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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机构财务报告框架评述

2018-05-18李冰轮池昭梅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年5期
关键词: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准则

李冰轮 池昭梅

一、引言

伊斯兰金融(Islamic Finance)是指遵循伊斯兰教义“沙里亚法”(Shariah)运行的一种独特的金融形态,包含伊斯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等组成部分。禁止利息是伊斯兰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主要特征。根据国际货币组织(IMF)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伊斯兰金融的资产规模达到1.8万亿美元,虽然在全球金融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不足1%,但该规模是2003年2000亿美元的9倍,十年间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0%。近两三年来,受到全球经济整体放缓的影响,传统金融和伊斯兰金融的发展都受到冲击。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Board)的16个成员国截至2016年第3季度的伊斯兰金融资产总额为1.44万亿美元,相较于2013年的1.1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率约为7%。伴随伊斯兰金融的全球体量和参与范围的持续扩大,其对伊斯兰和非伊斯兰国家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吸引力也在不断攀升,已然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我国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历史阶段,借力伊斯兰金融实现资金融通更是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一带一路”沿途经过大量的伊斯兰国家,这些国家既是伊斯兰金融的根源地,也是伊斯兰金融的主要资金来源地,囊括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巴林等位处伊斯兰金融发展前列的国家。我国政府在多个场合表示出对深化中国与穆斯林国家在伊斯兰金融领域的合作、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意向。

近年来,国内关于伊斯兰金融的研究逐渐增加,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伊斯兰金融的基本理念原则、产品模式构架、监管制度安排等方面。鲜有研究涉足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领域。然而,随着伊斯兰金融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众多利益相关主体——尤其是伊斯兰银行机构、资金提供方和需求方以及监管层——愈发需要与伊斯兰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作为各自进行经济决策的依据。

在”一带一路”倡议布局中,中巴经济走廊被称为“第一乐章”,是优先实施的旗舰项目。巴基斯坦政府十分注重发展本国的伊斯兰金融行业,其中央银行(巴基斯坦国家银行,State Bank of Pakistan,SBP)制定了到2018年伊斯兰金融规模占到全国金融总量15%的战略目标。本文将结合国际伊斯兰金融会计的整体背景,分析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会计规范的发展现状,以期在伊斯兰金融会计研究领域起到抛砖引玉之用。

二、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框架体系

巴基斯坦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业务均属于伊斯兰金融的银行,另一类是设立伊斯兰金融业务分支机构(Islamic Banking Branches)的传统银行。针对以上伊斯兰金融机构,巴基斯坦现行的财务报告框架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一方面,非伊斯兰金融业务领域直接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趋同程度高;另一方面,伊斯兰金融业务领域适用本国制定的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完善程度和国际趋同程度都较低。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巴基斯坦《公司法》关于金融机构财务报告框架的一般性规定

在巴基斯坦,《公司法》(Companies Act,2017)是规范各类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主法,同时也是规范公司会计行为的主要法律。《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公众责任公司、中型公司和小型公司三大类,并规定了各类企业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其中,公众责任公司需要按照本国已批准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含国际会计准则,下同)编制财务报告。巴基斯坦的中型公司适用IASB制定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小型公司则适用本国制定的《小型主体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for Small Sized Entities)。金融机构,无论是否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均属于公众责任公司。

巴基斯坦《公司法》将通用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权赋予了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of Pakistan,SECP)。《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除了少数明文列举的例外情况)应遵循经SECP公告生效的财务报告准则。但是,SECP并不亲自制定各项财务报告准则,而是负责批准由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Pakistan,ICAP)推荐采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制定的本国会计准则。

截至2017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共发布了28项国际会计准则(IAS)和17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除了尚未到生效时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发布公告正式采用几乎全部的国际准则。

2.巴基斯坦《银行机构法》关于银行业财务报告框架的专门规定

根据巴基斯坦《银行机构法》(Banking Companies Ordinance)的规定,银行机构在遵守《公司法》的同时,还必须按照该法附录2(the Second Schedule)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银行业务和监管需求,该法赋予巴基斯坦国家银行修订银行机构财务报告规范的权力。因此,在银行机构的财务报告监管框架中,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实际上承担了直接的准则制定职能,通过持续发布契合银行财务报告实务发展需要的指令(Circulars)参与到银行机构财务报告框架的制定过程中。

在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公告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巴基斯坦国家银行要求银行机构暂缓执行其中的三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

