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各持遗嘱争房产,该以哪份为准
2018-05-21包苏
包苏
2015年,93歲的李淑珍老人离世。刘大军是李淑珍与前夫刘军生的第一个儿子。李淑珍和王志国再婚后,生下王东、王梅、王菊、王艳4个子女。1960年王志国去世。王志国生前有一件事,居民齐某因资金困难,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典当给王志国5年。典当期满后,房屋所有人将该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淑珍。李淑珍去世后,出现了房产纷争。刘大军拿出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李淑珍,丈夫王志国于1960年因病去世,死亡后,坐落于某处的房屋、铺面属于我个人所有,现我年老体弱,日感不支,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之间因继承房屋发生争执。特立本遗嘱,将铺面至屋内天井的房屋,包括天井,我去世后,全部由大儿子刘大军(前夫之子)继承,从屋内后进的天井墙至街面的房屋,由二儿子王东夫妇居住,王东夫妇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刘大军所有。” 王东也拿出两份李淑珍立下的遗嘱,其中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和丈夫王志国共生育一男三女,男王东,女王梅、王菊、王艳。我丈夫王志国于1960年病故。我今年已经93岁了,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争占遗产,在我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时,特立此遗嘱:将登记在我名下的房屋自愿留给儿子王东继承,女儿王梅、王菊、王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子刘大军不得干涉和争占。”
2015年10月,刘大军向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淑珍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限令王东腾退铺面至屋内天井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刘大军提供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但无遗嘱人李淑珍的签名、盖章或所按手印,涂改处未经遗嘱人李淑珍确认,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该遗嘱公证。而王东提供的两份遗嘱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居委会干部见证,立遗嘱人李淑珍签名盖手印。李淑珍生前长期与王东共同生活,年老生病时,生活上王东给予老母亲较多的照顾。去世时,主要由王东操办丧事。另查明,2001年,李淑珍出资给刘大军购买铺面一间,而刘大军称,已从该铺面收取的租金中还了母亲李淑珍的出资购房款。法院于2016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大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大军和王东兄妹存在争议的房产,是李淑珍与丈夫王志国的共同财产,刘大军所提供的公证遗嘱明显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反映出被继承人李淑珍的真实意愿,该遗嘱不仅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遗嘱还处分了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而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