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强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合作
2018-05-25王瀚
王瀚
2018年3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份《竞争法针对知识产权适用的竞争机构指南和政策举措:管辖方法和新兴趋势的分析》的工作文件(以下简称《工作文件》)。虽然《工作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反映了WTO对成员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竞争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工作文件明确指出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合作应不断加强。
WTO下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协调合作的现状
其实早在WTO成立之初,其成员方就曾尝试在WTO法律框架对各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加以规制,并在新加坡会议期间,设立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但遗憾的是,此后WTO成员方对竞争问题是否应被引入WTO,以及采取什么形式来约束成员方的竞争问题等并未达成一致。2004年7月,WTO总理事会决定,贸易和竞争政策(除投资以及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外)之间的关系不再构成“多哈宣言”中规定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至此,WTO成员方有关竞争问题的谈判也暂时告一段落。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WTO成员方之间贸易往来更加频繁,贸易金额不断增长。传统贸易中的关税措施及非关税措施等贸易障碍,在WTO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已逐渐被消减和消除。各成员方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均把竞争政策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损害竞争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工作文件》的研究指出,与二三十年前仅有少数发達国家关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平衡问题不同,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金砖国家对该问题的关注,甚至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金砖国家在制定法规、公布指南以及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为全世界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在促进创新、推动技术传播、维护消费者福利方面贡献了宝贵的经验。
目前,WTO成员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协调,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实现,TRIPS协定的核心基本原理之一就是在鼓励披露具有社会价值的信息并防止免费搭便车的行为的同时,确保创新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TRIPS协定就成员方对知识产权滥用可能阻碍竞争的情况有相关规定。TRIPS协定第8条第2款,要求成员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措施限制贸易以及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正当影响。第40条明确指出“某些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实践或条件可能会对贸易和贸易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这项规定允许WTO成员方可以采取立法对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许可并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加以规制。这些情况包括单方面回授、有效性不异议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TRIPS协定采用列举的方法未能包含更多阻碍竞争的行为,说明各成员方对此问题仍有较大争议。
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合作的发展
《工作文件》指出,在很多方面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间的互动发展是有益的。合适的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工具对经济增长、繁荣和发展市场至关重要。但在另一方面,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十分容易受到某一成员方竞争政策的影响,该成员方在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中实施的补救措施,例如强制许可,很可能在其他成员方管辖区域内产生溢出效应,进而可能会影响全球行业和市场下对该技术的投资和激励。当某一行为同时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管辖时,就会造成这种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如果各国对这种法律关系的域外管辖都拥有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来说就会带来不确定的和难以预见的法律后果,使他们无所适从。各成员方间通过加强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间的协调与合作,将有助于减少滥用知识产权对全球相关行业和市场的扭曲。
尽管竞争政策领域并没有TRIPS协定类似的正式条约,但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领域的溢出效应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各成员方竞争机构也就跨管辖区域的并购或滥用垄断地位的案件积极协调彼此的立场。例如,美国和欧盟在1991年签订的《反垄断法执行的合作协定》和1998年签订的《增强积极礼让协定》加强了双边之间在此领域的合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Google和Motorola Mobility并购案中,美国司法部和欧盟委员会都对这种合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溢出效应也形成了国际竞争网络(ICN)、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D)等国际组织积极参与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的工作基础,它们通过广泛而翔实的分析、政策制定和宣传工作已经促进了国家政策显著程度的趋同。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加强这方面合作的必要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的问题复杂多变,任何相关的倡议无疑都需要仔细思考和反复研究论证。从鼓励国际组织就相关问题继续开展对话开始,到达成统一的协议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工作文件》的分析表明,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受到全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这些问题对于创新、新技术的传播、国家和全球的繁荣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广泛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具有实际而坚实的基础。WTO各成员方以及各相关国际组织应当就涉及竞争和知识产权执法的问题进一步展开跨国讨论和研究,减少WTO成员方执法机构间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协调彼此的竞争政策。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