上述规定的一个可能原因是:巴基斯坦很多银行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这类业务的基础理念和结构模式与传统业务存在很大差异,因而传统金融环境下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无法作为伊斯兰金融业务的财务报告规范。比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大量使用依赖折现率的现金流现值方法,这意味着承认利率和利息的概念,与伊斯兰金融的基本理念明显不符。

表1 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及征求意见稿

(二)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

在遵循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巴基斯坦的银行机构对于所发生的伊斯兰金融业务需要按照本国制定的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Islamic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IFASs)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IFASs由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P)制定、由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P)予以公告,再由巴基斯坦国家银行(SBP)发布指令后才对银行机构正式生效。

截至2017年12月,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共制定了三项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其中两项准则已经国家银行批准生效,同时还发布了另外两项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具体如表1所示。

综合以上分析,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机构现行有效的财务报告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由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批准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国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及其发布的与银行机构财务报告相关的指令。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图1 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机构财务报告框架

三、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第1号(IFAS 1)——成本加利润销售

1. 成本加利润销售的业务性质

成本加利润销售(Murabaha)是一种货物销售交易,卖方需要明确告知买方所售货物的真实成本,双方在此基础上约定毛利的金额,买方按照成本与毛利之和(即售价)在约定的时间(或时期)向卖方支付货款。

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的银行在交易中作为卖方(即资金提供方),买方则是银行的客户(即资金需求方)。通过这一交易安排,买方利用银行的垫资取得了自己所需要的货物,实现了融资的目标;同时,银行收回的货款包含了垫付的本金和应得的利润(相当于传统金融服务中的利息)。该类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银行自行购入客户需要的货物后再向其出售,二是银行委托客户购买该货物再出售。显然,第二种方式于银行而言更便利。

一项合规的成本加利润销售不能单有销售交易的形式,还必须严格遵守沙里亚法、具有销售交易的实质。根据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沙里亚法委员会(Shariah Board)批准的伊斯兰金融产品基本原则(Essentials for Islamic Mode of Financing),成本加利润销售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在销售发生时,所售货物已经存在(达到可销售状态),卖方取得其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该物。换言之,银行在向客户销售货物之前必须真正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

(2)销售必须即时发生并且是无条件的,不可在未来交割也不可依赖或有事项。

(3)售价必须绝对确定,提前或拖延付款都不得改变付款金额,不可采用现金折扣。买方违约支付的罚款不得作为银行的收入,只能用于慈善项目。

(4)销售可以是现销或赊销,款项可以一次付清或分期支付,但付款金额和日期必须明确固定。

2. 银行的相关会计处理

银行针对成本加利润销售应采用历史成本作为基本的计量原则。

(1)为成本加利润销售所购入的货物

该等货物在被银行出售之前,应作为银行的存货资产进行会计处理,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存货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该等存货以达到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所有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考虑计提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为“其他资产”(Other Assets)。

不过,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在2013年发布的监管文件(BSD Circular Letter No. 03 of 2013)中规定,银行为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形成的各项资产(包含向客户发放的资金、存货等)应单独列示为“伊斯兰融资及相关资产”(Islamic Financing and Related Assets)项目。这项规定在实质上修订了IFAS 1的相关列报要求。

(2)收益确认

银行向客户销售货物后,应将存货的成本(相当于垫款的本金部分)转入应收款项,并将双方约定的毛利总额同时借记资产类项目“未实现应收款”(Unearned Murabaha Income)和贷记负债类项目“递延收益”(Deferred Murabaha Income)。

在合同持续期间内,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收益。每期确认的收益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得到:

标的货物的成本 × 双方事先约定的毛利率 × 本期天数对合同总天数的占比

银行在确认各期收益的同时,应将相应金额从“未实现应收款”和“递延收益”中转出。

(3)因客户违约收受的罚款

银行收到这类款项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应付慈善款”(“Charity Payable”),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他负债”(“Other Liabilities”)项目。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IFAS 1对银行在成本加利润销售中形成的资产采用了近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方法。区别在于:传统的摊余成本计量需要使用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实际利率,而IFAS 1使用的是双方约定的毛利率确认已实现的收益。

