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融资模式创新思考
2018-05-15杨菁张焙
杨菁 张焙
[提要] 互联网金融对缓解家庭农场融资难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融资运作时间短,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性。鉴于此,本文基于农业供应链金融,提出存货融资先导和预付款融资先导两种“贷投传递”模式,研究认为“贷投传递”有助于增强家庭农场资金可得性,缓解互联网金融对家庭农场产品范围的软约束,弱化互联网融资信用信息的二次积累,惠及各方参与主体,产生链条聚合效应。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家庭农场;非适应性;贷投传递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3月16日
引言
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相对较小,进行农业生产的风险高、收益率低,根据长尾理论,传统金融借贷模式下成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长尾”客户。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各种类型的融资平台在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对接资金供求,降低借贷双方交易成本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激发了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长尾”客户个性化的现实或隐性金融需求,开发并培育利基市场,在满足众多“长尾”客户资金需求的同时,也构建了互联网融资平台自身的增长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以来,家庭农场蓬勃发展,成为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坚力量。截至2016年底,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达到280万个,其中各类家庭农场87.7万个,经农业部门认定的达到41.4万个,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经营耕地170多亩。学者们结合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对其融资模式创新进行了相关研究。高彦彬(2013)研究发现,家庭农场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农村信用社融资的效率最高。汪喜来(2015)通过对河南省家庭农场融资效果的调查,提出家庭农场资金合作化+贷款保证保险的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提出后,学者们开始着力于家庭农场融资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的研究。莫仲宁、张惠(2015)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强大的资金集聚效应、缩减的边际融资成本、高效的风险控制等优势,与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相契合。潘红(2016)分析了传统信贷与家庭农场的非适应性,认为P2P融资模式有助于缓解家庭农场无抵押短期融资问题。王亦明(2016)在对家庭农场线上众筹融资模式及流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预购众筹与债权众筹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尽管如此,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交互作用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观,其拥有的房屋、农机具、种养动植物等主要财产,由于不具备信贷抵押资产属性,难以对接多数金融机构的借贷模式要求,融资难题依然存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家庭农场借助链上核心企业的信用外溢增强了银行授信机会,但仍受制于核心企业的牵制。互联网金融+家庭农场运作时间短,成熟度不高,在发展过程中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融资的非适应性,提出基于农业供应链的“贷投传递”模式,以期能够有效对接家庭农场资金需求,增强其融资的可得性。
一、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融资的非适应性
(一)家庭农场对互联网金融的可接受度偏低。长期以来,农村地区存在着金融排斥和金融抑制,农村经济主体的贷款可获得性偏低。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在传统融资模式下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与此同时,家庭农场主受金融知识有限性的约束,不能形成正确的金融认知,进而导致融资行为偏差,进一步加重了农村金融排斥,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主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造成家庭农场主思想封闭,接受新生事物缓慢。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家庭农场主往往因缺乏互联网思维和技能而“不会用”,无法识别互联网融资对传统金融的替代发展趋势而“不敢用”。此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问题频现,仍处于“缺门槛、缺标准、缺监管”的非成熟发展阶段。P2P平台“跑路”不断,加剧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家庭农场主难以对其形成良性认知,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进行融资模式创新受阻。
