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需要反垄断吗?
2018-05-22何子维
何子维
10年前,关于垄断与反垄断的讨论基本上指向大型国有企业。但今天,輪到了互联网。
互联网巨头曾一度是突破旧有经济体制的先锋,冲破管制,破除“垄断”。而现在,它们本身已然具备成为新的垄断者的可能性。
垄断削弱竞争,损害效率,在互联网领域,更是如此。由于线上扩张的几何级速度,以及线下强大的网络和规模效应,互联网巨头正在变得越来越大。那么,它们的扩张还有边界吗?我们该如何应对?
越来越大与数据集权
财富和控制力集中在互联网巨头之中已经持续很多年了。
174项交易,累计投资1124亿美元(约合7418亿元人民币)。这是并购市场资讯Mergermaket在2017年发布的《亚洲大买手档案:BAT互联网三巨头》里,关于BAT过去5年在国内外的并购数据。
市场调研机构eMarketer发布报告称,2017年中国数字广告市场规模达到500亿美元,而BAT占据了超过62%的份额。
这些数据显示互联网商业的“准垄断”已经开始。数据改变了竞争,它赋予了互联网巨头巨大的控制力。
互联网巨头一方面掌控了这个时代所有线上业务的基础,比如云、支付、信息传输。另一方面掌控了消费者。比如百度看到人们在搜索什么,微信知道人们在分享什么,淘宝了解人们在买什么。用这些数据可以做很多事,而且,数据集权”正在愈演愈烈。
但这到底是垄断吗?
在一些观点看来,资源诸如数据、渠道等向巨头的集中并不是一定是坏事。垄断,在很多时候,是个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事情。
比如,20世纪70到80年代,芝加哥大学的学者通过论辩颠覆了反垄断法。他们认为反竞争行为主要是通过企业对消费者的积极影响来实现的,而超大规模的企业对于经济效率提升,其益处足以超越对企业规模的任何担忧。
同样,在中国,现实的情况是,互联网巨头的发展表面上不仅没有令消费者利益受损,而且消费者似乎还乐于看到它们的发展。比如,廉价产品和免费服务是互联网巨头一直在努力为消费者提供的,几乎每周还会推出改进的新型产品和服务。
查阅中国互联网的反垄断诉讼,很容易发现,到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对互联网巨头“开刀”的案件。就算是冠以“反垄断第一案”之名的奇虎360与腾讯间的纠葛,曾深度参与此案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韬指出,3Q案之后,业界出现了“如果腾讯都不构成垄断,则互联网企业均不存在垄断”的误读。
就企业而言,追求垄断是其天然属性。而且,垄断也是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的—但这只是表面。
反垄断的经济学家指出,如果垄断巨头要转嫁成本,并不是直接让消费者支付费用,而是通过其他的形式来实现。1887年,亨利·哈夫迈耶将17家炼糖厂兼并为托拉斯,最后产生了多米诺糖业,这时糖的价格就以税的面貌出现了。
哈夫迈耶说:“谁在乎每磅1/4美分?”意思是,他已经能像政府一样,哪怕消费者只是在便利店买一杯可乐,他都能不动声色地从消费身上收取几美分。他已经不需动用自己在供应糖上积累的力量胡乱地影响消费者。
这也是为什么反垄断的最终目的并非防止收费太高,而是防止企业以某种或多或少的永久方式,垄断某些物品的供应,以提高他们相对于我们其他人的权力。今天的互联网巨头亦然,无论购买哪种产品,只要经过他们的生态系统,都要间接地向他们支付费用。
在实现了经济领域的垄断后,是否会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非市场化的领域。
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不仅在产业领域,也扩展到金融领域。埃里克·杰克逊在其畅销书《支付战争》中就说:“商业最终都是为了交易,而交易是通过支付实现的,因此透过支付更容易看清商业的本质。”支付代表了购买、交易、货币的流通,是互联网巨头手中亿级账户变现的决胜之地。
互联网巨头在支付领域的超大规模发展,让金融交易安全以及金融业务交叉风险不断聚集,使得金融大数据的保护面临挑战。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今年4月指出,支付机构不要想方设法去漠视规则,特别是市场上一些大的机构,不能以为自己“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
正是因为“大”,一位业内人士用俄罗斯寡头来对比中国互联网巨头,担心其在实现了经济领域的垄断后,是否会渗透和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非市场化的领域。
如果巨头在国外
事实上,人们对互联网巨头的争议一直层出不穷。百度网盘被突然清空而不予解释,支付宝隐藏了霸王条款,腾讯手游《王者荣耀》与青少年沉迷之争……这些事件已经流露出人们对互联网巨头的不满。人们开始意识到互联网行业的集中化存在问题。
但是有人认为,互联网巨头的“大”是为了应对彼此间的追赶而产生的,他们不仅要面对竞争对手,更多是要面对它们服务的行业、社会以及政府监管所带的压力。可是,这些压力已经被轻松的释放了。
今年5月,空姐搭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使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网约车安全问题,再次激起了强烈的社会舆论。滴滴立即关闭顺风车,轻松地化解了社会舆论。类似这样做法,也被互联网巨头经常使用。
如果互联网巨头在国外,它们的命运会是怎样?像标准石油或AT&T;那样被美国政府分拆?还是像微软和谷歌那样一直被欧美的反垄断机构紧盯不放?
