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提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的四点措施
2018-05-23本刊编辑部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发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并于3月8日和3月15日接连发出两个通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2018年3月8日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对住建部2009年5月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升级。《管理规定》是对原《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由25条增加至40条,增加了法律责任和罚则的内容,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对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层层压实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严格防控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提出四点具体措施。
3月15日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四点具体措施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住建部通知中提出四点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部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2)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实现各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4)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
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月15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 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
落实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宣传贯彻。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方案施工。
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网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惩处违法行为。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大危大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实施罚款、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 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严格按规定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根据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做出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所有发生事故的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须报送住建部。
严格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对较大事故的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于事故查处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要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层级考核,明确考核内容、程序和要求,严格落实“一票否决”,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强安全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情况作为招投标、资质资格、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