(二)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第2号(IFAS 2)——伊斯兰租赁

1. 伊斯兰租赁的业务性质

伊斯兰租赁(Ijarah)是指资产的所有权人(出租人,资金提供方)在约定的期间内、收取约定的租金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他人(承租人,资金需求方)。用以租赁的资产不能是消耗品(比如食品、汽油、货币等),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便不复存在,无法单独转让使用权。同时,出租人必须在出租之前和租赁期间始终拥有对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结束时,出租人可以将资产赠与或售与承租人,但这一行为必须与之前的租赁交易相独立、不能互为条件或相互影响。另外,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必须明确固定,不得存在或有因素。

2. 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伊斯兰租赁业务,IFAS 2并没有从财务报告的角度区分不同类型(比如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换言之,该准则要求所有的租赁业务适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一律不确认租入资产,只需将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记入损益,除非另有更系统合理的方法。租金费用的确认方法应该恰当反映承租人从租赁资产中获取利益的时间模式,而不由支付方式决定。

(2)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① 租赁资产

出租人(即开展伊斯兰租赁业务的银行)需在整个租赁期间将租赁资产确认为自身的资产,但应区别于自用的资产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根据上文提到的巴基斯坦国家银行监管文件,银行应将租赁资产列示于“伊斯兰融资及相关资产”项目。

除了上述列报要求,租赁资产在初始计量、计提折旧、减值测试等方面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及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等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 租赁收益

银行应在租金到期日确认租赁收入,除非另有系统合理的方法。相较于承租人以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的一般性原则,该准则要求交易双方采用的会计处理并不对称。

银行发生的初始费用可以直接记入当期费用,也可以递延至以后各期按租金收入的确认比例予以分摊。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折旧)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在IFAS 2出台之前,巴基斯坦的银行一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融资租赁方法对租赁交易进行处理。但是,IFAS 2所规定的处理方法在实质上近似于经营租赁,所以,在该准则生效后,参与伊斯兰租赁业务的主体和参与传统融资租赁业务或者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主体在相关会计信息方面的可比性骤降。尤其是IASB在2016年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租赁》(IFRS 16),IFRS 16将融资租赁方法作为承租人会计处理的一般性方法(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仍保持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IFAS 2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被进一步拉大。

(三)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第3号(IFAS 3)——利润分享存款

1. 利润分享存款的业务性质

(1)基本定义

由于伊斯兰教义禁止单纯基于货币借贷关系产生利息,伊斯兰金融机构均不向存款人支付利息。银行吸收的资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存款人完全没有回报的业务,比如活期存款(Current Account);另一类是资金供给人能取得可变回报。利润分享存款(Profit and Loss Sharing on Deposits)属于后一类。

利润分享存款账户的持有人(PLS Deposit Accounts Holder,下称“账户持有人”或“持有人”,相当于存款人)授权银行全权决定账户资金的投资事宜,所以这类存款账户也称为“无限制投资账户”(Unrestricted Investment Accounts)。银行无需保证持有人能收回最初存入的资金,同时,持有人也无权获取固定收益(即利息),而是按照与银行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2)业务形式

利润分享存款业务常用的形式主要包括信托融资(Mudaraba)和股本参与(Musharaka)。

信托融资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伙人一方为账户持有人,负责提供资金;合伙人另一方为银行,负责管理运营资金。资金的投资收益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但投资损失只由资金提供方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资金管理人的失职)。如果账户持有人同意,银行也可以将自有资金投入其中,从而具有资金提供方和资金管理人的双重身份。

股本参与则要求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参与人都必须出资,各参与人按约定比例(不一定等于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按出资比例分摊损失。

2. 相关会计处理

账户持有人在利润分享存款业务中享有的资产金额应确认为“账户持有人资金”(Funds of PLS Deposit Accounts Holder),包括初始存入金额和之后的变动额。

IFAS 3要求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中将持有人资金余额作为“可赎回资本”(Redeemable Capital)单独列示在负债项目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之间。该准则认为:由于银行没有向持有人支付本金的既定义务,这类资金不像普通存款属于负债而是带有权益性资本的性质;不过,银行虽然能自主决定如何投资这些资金,但并不能像自有资金那样自由使用(比如不能用以偿付客户的活期存款),所以也不完全符合权益的定义。

3.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

IFAS 3对账户持有人资金的列报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根据《IAS 39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AS 32 金融工具:列报》,如果利润分享存款业务构成银行向账户持有人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那么账户持有人资金应该被确认为银行的一项金融负债,同时将该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确认为银行的资产;否则,银行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不确认相应的负债(以及该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不允许将持有人资金列示为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中间项目这一做法。