如今的互联网巨头是互联网经济的“值班警察”、“守夜人”,要知道,标准石油和AT&T;也曾经是他们那个时代的巨头。它们除了对各自市场的份额几乎一手遮天外,还通过专有技术和物理网络建立起了强大的进入壁垒。和互联网巨头一样,既能降低成本,又能锁定客户。然而,就是这样,曾经对美国的经济基础设施至关重要一样的它们,仍成为了反垄断的经典案例。
20世纪初的约翰·洛克菲勒,依靠对石油行业的强大控制力,给铁路运输业施加压力,通过掠夺性定价等侵略手段挤垮了大量独立的石油公司,而AT&T;的垄断故事也很相似。总之,最终它们都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远比某一家超级垄断企业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最终,在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反垄断法》下,标准石油和AT&T;分别被拆分为33个地理区域的独立石油公司和八家贝尔系公司。
到了数字时代,一些科技巨头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客观上形成的垄断已无法遏止。有人提出按标准石油和AT&T;的先例来分拆,但现实情况里,分拆科技巨头并不那样简单。
1998年,美国司法部以微软利用Windows的垄断地位为IE保驾护航,进而沉重打击网景,阻碍了技术创新者潜能的发挥,把微软告上了法庭。2000年,微软被判要一分为二。一年后,微软提出上诉成功逃脱了被分拆的命运。
与石油大王约翰·洛克菲勒传统型资本家面临的分拆不同,比尔·盖茨是靠知识起家的“知本家”。他建立起来的知识与标准的壁垒,若是拆了,也不见得有哪家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开发出与Windows媲美的产品。
但是美国政府并没有放过微软。现在的微软被要求每年提交大量的报告,表明在这一年里自己有没有做过妨碍市场公平竞争、阻止同业进入的行为。
反垄断,靠市场还是靠政府?
从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处理来看,反垄断的焦点已经从企业的地位,转向了滥用的行为。反垄断的终极价值观并非一成不变,尤其在数字时代,还要审视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才是经济的关键。美国司法部作为“正义的使者”,也从工业时代走向了信息时代。
随着技术的进步,同样遭遇反垄断诉讼的还有谷歌。
谷歌提供免费服务,从表面上看,它不采用诸如低价倾銷以窃取市场份额的老一套掠夺行为,而是将自己的网页在标注为“广告/推广”的前提下提高了广告的排序。但是事实上这样一来,就像20世纪AT&T;决定了在电话系统上使用什么设备一样,谷歌决定了谁可以在互联网上被人找到。
对于谷歌这样的行为,在美国和欧洲同样持反对的态度,但是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无论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来抑制互联网巨头形成垄断,还是扶持新的企业激活互联网经济,关键的问题是,要在合适的时机行动起来。
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即使谷歌损害了竞争对手,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这是自然而良性的结果,拒绝了提起诉讼。而欧盟从另一个方向展开了调查。
2017年,欧盟结束了历时7年的谷歌反垄断调查,最终以谷歌认罚24.2亿欧元告终。他们的方法是,虽然谷歌的竞价排名是目前认可的搜索引擎商业模式,并无不妥,但竞争对手的页面在被降权后,流量均出现不可被其他原因解释的断崖式下降。这破坏了其他公司的竞争机会,让消费者并没有真正选择的权利,则谷歌就涉嫌滥用垄断地位。
类似谷歌互联网巨头的存在,意味着规模较小的公司总是会被财大气粗的竞争对手收购,或者击败,或者复制。这样的现象同样存在中国互联网企业中。数据显示,在中国互联网未上市、估值前30名的创业公司中,80%的背后都有BAT的身影。换言之,在巨头体系外的“独角兽”企业实在凤毛麟角。
从这一点来看,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势在必行。但是关于垄断行为的实体规则仍有许多灰白地带,政府如果仅仅依赖《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来反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激活互联网经济,是不能够达成的。对于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一些其他的意见或许值得借鉴。
曾供职于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部门,也曾为谷歌做过咨询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家卡尔·夏普罗发现的一个共通模式:当大型企业收购临近领域中“能力很强”的公司时,竞争就会减少。换句话说,要让互联网巨头不形成垄断,就需要临近领域中“能力很强”的另一家公司的一直存活。
但经济学家戴维·伊万斯和理查德·史美伦斯组织的调查进一步发现,多数互联网巨头的优势在破坏性的竞争面前有减弱的趋势。他们提供的最新想法更为直接,也就是希望有朝一日能推出一个明显更具优势的新科技产品,让消费者能够更换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或者在线商店。在互联网领域达成这样的想法,比一个世纪前更换电话或石油公司更加容易。
无论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来抑制互联网巨头形成垄断,还是扶持新的企业激活互联网经济,关键的问题是,要在合适的时机行动起来。尽管反垄断的表面成本很高,但竞争秩序和公众福祉的失去,社会未来将付出的隐性成本更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