(二)产品同质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惠及的家庭农场范围有限。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农户缺少合格的抵押担保物品以及完整的信用记录,互联网融资平台与家庭农场间的信息不对称无可回避。为有效防范家庭农场不可控的信贷偏离行为及其潜在的违约风险,融资平台往往只将信贷资金提供给农业龙头企业,再由龙头企业为封闭产业链中关系密切的家庭农场提供农资采购、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二次融资,并不直接贷放给家庭农场。如阿里小贷和京东金融等涉农电商小贷平台,也只是为电商生态圈内的小微农企和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服务,无法惠及圈外的家庭农场。此外,农业众筹平台涉及粮食和蔬菜等大众商品。一方面粮食的生产规模大,特色化程度低,缺乏对众筹的商业吸引力;另一方面家庭农场产出的蔬菜,线下市场产品众多,线上又受制于保鲜、运输条件等,并无特殊竞争优势。如“众筹网”中“农业项目”平台上发起众筹的产品多为茶叶、水果以及特色农产品。这就使得提供非特色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天然地被排斥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之外。
(三)家庭农场交易信息缺失,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要求。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大数据优势,缓解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家庭农场借贷可得率,缓解农村金融排斥程度。但若实现家庭农场融资与互联网金融高效对接,必须以家庭农场完善的内部财务信息与详细的线上交易记录为数据基础,这是以海量数据挖掘和分析为前提的。
尽管农村地区的互联网使用率增长迅速,但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进行消费、借贷的习惯尚未形成,家庭农场线上交易量较低,商业往来数据不够详实,未能形成可供参考和分析的有效交易轨迹,不足以支撑大数据分析。此外,我国多数家庭农场的内部财务信息缺乏规范管理,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少账务记录、没有经营报表、不设法人或会计岗位等乱象。基础数据的缺失使得互聯网金融难以发挥平台优势。此外,交易数据的积累以及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管理机制的构建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与巨额的资金投入。因此,基础数据不完备制约了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进行融资渠道创新的步伐。
(四)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融资的风险识别成本高,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互联网电商小贷模式下,家庭农场融资成本居高不下,本质原因是电商平台的风险识别成本较高。电商平台作为资金端除了考察家庭农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更加关注家庭农场过往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而家庭农场的交易信息通常是由链上核心企业ERP系统记录的。即便ERP篡改难度大,也非绝对可信,依然存在链上核心企业与家庭农场勾结篡改信息的可能性,因而需要电商平台投入人力物力去验证交易信息的真伪,这就额外增加了平台的风险识别成本,进而反映到了家庭农场较高的贷款利率中。
P2P模式下,家庭农场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得融资。目前,我国P2P平台的平均满标时间最快可达到1个小时,使得家庭农场在获得区别于电商小贷高效率融资体验的同时,也为借贷利率的升高埋下了不可控的因素。至诚财经数据显示,2017年4月份P2P平台综合平均借贷利率为9.18%,为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其中“拍拍贷”的综合化利率最高,达到了13.25%,为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左右。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借贷双方资金的直接对接,并将借款人利息支出直接转化为投资者收益,更利于有效降低资金借贷成本。P2P平台作为借款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中介,本身并不设立资金池,依托收取居间费用获得收益。问题是,发展初期的平台为争夺市场份额,通常以高价吸引客户投资,在增加平台资金供给量,便利家庭农场快捷融资的同时,无形中也提高了家庭农场的融资成本,不利于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二、家庭农场供应链融资创新:“贷投传递”的两种模式
“贷投传递”模式将农业供应链中的家庭农场、涉农核心企业与银行纳入同一链条,以农业供应链上的涉农核心企业为资金转换平台,利用银行贷款向家庭农场投资,使资金在供应链中的不同主体间接力流动,以期改变传统供应链融资单一指向核心企业的困境。
(一)存货融资先导的“贷投传递”。存货融资先导的“贷投传递”模式以供应链金融中传统存货融资模式为基础,将资金的使用由封闭产业链中的核心企业延伸至家庭农场。第一,涉农核心企业需要资金运作,家庭农场不仅需要资金生产,又是涉农核心企业的上游产品供给方时,双方可达成“贷投传递”协议,即涉农核心企业获得贷款后,应对家庭农场进行投资,并约定投资项目、投资周期以及家庭农场获得投资后的资金用途、回报方式等;第二,涉农核心企业以存货质押方式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与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存货质押协议;第三,涉农核心企业根据协议约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交付质押物,并经银行确认后获得约定额度的贷款资金;第四,涉农核心企业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同时,按约定对家庭农场进行一次性或分期项目投资;第五,家庭农场依托项目取得收益后,依约以农产品折扣或收益分红的形式,对供应链上的涉农核心企业进行投资返还;第六,涉农核心企业以获得的投资收益,偿还银行贷款,从第三方物流企业取回质押物。(图1)