4. 生效时间

IFAS 3的列报和披露规则对巴基斯坦的伊斯兰金融机构现行财务报告格式提出了大量的改革要求(比如,银行目前适用的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可赎回资本”这个项目),为了统一制订新的报告格式,巴基斯坦国家银行在2015年专门发文(BPRD Circular No.4 of 2015)暂缓银行执行IFAS 3,截至2017年12月仍未发布生效公告。

(四)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第4号——递减股本参与(征求意见稿)

1. 递减股本参与的业务性质

递减股本参与(Diminishing Musharaka)是一种针对有形资产所有权的共有安排,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额分别享有相应比例的资产所有权,一方共有人(资金需求方,客户)将分期陆续购买另一方共有人(资金提供方,银行)持有的所有权份额,直至将对方的所有份额全部买下、独自享有该资产的完整所有权。递减股本参与业务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银行和客户签订资产共有协议。

(2)银行将自身持有的份额出租给客户,客户向银行支付租金。即,客户从交易成立时起就取得了资产的使用权。

(3)银行将自身持有的份额分期分批出售给客户,直至出售完毕。随着客户的陆续购买,银行持有的所有权份额不断下降,客户支付的租金也随之减少。

2. 相关会计处理

银行应将为共有资产垫付的款项确认为“递减股本参与垫款”(Advances against Diminishing Musharaka),支付的款项在递减股本参与协议已经生效并且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至客户时确认为“递减股本参与资产”(Diminishing Musharaka Assets)。

银行应将每一期的销售视作一笔独立交易进行处理。银行每次收受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售份额的账面价值之差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银行每期收取的租金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为当期收益,即所确认的收益应当与当期尚未售出的所有权份额相对应。

(五)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第5号——伊斯兰金融服务机构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

目前,巴基斯坦的银行机构按照本国的监管要求采用的是央行制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格式。在现行格式下,伊斯兰金融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财务报表项目几乎没有区别,银行与伊斯兰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主要是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而非在表内列示。伊斯兰金融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的模式存在很大差异,现行统一的报表格式主要还是适应传统业务环境的产物,并不能充分反映伊斯兰金融业务对银行的经济影响和后果,从而导致伊斯兰金融银行编制的财务报表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都较差。

在这一背景下,巴基斯坦特许会计师协会在2017年5月发布了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主表格式与现行格式相比,主要的变化包括:

对于资产负债表,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新增“可赎回资本”(Redeemable Capital)项目,在该项目下需要分别列示“无限制投资账户持有人资金”(Unrestricted Investment Account Holders Funds,等同于前文所提“利润分享存款账户持有人资金”)和”伊斯兰债券”(Sukuk)两个明细项目;

对于利润表,新增若干与投资账户有关的项目,分别反映该类业务资金池投资形成的收益总额、账户持有人享有的收益、银行自身享有的收益等。

由于增加了伊斯兰金融业务特有的报表要素,这份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把传统财务报表的会计恒等式修改为:

资产=负债+可赎回资本+所有者权益

净损益=收入-投资账户持有人享有的收益-成本费用

以上会计等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行的报表要素定义和列报原则存在显著差异,而与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ccounting and Auditing Organization for Islam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AAOIFI)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所采用的原则相近。该组织于1991年在巴林注册成立,截至2017年7月,发布了《伊斯兰金融机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24项现行有效的财务会计准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体系。

四、巴基斯坦伊斯兰金融机构财务报告框架的现状特点与启示

(一)非伊斯兰金融领域的财务报告规范国际趋同程度较高

巴基斯坦银行在非伊斯兰金融领域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使在一些涉及复杂交易安排的方面(比如企业并购)也没有另行制定具有本国特色的会计规范。

比如,巴基斯坦的两家伊斯兰金融银行,Albaraka Bank (Pakistan)Limited和Burj Bank Limited,在2016年进行了换股合并。根据前者(即本次交易的购买方)在其2016年财报中披露的信息,得知该行对此次合并采用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法完全一致的方法进行了会计处理。

这样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是非常熟悉的,因为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实质趋同。虽然这两套准则仍存在少量差异(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但是,在准则高度趋同的条件下,中巴两国企业学习对方国家会计规范的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虽然在跨国经济交往中,会计监管环境和财务报告规范的属性并不是交易各方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交易主体所在国高度趋同的会计规范将会极大降低经济决策所需财务信息的转换成本以及编制成本。因此,巴基斯坦对非伊斯兰金融领域财务报告框架的制度安排为中国企业与该国的伊斯兰银行机构开展业务往来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

