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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思考

2018-05-21史晓蕾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政府管理

史晓蕾

摘 要:本文阐述了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结合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存在的权力制约合法化工作的滞后、法治与社会关系不畅;法治文化的缺失与公民意识的缺失;社会组织管理法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分析,我们提出了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相关对策:一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前提是转变管理理念,二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关键是体制机制创新。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一、前言

现在全社会进入了新常态发展阶段,社会法治治理在我国已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传统的管制型、随机式、单向的、封闭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甚至无法适应新常态的发展,必须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在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创新中面临诸多法治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如何在新常态下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本文将重点探讨。

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1.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

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社会结构的逐渐分化,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复杂的社会矛盾,因此,社会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成为十九大会议之后的重大战略任务,必须逐步落实解决。社会管理是对全社会的管理,也是全社會共同参与的管理。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应该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通过多元主体、多元化治理,实现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中各系统、各部门、各阶层的协同。

2.协同治理理论发展的现实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克服传统的纵向和一维式的地方政府的治理模式的问题,我们应推崇“治理”和“善治”理论,主张公共行政主体多元化,它的特点是:“治理不是一套固定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种相互协调的过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之一,因其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的特点,它在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不足、缓解社会矛盾、推进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水平,有效实现了社会自治,促进了协同治理理论的发展。

3.突出社会组织与社会管理相协调的作用

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力管理,具有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行为的利益和规范、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能够利用自身优势,承担很多政府管不好也管不了的社会职能,弥补政府管理失灵,有效地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可见,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日益增强。因此,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是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社会管理作用的迫切需要。

三、法治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存在问题

1.权力制约合法化工作的滞后、法治与社会关系不畅

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的创新失去政治和制度保障,我国已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造成了合法化的限制问题,官本位思想致使社会公共空间被严重抑制和挤压,导致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的丧失,从而呈现出明显的“强政府、弱社会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发展的需要,政府已计划将有计划的部分权力和公共空间释放给社会。

2.法治文化的缺失与公民意识的缺失

我国缺乏法治文化传统,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治缺失了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历史上以家庭为单位、基于血缘与宗亲、满足于自给自足的传统自耕型小农经济,形成了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与差序有别的熟人社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力的高度集中的家国同构的封建专制体制,国家成为一族一家甚至一人的国家,人治色彩与官本位意识深厚,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广大民众缺乏“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新中国成立以来非法治化的治理一直是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主导的法治化演变模式使得我国法治进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里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传统的人治文化与官本位意识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公民的法治文化难以短期内在社会层面生成并根植于民众内心,自由平等的公民意识没能在社会上得以普遍弘扬。

3.社会组织管理法制不健全

在有些省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滞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缺失是突出的问题,这使得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法制化失去了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首先,1982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但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支持有待完善。其次,现有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依据位阶比较低,目前具有最高法律位阶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也只是行政法规,缺乏更高位阶法律的保障。再次,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管制性特征明显而服务性不足,严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社会组织较高的准入制度、非竞争性组织生存、双重管理等,导致了社会组织的精英化倾向,造成了大量适合社会市场发展需求而又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草根社会组织长时间、无序、非法地游离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最后,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特惠制而非普惠制,大量社会组织缺乏正常的渠道获得政府的税收补贴和支持。而税收优惠递减的不合理融资捐赠制度,使得社会组织的生存缺乏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相关对策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1.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前提是转变管理理念

思维决定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决定出路,要积极创新社会组织管理的管理理念。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将会更加复杂、更加突出,社会管理中社会协同力量不可替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所以在创新管理理念方面,首先,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不能动摇,政府要担负起社会管理的职能,全心全意地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其次,必须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社会管理主体的权力越大,责任就更大,利益越大,风险就更大。只有实行多元治理,才能减轻责任,分散风险。因此,应转变观念,对社会组织增强信任,减少警惕,积极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关键是体制机制创新

首先,加强管理机关的权力,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当前,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登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增强管理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只有管理机关的力量增强了,才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来依法依规管理社会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重登记、轻管理的状况。其次,推进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针对目前很多社会组织因找不到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的情况,应降低“门槛”或“松绑”,这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必要的。最后,完善监管和评估监督机制。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应把社会组织真正看作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切实把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的力量,在注重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五、结语

因此,结合当前社会组织本身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通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专业化,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监督机制,落实群众或退出机制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提高服务效率,提升管理协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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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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