官员也被进行了问责;四是处分方式较为多样。”李佐军表示。

另外,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问责涉及环保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约占40%;涉及乱作为问题约占30%;由于不担当、不碰硬、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的问题约占25%。也就是说,即便地方政府没有违法违规,但该做的工作没做或做慢了,该担当的责任没担当,同样要被问责。

“这一点向外界释放了强有力的信号。”李佐军解释称,督察本身就是解决落实的问题,但在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并未使责任落实到位,甚至出现懒政行为。所以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督政”力度,以达到“督企”目的。

他对记者表示:“今后环保督察问责不仅将贯穿边督边改、督察后及整改过程中,还将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失职失责等问题进行严厉追责。”

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要求不能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一律要进行取缔关闭。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通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要求不能进行升级改造的企业一律要进行取缔关闭。

田为勇介绍说,以“散乱污”企业整治为例,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此前,对于强化督查覆盖面过大,“环保督查影响地方经济”的说法引发了广泛关注。对此,田为勇回应,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压态势,并不会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没有手续,没有治理设施,没有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三无企业在哪里都不应该存在。”

“十五小”和“新五小"正是散乱污里令人头疼的企业,那么,哪些是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 “新五小"企业?

“十五小”

1、小造纸 — 现有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厂。

2、小制革 — 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2张猪皮折一张牛皮,6张羊皮折1张牛皮)。

3、小染料 — 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

4、土法炼砷 — 采用地坑或坩埚炉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现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5、土法炼汞 — 采用土铁埚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法炼贡,现年产贡10t以下的企业。

6、土法炼铅锌 — 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法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糟炉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7、土法炼油 — 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型石油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8、土法选金 — 采用小氰化池、小混贡和溜槽等黄金选冶金的企业。

9、土法农药 — 产品无一定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全生产必需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的小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0、土法漂染 — 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m以下,所排废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漂染企业:①每百米布所生产的废水大于2.8t。②COD大于100mg/L。③色度大于80倍(稀释倍数)

11、土法电镀 — 电镀废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2、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 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3、土法生产发射性铀制品 —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筑、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4、土法炼焦 — 采用“坑式”、“萍乡式”炼焦的企业。

15、土法炼硫 — 采用“天地罐”或“敞开式”炼硫的企业。

“新五小”

1、小钢铁 — 年产普碳钢30万t以下(含)的小炼钢厂,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25万t以下(含)的小轧钢厂,100m3以下(含)高炉,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15t(含)转炉。

2、小水泥 — 窑径小于2m(年产3万t以下)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窑径小于2.2 m(年产4.4万t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3、小炼油 —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4、小玻璃 — 平板魄力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四机(含)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5、小化工—采用落后工艺生产落后产品、规模较小的化工企业,一般能耗高、生产能力低(年产能力在2万t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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