(二)预付款融资先导的“贷投传递”。从“贷投传递”中“贷”的视角看,一方面处于产业链下游的涉农中小企业或经销商出现流动资金不足,在未向核心企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取得货物,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下游经销商应向涉农核心企业支付的货款可由商业银行以贷款的形式代为预付。尽管下游经销商并不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其依靠核心企业信用外溢,变相地获得了银行的资金支持。在“投”的过程中,下游的涉农中小企业或经销商与家庭农场之间并未建立起直接的商业联系,难以开展投资活动。因此,在预付款融资模式中,涉农核心企业仍然充当着投资人角色,借助“贷投传递”实现对家庭农场的投资。首先,涉农核心企业与家庭农场签订“贷投传递”协议,约定在收到商业银行代为预付的货款后,对家庭农场进行投资;其次,下游经销商向银行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从第三方监管仓库分批提取货物,并分次以支付货款的形式归还银行贷款;再次,涉农核心企业收到商业银行的预付款后,按约定向家庭农场进行一次性或分期项目投资;最后,家庭农场运作项目取得收益后,以折扣农产品或收益分红的形式,对农业供应链上的涉农核心企业进行投资返还。(图2)
(三)农业供应链中“贷投传递”模式比较。无论是存货融资先导还是预付款融资先导的“贷投传递”,都改变了传统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将资金使用止于涉农核心企业的状况。在“投”的环节,两种“贷投传递”模式,均是以涉農核心企业对家庭农场进行项目投资的方式,实现资金从涉农核心企业向家庭农场的延伸。在“贷”的环节,存货融资和预付款融资两种模式在融资方及其质押物方面存在差异。存货融资模式中,涉农核心企业是以存货为质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预付款融资模式中,则是下游经销商以拟购货为质物向银行融资。(表1)
三、“贷投传递”模式创新对家庭农场网络融资非适应性的缓解
从供应链角度看,一个具有稳定生产能力的上游供应者对于整个供应链上产品的有序流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涉农供应链中,家庭农场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关系着涉农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作为源头产品的提供者,其生产能力是供应链上资金流的一个基石。“贷投传递”模式在保证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稳定了供应链上游家庭农场的生产,增强了供应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弥补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融资的缺陷。(图3)
(一)“贷投传递”增强了家庭农场资金的可获得性。“贷投传递”模式中,资金以供应链融资方式流向涉农核心企业,继而以投资方式指向家庭农场。在此过程中,家庭农场充当了被投资人的角色,一改传统金融排斥环境下,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被隔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尴尬处境,被投资人的角色无疑会增强家庭农场对这种融资模式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一方面被投资者的角色以及投资回报方式的灵活性,减轻了家庭农场的资金使用压力;另一方面“贷投传递”使得资金在农业供应链上封闭运行且流向固定,既增强了资金的安全性,又不涉及互联网融资平台,降低了家庭农场的认知成本,提高了家庭农场对“贷投传递”模式的可接受度,增强了家庭农场资金的可获得性。
(二)“贷投传递”突破了互联网金融服务家庭农场的范围约束。目前,我国的家庭农场在农业供应链上多是“核心企业+家庭农场”或“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一方面能够提供可供溯源的高质量、大批量的农产品;另一方面也提升了单个家庭农场的经营实力,使得家庭农场有能力开发更具潜力且更能吸引涉农核心企业投资的项目。互联网融资模式下,家庭农场若要利用众筹或电商平台融资,或者身处电商生态圈层内,或者提供适宜类型的农产品。如2015年底安徽省粮食生产型家庭农场占比达到58.3%,但利用众筹融资的家庭农场占比不足20%。“贷投传递”模式创新打破了众筹等网络融资渠道对家庭农场产品范围的软约束。“贷投传递”模式中,家庭农场是农业供应链中的上游参与主体,同时“贷投传递”的实现又是以家庭农场与链上涉农核心企业间的商业联系为前提,有效地突破了互联网融资对家庭农场主体条件和产品范围的约束。
(三)弱化了家庭农场依托互联网融资信用信息的二次积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借助互联网融资之前,家庭农场是缺乏线上交易记录积累的,也就无从谈及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贷投传递”模式下,一方面链上涉农核心企业作为投资方与其上游家庭农场之间有着密切的商业往来,核心企业对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资金、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的获知有着天然的信息优势,二者发生资金往来时,可以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二次信用积累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核心企业对家庭农场是投资关系,注重的是家庭农场及其项目的发展潜力与盈利能力,弱化了获知家庭农场信用情况的需求。
(四)发挥产业链条聚合效应,惠及农业供应链多方参与主体。无论是预付款融资还是存货融资,“贷投传递”均将资金链条延伸至供应链上游的家庭农场,缓解了家庭农场的资金压力,这一过程对于家庭农场来说,能够增强其资金可获得性,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对于供应链中的涉农核心企业来说,有利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缓解“木桶效应”造成的供应链发展瓶颈,发挥产业链条的聚合效应,提升供应链整体竞争力;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贷投传递”模式借助于产业链内的业务活动,降低了风险识别成本,增加了信贷资金投放,有效控制了信贷风险,提高了资金运作绩效。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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