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
2018-05-21劳智慧
摘 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原则及现状,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限制机制
一、基本内涵
(一)概念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二)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三)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了在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 特征
合理使用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合理使用是一种客观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2.合理使用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不存在当事人预期的意思效力问题。
二、使用限制、原则与作用
(一)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原则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
第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众在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作用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对于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著作权法》在承担保护作者脑力劳动成果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任。《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既是在保护作品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作用,它允许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可以在不经作品作者许可的基础上有限制的使用作品。客观方面也在刺激作品作者不断创造出更好的科学文化作品。
三、立法现状分析
《著作权法》以上所列十二条比较全面地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列举。这种列举的方式可以帮助法官直观,清晰地判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便于司法实践。同时,由于我国法官水平地域差异明显,故此种列举的方法也可以防止法官利用法律漏洞。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列举为以上十二种情况,无疑会使许多原本应当列为合理使用或根据社会变化发展而应当列入合理使用范围的新情况被遗漏。我国《著作权法》的这种僵化的立法模式在鲜活的社会实践面前一再暴露出其无可回避的缺陷。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前很难判断。
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评价
法律制度的创设积淀着人类利益的选择和价值追求,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样是如此。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内容被认为是一种平衡,即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使用人的需要之间保持平衡。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价值的精髓所在,公平正义观在著作权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均衡思想。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的是列举式来规定的。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使法官在裁量案件时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这12种当中的一种的即为合理使用。
但是,法律毕竟是滞后的,不可能包含所有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尤其是随着电子技术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具体现象,立法和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时有发生,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也不再局限于以上十二种情况。所以在法官判案的时候,现实情况一旦超出以上十二种情况,便无法对新情况下的合理使用进行判断。
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
所以,笔者认为在概括式和列举式具有其局限性的情况下,采取混合式立法模式不但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弥补制度漏洞,更可以体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独特价值。此外,笔者还认为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填补,用来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可以更加准确的适用现行法律。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但可以使使用人更加放心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同时也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相互促进,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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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劳智慧(1993-),女,汉,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