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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1 0周年回顾与思考

2018-05-17中国工运研究所

中国工运 2018年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灵活性合同法

/ 中国工运研究所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成为我国劳动立法里程碑式的标志,至今已经走过10年多的历程。在纪念该法实施十周年同时,需要继续讨论进入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法律建设和实践成就显著

《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我国劳动立法、司法十分活跃,劳动关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新时期劳动关系的治理提供了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不断完善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劳务派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认定解释,为《劳动合同法》统一适用、准确裁判提供了依据。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足4年时,便针对劳务派遣规定大幅修改,内容涉及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到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和同工同酬问题等,以防止劳务派遣滥用损害劳动者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人社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这些立法开启了新一轮的劳务用工改革。

连续出台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4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各颁布两个,这也是自2001年以来,针对调整和规范同一社会关系的案件,出台件数最多的司法解释。其中,司法解释(三)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实施两年多,劳动争议大量涌入仲裁和诉讼时出台,主要内容包括界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分配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理顺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等。解释(四)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管辖、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变更合同形式等,从最高审判机构的角度对相关问题做了定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度机制力度加大。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劳动合同法》明确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对于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报告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规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2008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对于维护企业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引导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共克难关起到了积极作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报告,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修订及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等作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该法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高长期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例,提高社会参保率,减少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救济等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客观认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复杂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暂停、修改甚至废止的声音从未中断,近两年修法再成各界热议焦点,认为该法集中反映出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修改完善该法,有必要了解劳动市场的相关情况,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劳动市场的宏观形势与发展趋势。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世界最大,劳动力总量仍属于供大于求,但伴随劳动力供给总量越过顶峰而逐年减少,从2012年开始,劳动力人口(20—60岁)数量一直在减少,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人口红利正在逐步消失。劳动力人口减少,会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与劳动市场的灵活性相比,更多的用人单位更加关注能够招到并留住劳动者。至于粗放型劳动密集企业,应当从转型中谋求出出路,通过产业升级,实现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平衡。

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6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上是同步的,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只有3569元。工资水平影响劳动力供应,也影响内需的拉动。近年来,许多研究认为企业的成本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没有直接关系,企业若一味以低工资降低成本,结果可能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人。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与雇主灵活解除劳动合同本不是一回事情。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以农民工为例,2016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171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934万人,他们受到的劳动保护明显弱于城镇职工,农民工的雇主在解雇、工资、工时、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享有高度的自由,安全性却严重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公司数量激增,劳务派遣用工“野蛮生长”,2012年的修改,通过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和最低资本金、界定“三性”概念等限制劳务派遣。但是,劳务外包迅速成为众多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这对该法倡导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冲击。

互联网对中国的就业格局也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它不仅以全新的形式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就业结构变化,带来了更加多元化的就业方式。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带动了其生态圈内其他行业的发展,间接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对于共享经济这样全新的事物,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现行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公众对此还存在很大的争论 ,这一数量庞大的人群的就业或用工方式只能用灵活形容。有资料显示,近20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构成中,无合同雇佣和短期雇佣为代表的灵活雇佣形式比重上升,而终身雇佣的比重出现了明显下降。

审慎修改与积极实践《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践性极强,应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发展不断修改完善,但必须从做好新时代的劳动关系工作出发,充分认识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目标的重要性。

倾斜保护劳动者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并重。劳动立法就是基于劳动和资本的不平等而促进平等,主要目的在于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谋求劳资力量的基本平衡,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必须坚持保护劳动者立法宗旨,兼顾到用人单位利益,即兼顾倾斜与平衡协调。

灵活性和安全性协调。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提出了劳动法应追求灵活与安全的双重目标,我国劳动立法也应坚持灵活与安全相结合的理念,既要维护企业的用工灵活,也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安全。修改《劳动合同法》,不仅要关注一些灵活性不足的条款,更要看到劳动力市场灵活有余而安全不足的复杂现象,对需要增加灵活性的条款增加灵活性,对维护劳动者安全性不足的条款,则应增强安全性。

明确移动互联网下新商业模式和用工模式法律属性。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涌现,从业人员急剧增加,其中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企业,形成自由灵活高效的用工模式。既有直接雇佣、劳务派遣等相对传统的用工关系,也有共享模式下尚未界定的新型关系。这种新形态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用工有着本质区别,是目前制度规范少有触及的真空地带。平台企业出于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和规避风险的需求,采取了多元复杂的用工形式,从业人员劳动保障问题突出。加强《劳动合同法》制度包容性,应对互联网下用工关系加以调整,引导新商业模式用工关系的和谐发展,以释放共享经济带来的健康活力。

重视充分发挥裁审机关的功能。协调劳动关系不仅要依靠立法,裁审机关在适用法律,特别是实现立法所不能实现的劳动关系灵活和保护功能方面影响巨大。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实质性的利益分配,而不只是提供形式正义,这种实质性的利益分配,往往需要顾及个案的特点而完成,因此,相比其他法律领域,劳动法中裁判者的裁量空间应更大。法院可以在解释和实施现行规则时,运用不确定概念的能力,合理兼顾劳资双方利益,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指引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行为。

工会突出和强化维权职能。《劳动合同法》实施1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百分之三十。中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离不开奋力拼搏和忠诚奉献的亿万劳动者,特别是为改革开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农民工。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绕不开充分就业和同步增加劳动报酬。工会要大力宣传劳动者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和修改中,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坚持解雇保护和就业安定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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