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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遇到登记婚姻,如何处理?

2018-05-15

家庭百事通 2018年4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民政部婚姻法

李某1962年与周女士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李某与程女士登记结婚。2016年,李某去世后,周女士及其子女与程女士就李某的遗产发生纠纷。请问,事实婚姻遭遇登记婚姻,该如何处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李某与周女士于1962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应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李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涉嫌重婚,所以李某与程女士的婚姻无效。故,李某的遗产应由周女士及其子女共同继承。综上所述,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在此之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此之后,不再认定事实婚姻,以同居关系处理。

姚志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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