(二)伊斯兰金融领域的财务报告规范尚未成熟

1. 国内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的制定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需要

根据巴基斯坦国家银行最新发布的伊斯兰银行业公报(Islamic Banking Bulletin,September 2017),截至2017年9月,该国共有21家伊斯兰银行和2,368个伊斯兰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这些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的11.9%、吸收的存款占全行业存款总额的13.7%。在伊斯兰银行的资产总额中,递减股本参与占29.1%,股本参与占21%,成本加利润销售占14.1%,伊斯兰租赁占8.3%,制造加利润许可协议(Istisna)占6.2%,预付款购买(Salam)占3.8%,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占17.5%。

巴基斯坦目前尚未发布伊斯兰金融会计处理的基本准则(或概念框架),缺乏全局性的统领原则,而正式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只对成本加利润销售(IFAS 1)和租赁(IFAS 2)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其他重要的金融业务方式应该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只能由各家银行根据自身对业务性质和适用准则的理解去自行判断。再加上现行的财务报告格式未能得到及时调整,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被进一步削弱,这将导致为数众多的伊斯兰银行机构所编制的财务信息质量参差不齐、缺乏可比性。

2. 伊斯兰金融领域的财务报告规范国际趋同度较低

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sian-Oceanian Standardsetters Group,AOSSG)对来自31个国家的132家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的银行财务报告进行了研究,并于2017年1月发布了研究报告《伊斯兰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Financial Reporting by Islamic Financial Institutions)。报告指出:根据这些银行2016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除了2家银行未说明所遵循的财务报告框架,48%的样本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33%采用了本国制定的会计规范,17%则采用伊斯兰金融机构会计和审计组织(AAOIFI)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

从巴基斯坦的正式监管要求来看,伊斯兰银行机构优先采用的是本国制定的会计规范,在本国会计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或与之不冲突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前文的分析中已经指出,巴基斯坦本国制定的伊斯兰金融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不少实质上的差异,与AAOIFI制定的会计准则虽有相近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巴基斯坦央行曾在其监管文件(IBD Circular No 02 of 2008)中鼓励银行对本国准则尚未涉及的领域参照AAOIFI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这一建议并没有强制性,相关银行很可能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

中国企业在跨国经济往来中可能会寻求能够提供伊斯兰金融服务的银行合作伙伴,甚至需要选择该类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或者目标企业,这时必须小心应对伊斯兰金融财务报告的国别差异可能造成的障碍,切不可理所当然地将不同国家(甚至相同国家)不同银行同类业务的财务数据直接进行比较。既要彻底掌握伊斯兰金融服务的交易安排,又要准确了解特定银行机构具体的会计实务方法,才能恰当理解和使用银行提供的财务信息。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slamic Finance Factsheet [EB/OL]. http://www.imf.org/external/themes/islamicfinance/index.htm

2. 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Board. Selected Aggregated Structural Islamic Financial Indicators [EB/OL]. http://www.ifsb.org/psifi_05.php.

3.State Bank of Pakistan. Strategic Plan for Islamic Banking Industry of Pakistan [EB/OL].http://www.sbp.org.pk/departments/ibd/knowledge.asp

4.The Companies Act 2017 [EB/OL]. https://www.secp.gov.pk/laws/acts/

5.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Pakistan. IFRS/IAS Adoption Status [EB/OL]. http://www.icap.net.pk/standards/ifrsadoption

6.Banking Companies Ordinance, 1962 [EB/OL]. http://www.sbp.org.pk/about/index.asp

7.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Pakistan. Islamic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EB/OL]. http://www.icap.net.pk/standards/ifas

8.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Pakistan. Exposure Draft of IFAS 4 [EB/OL]. http://www.icap.net.pk/archives/2982

9.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of Pakistan. Exposure Draft of IFAS 5 [EB/OL]. http://www.icap.net.pk/downloads/open-for-comment

10.Shariah Board of State Bank of Pakistan. Essentials for Islamic Mode of Financing [EB/OL].http://www.sbp.org.pk/press/Essentials/Essentials%20of%Islamic.htm

11.Albaraka Bank (Pakistan) Limited. Annual PKR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year ended 31 December 2016 [EB/OL]. https://www.albaraka.com.pk/investor-relations/financialstat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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